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別說明:
一、基督徒可以紋身嗎?
結論:原則上可以,紋身本身不是罪。
最常被引用的是利未記19:28:「不可為死人割傷自己的身體,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
問題在於,這節經文位於古代以色列的聖潔法規與特定文化處境中,而且「為死人」很可能指向與喪葬、異教宗教習俗相關的身體標記。不能直接跳過歷史處境,把它變成「所有時代的人都不可紋身」。
否則,同一章還涉及衣料、鬍鬚、農作物等規定(利19:19、27)。
新約也沒有提出「基督徒不可紋身」的普遍禁令。
因此問題應該從:「聖經有沒有禁止紋身?」轉向:「我為什麼要在自己的身體留下這個記號?」
這裡 C. S. Lewis 的德性倫理很有幫助。基督徒自由不是「只要沒禁止,我高興就好」,而是問:這個選擇正在把我塑造成怎樣的人?
若是紀念家人、文化身分、藝術表達,甚至信仰記號,本身沒有充分理由判定為犯罪。
以賽亞書 44:5——「在手上寫:歸上主」
這個記號不是異教崇拜,而是宣告:「我是屬上主的。」
所以,它至少使我們不能簡單主張:「任何寫在皮膚上的文字都違反聖經。」不過,這仍然是象徵語言,不能直接說以賽亞是在鼓勵現代 tattoo。
以賽亞書 49:16——「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
這一節甚至更強:「看哪,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你的城牆常在我眼前。」
其中 חקק (ḥqq) 有「刻、雕刻、銘刻」的意思。
這是一個極美的神學意象:被擄的錫安以為上主已經忘記她,上主卻回答:「婦人焉能忘記她吃奶的嬰孩……即或有忘記的,我卻不忘記你。」(以賽亞書49:15)然後說:「我已將你銘刻在我的掌上。」
出埃及記 13:9、16——手上的記號
逾越事件之後,上主吩咐以色列:「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紀念。」(13:9)13:16再次說:「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經文。」
加拉太書 6:17——「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
這可能是新約最值得討論的一節:「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
στίγμα (stigma) 原本可以指刺入、烙印、標記,例如奴隸或軍人的身體標誌。
更合理的理解是:保羅因傳福音遭受鞭打、迫害而留下的傷痕,成為他屬於基督的身體記號。這與加拉太書所強調的十字架神學密切相關(加2:19–20;5:11;6:14)。
但這節經文仍帶出非常重要的觀念:基督徒的身體不是因為「毫無痕跡」才聖潔;保羅受傷、有疤痕的身體,反而成為屬於基督的見證。
啟示錄 14:1——額上寫著上帝的名
約翰看見:「羔羊站在錫安山,同他又有十四萬四千人,都有他的名和他父的名寫在額上。」
啟示錄22:4更說:「他的名字必寫在他們的額上。」
這當然是啟示文學的象徵語言,而不是要求基督徒把上帝的名字刺在額頭。
但若紋身內容涉及仇恨、羞辱他人、暴力崇拜、幫派權力或自我傷害,問題就不只是「紋身」,而是它所表達的生命方向。
G. K. Chesterton 對「負面道德」的批判也很適合放在這裡:基督信仰不能只剩下一連串「不可」。真正的倫理是在保護值得肯定的善。
二、基督徒可以穿耳洞嗎?
結論:原則上可以。
聖經甚至多次自然地提到耳環、鼻環等身體裝飾。例如以西結書16:12描寫上主裝飾耶路撒冷:「我也將環子戴在你鼻子上,將耳環戴在你耳朵上……」
創世記24章利百加也得到鼻環與手鐲。
所以「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6:19)不能被解釋成:聖靈的殿 → 不可打耳洞。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6章談的是身體、淫亂以及「身體屬於主」的倫理,不是在制定美容規章。
因此,穿耳洞真正值得考慮的是:安全、健康、文化意義、審美、節制與動機。
基督教身體神學不是厭惡身體,而是因為創造、道成肉身與復活而高度肯定身體。
這一點其實很符合麥葛福(Alister E. McGrath)對基督教世界觀的基本理解:基督信仰不是逃離受造世界,而是在創造、墮落與救贖的框架裡理解世界。所以,不需要把基督教活成「上帝是宇宙美容警察」。
三、基督徒可以吃豬血糕嗎?
結論:可以。
這個問題比紋身更有趣,因為聖經確實有「不可吃血」的規定。
創世記9:4:「只是帶著生命的肉,就是帶著血的肉,你們不可吃。」
利未記17章也禁止食用血。
使徒行傳15:20、29甚至在耶路撒冷會議中要求外邦信徒「禁戒血」。所以問題不能草率地說:「舊約而已。」
然而新約另一條非常重要的神學軸線,是食物不再作為劃分潔淨/不潔淨人民的救恩界線:「上帝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徒10:15)
保羅也說:「我在主耶穌裡知道並深信,沒有一樣東西本身是不潔淨的。」(羅14:14)
因此,學界對使徒行傳15章的「血」究竟主要是延續創世記9章的普世規範,還是為了猶太—外邦基督徒共同餐桌而制定的實際規範,存在不同解釋。我傾向後者。
也就是說,使徒行傳15章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在基督裡共同生活、共同吃飯,而不是建立一套兩千年後所有文化都必須遵守的基督徒食物規範。
所以:台灣基督徒吃豬血糕,不必有罪惡感。
當然,若某位信徒基於良心不吃,也應受到尊重(羅14章)。
這才是保羅式自由:吃的人不要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也不要論斷吃的人。
換句話說,豬血糕沒有必要成為教會分裂的新教義。教會歷史已經夠熱鬧了。
四、基督徒可以買樂透嗎?
