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不是「我的錢」,而是受託管理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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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一個以慈善、節制、清淨自許的宗教公益組織,究竟應該如何對待人民一點一滴託付的善款?
近日慈濟基金會疫苗採購顧問費遭詐案件,引起社會震撼。依檢調公布案情,檢方指控陳昱瑄律師等人於COVID-19疫情期間,以具有BNT疫苗採購管道等說詞取信慈濟,使慈濟支付高達3,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0億6千萬元的款項;相關被告目前已遭起訴,案件仍待法院審理,因此個別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仍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然而,無罪推定並不妨礙另一個更重要的公共討論:一個掌握龐大社會捐款的宗教公益組織,究竟應建立多嚴謹的受託治理制度?
這使人想起古代希伯來智慧傳統中一段極為深刻的「亞古的祈禱」。
▋「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
《箴言》30:7-9記載:
7 上帝啊,有兩件事,求你在我未死之前成全:
8 使我不撒謊;使我也不窮也不富,只供給我所需要的飲食。
9 如果我有餘,我可能說我不需要你。如果我缺乏,我可能盜竊,羞辱了我上帝的名。
值得注意的是,亞古首先祈求的不是「讓我不要有錢」,而是:「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然後,他才談貧窮與富足。
《箴言》30:7-9並不是浪漫化貧窮,更不是主張宗教團體越窮就越神聖。這段智慧文學真正關切的,是人在金錢面前能否保持道德清醒。
亞古知道,貧窮有貧窮的誘惑:人在匱乏中可能偷竊;但富足也有富足的誘惑,而且往往更加隱密——當人擁有足夠的財富、權力、聲望與資源之後,可能逐漸產生一種危險的「自足幻覺」:我已經夠強大,所以不必再向任何人交代。
因此,第9節那句「我不需要你」(原意:上主是誰?)並不只是無神論者的問題,而可能是富足者的問題;也可能成為一個龐大宗教組織必須不斷自我警醒的問題。
▋越龐大的公益組織,越需要嚴格治理
將這段古代希伯來人的智慧放在慈濟事件旁邊,我們不得不提出一個尖銳的問題:一個掌握龐大慈善資源的宗教公益組織,是否應該比一般企業建立更嚴格的治理制度?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慈濟目前仍是台灣規模最大的宗教慈善組織之一。僅以其公開的2025年度「大愛共善.救拔苦難」公益勸募資料而言,一年募款收入即超過20億元。這也說明大型公益組織所承擔的,絕不只是內部行政責任,而是高度的公共信賴責任。
因為,善款不是「我的錢」,而是受託管理的錢。
宗教公益機構最危險的一種思維,就是:「我們都是為了做好事,所以程序可以比較有彈性。」
然而,聖經倫理恰恰相反:目的越神聖,程序越應該經得起檢驗;使命越崇高,權力越需要接受監督。
十億元對大型基金會而言,或許只是財務報表上的一個巨大數字;但在它背後,可能是一位菜市場攤販省下的一百元、一位退休者奉獻的一千元、一個孩子投入竹筒裡的零用錢。
公益組織真正管理的從來不只是金錢,而是信任(trust)。
▋「我相信他」不能取代「我們查證過他」
《箴言》所說「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放到現代公益治理,就不能只停留在個人品德。
好的制度不能假設每個人都是壞人;但也不能天真地假設每個人都不會受到誘惑。
因此,大型公益法人面對鉅額交易,至少必須有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交易對手背景查核、利益衝突揭露與迴避、重大支出的分層及複數審核、法律與財務風險評估、外部會計稽核,以及董事會真正具有獨立性的監督機制。
尤其當一筆交易達到十億元等級時:「我相信他」絕對不能取代「我們查證過他」。
更值得反思的是,中央政府當年即曾公開說明,COVID-19疫苗屬緊急授權藥物,涉及供應、品質、安全與藥害責任等問題,原廠要求與中央政府交涉採購及簽約;後來政府並成立專案小組協助鴻海永齡、台積電等機構完成採購程序。
這更凸顯一個治理問題:在高度專業、法規複雜而且涉及巨額資金的採購中,任何組織都不應只依賴私人關係、掮客聲稱的特殊管道或權威人物背書,而應以可驗證的文件、原廠授權、法律意見與制度程序作為決策依據。
▋最大的危險,是失去「被質問的能力」
《箴言》30:9最尖銳的一句,其實不是「我富有」,而是:「如果我有餘,我可能說我不需要你。」
當個人或組織累積龐大財富、聲望與社會影響力之後,最大的誘惑未必只是貪污,更可能是逐漸失去被質問的能力。
這對宗教組織尤其重要。
企業主管必須接受董事會與股東監督,政府必須面對國會、媒體與選民;然而宗教領袖或宗教團體卻可能因為長期累積的神聖光環,使正常的質疑被誤解成「攻擊宗教」、「傷害慈善」,甚至被視為「沒有愛心」。
但是,真正成熟的宗教信仰不應害怕監督。
真正的敬虔,不是免於監督,而是願意接受比別人更嚴格的監督。
因為信仰若真的相信人性的有限與墮落,就更不應把任何人想像成永遠不會犯錯的聖人。制度不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善,而是因為我們知道:善意本身不足以防止錯誤。
▋「遭到詐騙」與「治理失靈」是兩個不同問題
這起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回答的是:誰涉嫌犯罪?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誰應負刑事責任?
但是公益治理還必須回答另一個問題:為什麼高達十億餘元的款項,可以通過一個大型宗教慈善組織的風險控管?
這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即使法院最後認定慈濟確實是詐欺犯罪的被害者,也不代表組織治理就沒有值得檢討之處。
被騙,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但一個受託管理人民善款的機構,仍然必須向捐款者說明:當初由誰提出交易?誰進行查核?誰提供法律意見?誰核准付款?董事會如何監督?相關內控為何沒有及時發現異常?
這不是苛責受害者,而是「受託責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最基本的要求。
▋從「慈善文化」走向「受託治理」
因此,這次事件最好的結果,不應只是犯罪者若經法院判決有罪便受到法律制裁,更應促使台灣大型宗教公益法人建立更成熟的治理文化。
我們需要的不是削弱宗教慈善,而是讓慈善更加值得信任。
《箴言》30:7-9給今天所有宗教公益團體一個重要提醒:錢多並不證明上帝祝福;錢少也不證明比較聖潔。真正重要的是,我們是否忠實管理被託付的資源。
善心不能代替制度。
信任不能代替查核。
宗教聲望不能代替問責。
神聖使命更不能成為治理鬆散的理由。
亞古所祈求的「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不只是個人的靈修,也是現代公益組織應有的治理倫理。
十億餘元善款疑遭詐騙,真正需要反省的,不只是「騙子為何如此可惡」,更包括另一個令人不舒服、卻不能迴避的問題:一個制度,為什麼能讓騙子一路走到金庫門前,甚至讓門打開?
人民把善款交給宗教公益團體,其實是把自己的愛心一併託付。
越龐大的慈善組織,越不能只靠善念運作;越神聖的使命,越需要透明、專業與問責。
因為善款不是宗教組織可以任意支配的「自己的錢」。
那是捐款者的託付,是脆弱者的盼望,也是整個社會交付給公益組織的一份信任。
而敬畏上主,不只表現在誦經、祈禱、慈善與救濟之中。敬畏上主,也應表現在好好管理每一塊受託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