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臺灣邁向正常國家的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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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二戰時期的多數同盟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因為在舊金山簽訂,而通稱《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條約,不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秩序重整的重要文件,更深刻影響臺灣迄今未竟的國家定位問題。
歷史從來不是塵封檔案,而是今天政治現實的根源。理解《舊金山和約》,才能理解臺灣為何仍走在成為正常國家的道路上。
1895年,日本依《馬關條約》自大清帝國取得臺灣與澎湖。就十九世紀國際法框架而言,這是以條約形式完成的主權移轉。無論今日我們如何評價帝國主義,當時的法律形式具有國際效力。臺灣因此成為日本統治領土,直到1945年日本戰敗為止。
二戰結束後,蔣介石政權受盟軍指令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澎湖,以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今越南、寮國部分地區)的日軍投降,後來蔣介石卻因戰敗轉為盤踞臺灣。然而,「受降」與「取得主權」是兩件不同的事。軍事佔領、行政管理,不等於最終主權歸屬。戰後初期,包括當時許多國際法學者與決策者,都清楚知道臺灣地位須待正式和約處理。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多數同盟國簽署《舊金山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第2條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又依照第23條列出了主要佔領權國,即美國。依據戰爭法(Occupying Law),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在法律上對臺灣保有最高管轄權。而美國《臺灣關係法》將現狀的統治者稱為「臺灣治理當局」,這正是戰後臺灣地位問題的核心所在。
更值得注意的是,簽署國之中並不包括「中華民國」(ROC)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兩個中國政權皆未參與此和約主體安排。換言之,任何單方面宣稱「和約已將臺灣交給某中國政權」的說法,都難以完全符合條約文本與國際法原則。這也是為何臺灣問題至今不是單純的內政問題,而是歷史遺留的國際法與人民自決問題。
然而,歷史並未停在1952年。自1990年代民主化以來,臺灣人民透過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公民社會成熟與司法改革,持續向世界展現:臺灣真正的政治主體,不是外來政權的歷史宣稱,而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
1996年3月23日總統直選尤其具有象徵意義。總統直選向全世界彰顯臺灣「主權地位」(status of sovereignty)屬於全體住民。當人民以普遍、自由、直接的選舉決定最高領導人時,主權實質上已由人民行使。對許多國家而言,直接選舉總統或許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對經歷長期威權統治的台灣而言,這場選舉象徵著政治權力真正回到人民手中。這不僅是臺灣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更向世界清楚表達:臺灣不是主權未定,而是主權已確定30年。因此,臺灣今日面對的課題,不是是否已具備國家條件,而是如何完成最後一哩路:讓事實上的民主國家,成為法理上與國際上被正常對待的國家。
這最後一哩路,包含幾項關鍵工作:第一,深化民主制度,防止任何威權勢力滲透與侵蝕。第二,凝聚公民共識,以人民意志決定國家未來。第三,推動憲政正常化,使現行體制更符合臺灣現實。第四,持續擴展國際參與,讓世界看見臺灣是負責任、自由且可信賴的夥伴。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人權公約》皆肯認人民自決原則。臺灣的未來,理當由臺灣人民共同決定自己的「主權國地位」(status of sovereign state),而不是由歷史殘影、威權敘事或外部強權替我們決定。紀念1952年4月28日,不是停留在條約考古,而是提醒我們:歷史尚未寫完,篇章仍在手中。
七十多年過去,臺灣已從被支配的島嶼,成長為自由民主的社會。前人走過漫長黑夜,我們更應珍惜晨光。邁向正常國家的最後一哩路,也許艱難,但方向已清楚。畢竟,一個成熟的人民,不會永遠借住在別人的歷史裡。臺灣,終將以自己的名字,站立於世界。
🎞圖:出生台灣,NASA太空人林琪兒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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