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執事提名辦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 執事提名辦法 

1.於長執改選之會員和會前一至三週之主日辦理「執事提名投票」,由會友圈選應選人數之倍數以下,並將選票投入票箱內。 

2.小會選派選務人員數名,協助投票作業,並於選後清點選票。 

3.小會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選舉規則」第13條規定,得另推薦數名。 

4.長執選舉會員和會當日,將得票最高數名和小會推薦,不超過應選人數的倍數,按姓氏筆畫排列於選票前面,以供會員參考。 

5.小會應對受提名者作書面介紹,內容包括今年度主日出席次數,曾參與服事項目,曾參加過小會認可之訓練時數,及個人專長等。 

6.每戶家庭不得有二人同時擔任長老。執事則不受限制。 

(2000/10/19小會制訂,2005/8/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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