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973年起,美國精神醫學會就認為同性戀不是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ICD)中刪除的日子,聯合國更將這一日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T)。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2007年在英國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說明同性戀是天生的,並建議教會將同性戀除罪化。直到2012年12月,英國國教會最高權力機構主教院(House of Bishops),終止民事同性伴侶關係中的同性戀者擔任主教的禁令。
2009年9月10日英國首相布朗(P.M. Gordon Brown),因1952年英國政府以同性戀相關罪名起訴圖靈,導致他1954年6月7日自殺身亡,正式公開道歉;但是,圖靈的罪直到2013年12月24日聖誕前夕,才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赦免。
費城詢問報:美國天主教性醜聞報告,教會領袖「隱瞞一切」(They hid it all.)。😢 檢察長夏皮洛(Josh Shapiro)出席記者會,發表長達884頁的報告,內容相當驚人,不但揭發300多位神職人員性犯罪的證明,報告指出超過1,000名受害兒童。最早的個案發生於40年代,由於某些紀錄已經遺失,加上有些受害者不敢站出來指控神父,因此報告推算實際的受害人數可能達萬人。 除了美國賓州天主教會的性醜聞,智利、澳洲、愛爾蘭等國家天主教也紛紛爆出性醜聞,教宗方濟各向全世界天主教徒發信要根除此等「死亡的文化」(culture of death)。 作為一名天主教徒,《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凱倫(Karen Tumulty)撰文〈為什麼我還是一名天主教徒?〉(Why am I still a Catholic?)回應這一信仰危機,她說:「天主教會不屬於主教們,耶穌把它給了我們,我們必須把它奪回。」
德國福音教會(Evangelische Kirche in Deutschland, EKD)前議長、柏林主教Rev. Dr. Wolfgang Huber今年來台灣演講時,提到德國基本法(憲法)是將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因為不修改德國憲法的前提,2001年德國為不同結合的人另立「伴侶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歐盟如法國、荷蘭、芬蘭...,加拿大也參酌德國另訂「伴侶法」。台灣因為憲法沒有規定婚姻,僅在民法規定婚姻,因此才會直接修改民法。
幾個月後,經過不同意見的討論,教會舉行投票,決定河畔教會應成為一個「開放的、彼此包容的教會」,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在信仰的光照下,當時河畔教會先行了一步,盡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多其他的教會在這個過程中,也遇到了種種神學和道德上的問題。怎樣解決這些問題呢? ※美聯社報導:RIVERSIDE CHURCH VOTES FOR PRO-GAY POLICY
一、關於教會傳統 關於教會的傳統,耶魯大學歷史教授 John Boswell 在1994年出版的書 Same -Sex Unions in Pre -Modern Europe 提出豐富的驚人論據。指出在中世紀的歐洲,基督教會對同性婚姻是很包容的,如果兩男或兩女想要廝守終身,還可在教堂舉行神聖的婚約儀式。
John Boswell 這本書的封面使用的是第七世紀聖像 Serge and Bacchus,他們是第四世紀一起殉教的羅馬士兵,依據傳記兩人生前形影不離,死刑前曾被迫穿女裝遊街,臨終誓言靈魂要永遠相伴,他們到底只是拜把兄弟還是情人?這不重要。到了中世紀,教會為兩男結合舉行神聖儀式時,使用的就是 Serge and Bacchus 聖像,中間還有耶穌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