2026年8月23日 星期日

跟中共獨裁者簽署和平協議,就真的會有和平嗎?

 ⭕️跟中共獨裁者簽署和平協議,就真的會有和平嗎?

黃春生牧師


「和平協議」是四個很好聽的字。然而,歷史真正要問的從來不只是:有沒有簽字?而是簽字之後,誰有能力迫使獨裁大國遵守承諾?


對台灣而言,這不是抽象的政治辯論。回顧中國共產黨與不同政治力量交涉的歷史,從1945年的國共《雙十協定》、1949年的新疆「和平起義」,到1951年的西藏《十七條協議》,可以看見一個共同的權力邏輯:當和平只建立在威權強權的承諾上,卻缺乏對等實力、國際保障與可執行的違約成本,「和平」就可能不是戰爭的終點,而只是強者重新配置權力的過渡階段。


歷史真正的教訓不是「不要談判」,而是:談判不能取代嚇阻,協議不能取代自我防衛,和平更不能建立在單方面解除防衛之上。


▋《雙十協定》:和平協議阻止不了權力競逐


1945年日本戰敗後,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展開談判,1010日簽署《國民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即俗稱的《雙十協定》。


協議談和平、民主、政治協商,也表達避免內戰的意願。然而,紙上的和平並沒有解決軍隊控制、統治權與政治制度等根本衝突。


全面內戰最終仍然爆發。


1949年,李宗仁政府再次與中共和談,希望透過談判停止戰爭;中共提出《國內和平協定》。談判破裂後,解放軍渡過長江,國民黨政府最終戰敗撤退台灣。


這段歷史提醒我們:中共是不可信任的,他們認為「槍桿子出政權」,談判的同時在壯大自己,等武力預備好之後,隨時可以撕毀和平文件的紙張。


問題不是和平不好,而是和平需要力量與制度來保障。


▋圖伯特(西藏)《十七條協議》:最值得台灣警惕的案例


19515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簽署《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十七條協議》。


這份協議的文字乍看充滿保障。


北京承諾「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維持達賴喇嘛既有地位與職權,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與風俗,甚至宣稱有關改革「中央不加強迫」。


然而,同一份協議也讓解放軍進入西藏,規定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並將涉外事務置於北京統一處理之下。


於是形成極不對等的結構:西藏得到紙面上的自治承諾;北京得到實際的軍事、外交與政治控制能力。


八年後,1959年拉薩局勢演變為武裝衝突,十四世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同年3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


歷史留下極其強烈的對照:

1951年:承諾維持西藏政治制度。
1959
年:西藏地方政府遭到解散。


因此,問題從來不只是協議「寫了什麼」,更重要的是:當強勢一方不再履行承諾時,弱勢一方還剩下什麼力量保護自己的制度、自由與生活方式?


西藏的經驗尤其提醒台灣:如果簽署協議的代價,是先把軍事、外交與最終政治決定權交出去,那麼紙面上寫得再漂亮的「自治」、「制度不變」與「自由保障」,最後都可能因為失去制衡強權的能力而變得脆弱。


▋新疆「和平起義」:沒有戰爭,不等於擁有和平


新疆的歷史與西藏不同。194992526日,新疆警備總司令陶峙岳與新疆省政府主席包爾漢等人先後通電,宣布與國民黨政府斷絕關係並接受中共領導。解放軍隨後進入新疆,原有部隊遭到改編,政治權力也迅速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


因此,新疆並不是與中共簽署一份類似西藏《十七條協議》的「和平協議」。


然而,它呈現的是另一種值得警惕的權力模式:所謂「和平解決」,未必是兩個對等政治力量共同建立和平秩序,也可能是在壓倒性的軍事壓力之下,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政治與軍事體制。


中共自己的新疆黨史資料也記載,當時解放軍已經「兵臨玉門關」,形成「大軍壓境」的態勢,陶峙岳、包爾漢隨後宣布起義。


這提醒台灣一個最基本的區別:「沒有戰爭」與「擁有和平」不是同一件事。


投降也可能停止戰爭,臣服也可能換得暫時安定;但如果代價是失去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那不能稱為民主社會所追求的和平。


▋台灣真正的風險:和平協議可能改變國際法的主權地位


對今天的台灣而言,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最大的風險,甚至不只在於北京將來是否遵守承諾。


還有一個更深層、更難逆轉的問題:這份協議究竟把台灣定義成什麼?


