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祈禱公義如江河滔滔

祈禱公義如江河滔滔
今日上午7:05陳前總統被以貪污罪嫌收押至台北看守所,我剛開車帶孩子上學,沿路在愛國西路塞車將近一個小時,沿路上站了二、三十位員警,這不包括在管制區裡的憲警,沿途僅見寥寥可數的員警在疏導交通。憲警大陣仗的戒備,總統府、法院周遭的管制範圍極廣,可能執政者以為抗議群眾可能會有上萬人,但是前一天來的抗議人潮僅有數百位,照理,憲警應該有應變的頭腦,撤掉不必要的拒馬,將道路還給人民;但是,這些主事者似乎不覺得將道路權還給人民是重要的。

陳前總統被收押,綠營批判國民黨透過司法施行政治鬥爭,這樣的鬥爭在泰國、菲律賓經常可見,因為民主時代不能再以槍桿屠殺政治對手,因此藉由法院來拔除反對勢力就在某些國家大行其道,國家暴力在這些國家中更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另一分面,藍營有人放鞭炮慶祝,也有人說要開香檳請客,或請吃牛肉麵。
陳前總統是否有罪,我無權審判,我也認為「任何人」都無權審判他人,唯有上帝是我們的審判者。我深知公義是神的本質之一,詩篇 9:8說:「祂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審判原屬上帝的,人沒有資格審判人。我這樣說,不是主張廢除所有的司法制度,這樣說,是要提醒一件很重要的事,若司法能夠以上帝的公義施行審判,一視同仁的主張公義,如此的司法才值得人民信賴,才能蒙上帝的喜悅。

但我觀察這一陣子的幾件牽涉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令人不免懷疑司法是否仍以公義為核心價值。

特偵組陳瑞仁檢察官曾表示:檢察體系應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也曾表示:若執政黨、在野黨都有人涉及貪污案,結果檢察官捉到都是同一黨的人,雖然自認辦案有據,但難道沒有選擇性辦案的問題?

甚至,九月十五日下午偵辦該案的八名檢察官罕見地共同召開記者會,甚至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宣示,全案可於年底前結案,若案子辦不出來,他將辭職下台。若是司法人員已經預設辦案立場,要羅織入獄,這就已經失去公義。

就以蘇安生及王定宇的案件來對照。六十五歲的蘇安生有殺人未遂、傷害及竊盜等多項前科,更有多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紀錄,他在六月毆打前駐日代表許世楷博士,七月腳踹陳前總統,此案一辦就是86天,判刑4個月;反觀王定宇的案子,他在抗議時造成中國海協會副會長被嗆跌倒,此案偵辦僅8天,求刑14個月。此事,凸顯了王定宇被起訴,檢方動作之快、下手之重。檢方辦案的兩套標準,是要告訴人民,對岸的中國海協會副會長被嗆跌倒是大事,難道卸任元首被故意踹了一腳就無關緊要嗎?
當司法不公義時,我知申冤在神,神必親自彰顯公義

司法的雙重標準,是國家暴力的展現,是戕害民主的禍心。台北前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當時也是五年以上的重罪,為何當時不予羈押?而今天,只要陳前總統罪證確鑿,檢察官大可直接偵結起訴,羈押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在證據不足時,過去是「寧願錯殺、不願錯放」,但取得被告自白可能有違憲或違法情事發生;現在則是注重人權,「寧可錯放、不可錯殺」,留置超過廿四小時或刑求逼供等取得的非被告自願性自白,都是有瑕疵的證據,不為法官所採信。所以,民主國家遵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避免假扮上帝的事情發生。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更不得被銬上手銬,而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但這在蘇治芬縣長的身上,似乎看不到司法的公義,而是看到國家機器的暴力。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拘提一事也凸顯司法的不公。檢方在清晨衝入縣長公館強行搜索、拘提、未傳即拘,當時正值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訪台,這難免讓人有了政治聯想。在民主國家不應該發生「未傳即拘」的司法暴力。

台灣的司法若不獨立,若不問黑白,只問藍綠,這樣下去,台灣的民主將會斷送,國家主權將滅於極權之下。盼望古代先知阿摩司的神諭彰顯在台灣「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5:24)


最新附註: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馬政府的呼籲2008/11/13

陳前總統辦公室 新聞稿 2008/11/12
針對媒體報導特偵組以陳前總統涉嫌詐領、侵佔「國務機要費」與外交部「機密預算」,以及收受企業政治獻金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對此陳前總統辦公室表示以下五聲明:
一、「國務機要費」依據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總統「特別費」無罪判決理由,均認為「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的性質,且最高法院認定只要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即不構成貪污及侵佔。以此標準陳前總統對其「國務機要費」之使用完全不可能構成任何的犯罪。

二、陳前總統任內領取之「國務機要費」總計1億9070萬3030元,支出為2億0314萬5048元,支出大於收入1244萬20 18元,無貪污之犯意,更無貪污之犯行。支出部分:歷年三節犒賞、春節紅包、府內員工犒賞及對相關團體捐贈合計7598萬2932元,均有詳細的支出明細可稽。另有15項其他重大支出,包括資助「正名制憲」、「326反『反分裂國家法』」二次大遊行共3000萬元、資助文化總會製播「相信台灣」 公益廣告2000萬元,再加上陳瑞仁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認定「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兩件祕密外交工作,支出1195萬0044元均為「國務機要費」支出,合計1億3793萬 2976元。另還有多項機密支出,陳前總統於歷次偵訊時已向特偵組清楚交代,特偵組亦已向相關當事人查證屬實。然特偵組卻蔑視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總統「特別費」無罪的判例,更完全不接受陳前總統對於相關經費流向與使用的說明,並審酌相關案情的機密性與敏感性,以預設的政治立場並屈從媒體及來自執政當局的政治壓力,為辦案而辦案、為押人而押人,完全罔顧相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對此予以最嚴厲批判與譴責。

三、另有關陳前總統與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共同詐領外交部「機密經費」云云,更屬無稽之談。陳前總統再三強調,於其任內他從未經手任何外交部「機密預算」,更遑論將之據為己有。特偵組在無任何具體犯罪事證之下,濫行誣賴、攀咬,將高度機密性的外交工作當成政治鬥爭的手段,完全抹殺相關當事人對確保國家安全及捍衛台灣國際生存空間所做的努力與貢獻,幾已達到檢調獨大、司法專制的地步。

四、有關企業政治獻金,陳前總統於8月14日記者招待會時曾向全體國人坦承,他從政以來為參與選舉曾收受他人的政治獻金,且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及部分選舉結餘款在他不知情的狀況下匯留海外。但不能因為政治鬥爭的需要,將「政治獻金」等同於「企業賄款」,將「政商關係」污名為「官商勾結」。有關選舉結餘款及政治獻金每一位政治人物都有,如果要查他的競選經費收支,最起碼自1996年總統大選以來,所有參與過總統大選的候選人都應該一視同仁,全部攤在陽光下,一併接受全民的檢驗。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雙重標準。

五、中國國民黨坐擁高達數百億的黨產,其他政黨卻貧無立錐之地,中國國民黨可以利用黨營事業「漂白」競選經費,但卻以「反貪腐」之名打擊、攻訐,甚至醜化其他政黨競選經費的籌募,這種不公平的政黨競爭已使台灣的民主完全失去意義。陳前總統多次表示,他從政三十多年始終清清白白,絕對不怕接受檢驗,今天絕對不是他個人是否犯罪與否的問題,而是整個台灣社會必須共同誠實的面對整個競選經費、政治獻金與不當黨產等更加迫切與嚴肅的議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