結論:偶爾、小額購買不能直接等同犯罪;但基督徒應對賭博文化保持高度警覺。
聖經沒有一句:「不可購買彩券。」所以不能假裝這是一條明文誡命。
真正問題是貪婪與金錢的權勢。
耶穌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路12:15)
又說:「你們不能又服事上帝,又服事瑪門。」(太6:24)
C. S. Lewis 的德性倫理在這裡特別有用:問題不是某一次行為是否越過最低法律線,而是這種習慣正在培養什麼樣的欲望?《返璞歸真》的基督徒倫理正強調人的品格與欲望需要在基督裡受到轉化。
因此我會區分:偶爾花50元買一張彩券,當作娛樂。
與相信翻身只能靠中獎,投入大量金錢、追號、借錢投注、形成成癮。
兩者倫理性質完全不同。
公共神學批判:政府是否利用人民對翻身的渴望,把弱勢人民變成博彩財政的主要來源?
現代倫理研究也指出,商業化賭博不能只從個人自由判斷,還必須考慮其社會經濟結構及其與基督教社會倫理的張力。
所以我的原則是:不要急著問:「買一張會不會下地獄?」
應該問:「金錢正在服事我,還是我已經開始服事金錢?」
五、基督徒可以墮胎嗎?
這一題必須與前四題完全不同層次地處理。
我的結論是:基督徒不應把墮胎視為普通的醫療消費或純粹個人選擇;胎兒具有應被嚴肅保護的生命價值。
但同樣重要的是:基督徒也不應把所有墮胎女性簡單貼上「殺人」標籤。
這需要真正的生命倫理,而不是口號。
基督教的創造論首先宣告:人的生命不是商品,而是上帝所愛的受造生命。
詩篇139篇以詩歌語言描寫:「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因此基督教傳統有充分神學理由主張:尚未出生的生命不是毫無道德地位的組織。可是事情不能停在這裡。
因為孕婦同樣是具有上帝形象、尊嚴、自由與生命的完整的人。
所以真正的基督教生命倫理不是:胎兒 vs. 女人,而應該是:如何盡最大可能同時保護孕婦與胎兒?
這就會遇到真正艱難的情況,例如:強暴、亂倫、未成年懷孕、嚴重胎兒異常、子宮外孕、孕婦生命受到重大威脅,以及極端貧窮或家庭暴力。
這些不能坐在安全的位置,用一句「不可墮胎」就假裝所有倫理工作已經完成。
Dorothy L. Sayers 在這裡給我們非常重要的提醒:
基督徒不能離開教義空談道德;基督教倫理必須從「上帝是誰、人是誰、世界是什麼」開始。她甚至認為,只談「基督教倫理學」而不立基於 「基督教神學」,是沒有意義的。
因此:若我們相信生命是上帝的創造,就應保護胎兒;但若我們相信女人同樣按照上帝形象受造,就必須保護孕婦的生命、尊嚴與處境。
所以一個真正「pro-life」的教會,不能只反對墮胎。
它還應該:支持未婚母親、提供孕期醫療、照顧貧窮家庭、反對性暴力、提供托育、支持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改善收養制度,並使女性不必因貧窮、暴力或孤立而被迫在絕境中作決定。
否則「尊重生命」很容易只剩口號。
六、可能的倫理框架:CLOVE
Alister E. McGrath 基督信仰不是逃離受造世界,而是在創造、墮落與救贖的框架裡理解世界
Dorothy L. Sayers 認為倫理從教義產生
C. S. Lewis 認為基督徒倫理關乎德性以及人成為什麼樣的人
G. K. Chesterton 認為基督教道德不是陰沉的禁止清單,而是為了保護更大的生命之善
▋CLOVE:Christ’s LOVE
因此我歸納五個原則來取代「聖經有沒有禁止」
Christ → Love → Origin → Virtue → Emancipation
基督 → 愛 → 創造 → 美德 → 解放
C — Christ|基督
我的選擇是否符合在基督裡愛上帝、愛鄰舍、追求真實、公義與憐憫的生命?
L — Love|愛鄰舍
這個行動是否愛人、保護他人,而非傷害或剝削?
O — Origin / Creation|創造
是否尊重生命、身體與受造世界原初的美善?
V — Virtue|美德
這個選擇正在塑造我成為怎樣的人?
E — Emancipation / Freedom|自由
這是使人得自由,還是讓人落入慾望、金錢、權力或成癮的奴役?
如此判斷,答案就很清楚:
紋身、穿耳洞、吃豬血糕——屬於基督徒自由的範圍
買樂透——屬於自由,但必須受節制、反貪婪與社會正義約束
墮胎——涉及另一個發展中生命的道德地位,因此不能只用「我的身體、我的自由」處理,而必須進入更嚴肅的生命倫理辨識。
而我認為這背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牧會原則:教會若把大量力氣花在監督刺青、耳洞、豬血糕,卻對貧窮、剝削、暴力、貪婪與權力造成的生命傷害保持沉默,基督教倫理的輕重次序恐怕已經倒置。
Lewis 尤其警告過這種道德上的錯置:肉體層面的罪並不必然比驕傲、自義等「屬靈的罪」更嚴重。
這也是為什麼基督徒倫理最終不是問:「這個能不能做?」而是更深地問:「既然我屬於基督,我要成為怎樣的人;我要與鄰舍共同建立怎樣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