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12月16日,英格蘭國王簽署《權利法案》
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Willem III, Prins van Oranje)獲宣布登基成為英格蘭國王,前提就是必須接受由國會所提出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全名為《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這是英國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令,由威廉三世於1689年12月16日簽署。
《權利法案》以法律確保英國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包括以下重要內容:
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維持常備軍;
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國王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
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的詹姆士二世被宣布退位;
羅馬天主教徒不具有繼承王位的資格;
威廉與瑪麗是國王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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