這才是台灣不能忽略的國際法與外交風險。


部分國際法學者警告,如果兩岸和平協議以「一個中國」、「兩岸同屬一中」、「國家統一」或其他類似政治框架作為前提,就可能使台灣自己提供一份文件,強化北京長期主張的論述——「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


目前國際社會普遍把台海和平穩定視為重要的國際與區域安全議題。台灣一旦遭受武力攻擊,也仍可主張這並非單純的「中國內政問題」,而是涉及武力使用、區域安全與國際和平的重大問題。


美國、日本及其他國家,也仍保有依據各自國內法、國際法及安全政策,決定如何回應台海危機的空間。


但是,如果台灣自己簽署具有「一個中國」或「國家統一」框架性質的和平協議,情勢就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北京屆時必然會拿這份協議向國際社會主張:兩岸雙方已經透過協議確認彼此屬於同一國家,因此剩下的問題只是「中國內部如何完成統一」。如此一來,台灣原本具有高度國際性的安全問題,就可能被北京更有力地包裝成「中國內政」。這正是和平協議最容易被忽略、卻可能最難逆轉的風險。


▋最危險的不是一紙和平,而是台灣自己把問題「內國化」


第三國如何回應台海危機,仍取決於協議具體文字、台灣法律地位、武力使用方式、各國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判斷。


然而,這不表示和平協議沒有風險。


真正危險的是:如果台灣透過自己的簽字,承認「一個中國」或接受中國擁有台灣最終主權的前提,就可能親手削弱自己主張「台灣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問題」的法律與外交立場,同時大幅強化北京反對第三國介入的論據。


所以,面對任何兩岸和平協議,我們不能只問:「中國承諾不打台灣嗎?」


還必須先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份協議把台灣定義成什麼?」


如果和平的條件,是先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如果安全的交換條件,是接受「一個中國」;如果簽字之後,北京取得的不只是一項政治承諾,而是一份可以拿到聯合國與各國政府面前宣稱「台灣自己已經承認這是中國內政」的文件——那麼台灣失去的,就遠遠不只是一張紙上的主權宣示,而可能是危機發生時最重要的國際政治與法律空間。


這也是西藏《十七條協議》給台灣更深一層的警告。


那份協議不只談「和平」,更先確立政治從屬關係,再逐步處理軍隊、國防與涉外權力。當政治與軍事權力已經失去之後,即使原來承諾的自治遭到侵蝕,弱勢一方也已經缺乏足夠力量重新談判。


最危險的和平協議,因此不一定是簽署之後立刻發生戰爭;更可能是簽署之後,等到危機真正來臨時,台灣才發現自己早已把最重要的國際法、外交與安全籌碼交了出去。


▋真正的和平,需要有能力阻止戰爭


因此,反對一份不可靠的和平協議,並不等於鼓吹戰爭。


恰恰相反,正因為戰爭首先傷害的永遠是普通人民、兒童、老人與弱勢者,我們才更需要建立一個能夠阻止戰爭發生的和平秩序


台灣當然應該維持溝通、降低誤判、避免衝突,也不應拒絕任何真正能降低戰爭風險的談判。


但是:談判不能取代嚇阻;協議不能取代國防;承諾不能取代國際保障;和平更不能以放棄自由與人民自決作為交換條件。


真正可靠的和平,需要足以拒止侵略的國防力量,需要經濟、能源與社會韌性,需要民主國家共同維護區域和平,也需要台灣人民守護民主制度的共同意志。


台灣真正需要防範的,從來不是「和平」兩個字。


而是有人以和平之名,要求台灣先接受「一個中國」;以避免戰爭之名,要求台灣削弱國防;最後再以和平協議之名,把原本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的台海安全問題,逐步轉化成北京所宣稱的「中國內政」。


歷史沒有告訴我們「不要談判」。歷史告訴我們的是:和平不能只靠強者的善意。


和平必須有自由作為內容、有民主作為基礎、有力量作為保障,也有國際秩序作為支撐。


否則,再漂亮的和平協議,也可能只是一張等待強權重新解釋的紙。


台灣當然要和平。


但我們追求的,不應是以自由交換的和平、以主權換取的和平、以解除防衛換來的和平。


我們要的是——不必向獨裁者屈膝的和平。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