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1874年5月8日,牡丹社事件對臺灣主權的深層啟示

187458日,牡丹社事件對臺灣主權的深層啟示

——從「無主地」的迷思到人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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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87458日,一場牽動東亞國際秩序的事件——牡丹社事件。這場軍事衝突,是關於「誰擁有土地」、「誰有資格成為主體」的國際法與帝國權力辯證。今日回望此事件,我們不只是紀念歷史,更是在追問:當年的「番地為無主地」論述,究竟如何影響臺灣的主權思考?


▋事件背景:帝國、漂流者與原住民族的交會

牡丹社事件的導火線,源於1871年琉球船民在臺灣南部遇難,其中部分人被排灣族部落殺害。日本政府遂以「保護琉球人民」為名,於1874年出兵臺灣南部琅𤩝地區(恆春半島),儘管此地早有少部分漢人開墾,但被大清帝國視為番界。[有關當時使用「番」為專有名詞,並無對原住民歧視之意]

然而,這場軍事行動並非單純的報復,而是一次精心策劃的國際法操作。日本藉機主張:臺灣南部「番地」並不屬於清國有效統治,因此可依國際法「先占」原則納入其勢力範圍。


▋「無主地」論述:國際法的工具,還是帝國的掠奪?

當時擔任美國駐廈門領事的李仙得,在此扮演關鍵角色。他一方面將排灣族各社描述為「瑯嶠十八社(Confederation of Eighteen Tribes)」,彷彿一個具主權性質的政治體;另一方面,當轉任日本顧問時,卻提出「番地為無主地」的論述,為日本出兵提供法理基礎。

這種看似矛盾的立場,實際反映19世紀國際法的深層問題:「文明」被用來作為判準,決定誰有資格擁有土地。

在當時歐洲主導的國際法體系中,「有效統治」(effective occupation)與「文明標準」緊密相連。原住民族即使長期生活於該地,卻因未被承認為「文明國家」,其主權被否定。這種思維,正是典型的帝國主義法理。換言之,「無主地」(terra nullius)並非事實判斷,而是一種話語權(當時原住民無文字)


▋清帝國的曖昧主權:無法治理,卻不放棄聲稱

更值得反思的是清帝國的角色。在牡丹社事件前,清廷將番界外地區視為「化外之地」,既無法治理,也不承認其為完整行政區域。這種「消極主權」策略,使其在國際法上難以主張有效統治。

然而,事件之後,清廷迅速設立恆春縣,將原住民族與漢人聚落納入行政體系,並以「宣化」、「德和」等名稱進行文化整編。這種轉變,顯示國家並非沒有能力,而是直到外力壓迫才開始「看見」這片土地。

這也揭露一個歷史現實:國家主權的主張,往往不是基於人民,而是基於權力競逐。


▋日本立場的轉變:從「無主地」到「整體領土」

更具策略性的是日本的立場轉變。在1874年時,日本主張番地為無主地;但在馬關條約(1895)之後,卻迅速改口,將「臺灣」解釋為包含平地與番地的整體領土。

這種轉變說明,「無主地」論述從來不是原則,而是工具。當有利於擴張時使用,當取得主權後則立即放棄。這提醒我們:國際法若脫離正義與人民主體,很容易淪為強權的話術。


▋原住民族的沉默:歷史書寫的缺席與不正義

牡丹社事件留下的大量史料,幾乎全由外來者書寫——日本官員、清廷官僚、西方外交官。排灣族自身的觀點,幾乎完全缺席。

這種史料不對稱,不只是學術問題,更是倫理問題。因為當歷史只由勝利者書寫,加上當時原住民無文字,這就使得原本的土地擁有者,反而成為「無主」的存在。

然而,從當代人權與國際法的發展來看,這種情況已受到根本挑戰。例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強調:原住民族對其傳統土地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這與19世紀「無主地」論述形成鮮明對比。


▋對今日臺灣主權的啟示:從帝國法理到人民自決

回顧牡丹社事件,我們可以得到三個重要啟示:

1. 主權不應建立在否認他者之上

「無主地」的概念,本質上是否認原住民族的存在。今日談論臺灣主權,若忽略原住民族的歷史與權利,將重蹈覆轍。

2. 國際法並非中立,而是歷史產物

19世紀的國際法服務於帝國擴張;21世紀的國際法,則逐漸轉向人權與住民自決。臺灣的未來,應建立在後者之上。

3. 真正的主權來自人民,而非歷史遺緒

無論是清帝國、日本帝國,或戰後政權,皆曾以不同方式主張臺灣。但今日的核心議題是:臺灣的主權,應由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共同決定。


