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牧區靈修、造就補助辦法

重新教會牧區靈修、造就補助辦法 

1.本教會屬下各牧區為鼓勵弟兄姊妹參加靈修、造就,以促進靈性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對象:各牧區所屬組員及區長認可之慕道友,全程參加該活動時,始得申請補助。 

3.適用活動: 
(1) 經所屬區長核可舉辦牧區及小組之靈修、造就。參加者必須至少十人(含)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2) 經所屬區長核可參加總會、中會主辦之靈修、造就。 
(3) 經牧區會議通過參加其他教會機構主辦之靈修、造就。 

4.補助額度: 
(1)每人補助不超過該活動報名費的二分之一。 
(2)每年每人補助新台幣壹仟伍百以內為原則,實報實銷。但該年度該牧區經費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5. 各項活動未辦有旅遊平安保險者不得申請補助。 

6.活動結束三個星期內應填具「重新教會牧區靈修、造就補助核銷單」,本核銷單報支人需由區長或小組長為之。牧區辦理之活動必須檢附旅遊保險收據辦理核銷,總會、中會及其他教會機構主辦之活動,免附旅遊保險收據。 

7.社區部門辦理靈修、造就,所屬同工及義工老師得按本辦法辦理補助。 

8.本辦法經小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0/10/8小會制訂,2011/4/2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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