▋讓歷史成為釋放,而非枷鎖

19世紀的帝國可以輕易地宣稱「這裡沒有人」,因為在他們的世界觀裡,只有被承認為「文明國家」的群體,才算真正的「人」。在牡丹社事件中,「番地為無主地」的論述,正是這種思想的典型表現——不是土地真的沒有主人,而是原本的主人被排除在「人」的範疇之外。這種邏輯,使帝國得以在法律與道德上同時為侵略辯護。

然而,進入21世紀,國際規範已經發生根本轉變。以聯合國體系為核心的現代國際法,逐步確立「人民自決」與「原住民族權利」為基本原則。土地不再是等待佔領的空白,而是承載歷史、文化與生命記憶的共同體空間。換言之,主權的正當性,不再來自強權的宣稱,而來自人民的參與與同意

在這樣的脈絡下,當代任何以歷史敘事、血緣想像或文化優越為基礎,主張對他者土地擁有主權的論述,本質上都仍停留在19世紀帝國邏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國)對臺灣的主權主張,長期以來建立在單一歷史敘事與國族統一的框架之上,卻忽略了當代最核心的問題:臺灣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是否曾自由地表達其政治意志?

若沒有這個前提,再多的歷史論證,都難以構成現代意義上的正當性。因為在21世紀,「沒有被允許說話」本身,就已經是對主權主張的否定。

因此,我們必須清楚指出:任何無視人民意志的主權宣稱,都是對現代文明的背離;任何以強權壓制多元聲音的統一論述,都帶有前現代帝國的殘影。19世紀的帝國,用「沒有人」來掩蓋侵略;21世紀的責任,是讓每一個人都能說:「我們在這裡,並且我們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及主權。」




2026年5月7日 星期四

5月7日,林恩魁紀念日

57日,林恩魁紀念日

在黑暗中點燈的人——仁醫林恩魁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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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57日,是一個值得台灣社會與教會共同記憶的日子。這一天,我們紀念一位在威權陰影中仍然選擇行公義、好憐憫的基督徒——林恩魁長老。他的一生,彷彿是一部結合苦難、信仰與公共責任的見證史,也是一則提醒:在最壓迫的時代,人依然可以活出上帝國的光。


林恩魁(1922–2015),出生於高雄茄萣,自年少時即展現強烈的公共意識與求知熱忱。他在台南二中求學期間,台灣意識逐漸萌芽;1936年在教會受洗,信仰成為他生命的根基。後來進入東京帝國大學醫學部,再轉入台灣大學醫學院,走上一條醫者之路。然而,他的人生並未停留在專業成就,而是被時代強行推入政治迫害的歷史裂縫中。


戰後台灣在威權統治之下,知識分子成為高度監控的對象。林恩魁在大學期間參與讀書會,關心社會現實,卻因此遭羅織罪名。1950年,他在高雄旗山醫院行醫時被逮捕,1951年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刑七年,成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之一。


然而,威權的邪惡,並未奪去他的醫者之心。在綠島監禁期間,面對資源匱乏與醫療崩潰的處境,林恩魁與一群同為政治犯的醫師組成克難醫療團隊。他們在昏暗燈光下進行手術,在設備簡陋、藥品失效的條件中搶救生命。林恩魁曾回憶,第一次為盲腸炎患者開刀時,內心極其沉重,只能在心中向上主祈禱,求賜智慧與勇氣。最終,患者奇蹟似地存活下來。


這一幕,幾乎可以視為現代版的「好撒馬利亞人」故事(路加福音10章)。在制度性不義之中,他沒有選擇冷漠,而是以行動回應他人的苦難。這正呼應了聖經中先知傳統對信仰的理解:真正的敬虔,不在於形式,而在於是否實踐公義與憐憫(彌迦書6:8)。


出獄後,林恩魁並未因創傷而退縮。他創立外科醫院,繼續服務人民;同時,也在教會中忠心服事,擔任長老、教導信徒。他深知語言是信仰的橋樑,在國語政策壓制本土語言的年代,他毅然投入《聖經台語漢字本》的翻譯工作。


這項工程歷時十年,於1966年完成出版。這不僅是一項語言工程,更是一種神學宣告:上主的話語,不應被任何政權壟斷,而應以人民的語言被理解、被傳講。正如神學家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所強調的,聖經詮釋必須回到被壓迫者的處境,使信仰成為解放的力量,而非壓迫的工具。


林恩魁的翻譯工作,也可從語言神學的角度理解。語言不只是工具,更是身份與尊嚴的承載體。在台語被邊緣化的時代,他的努力等同於為台灣人民奪回詮釋信仰的主體性。這與後殖民神學家Richard A. Horsley所批判的帝國語言霸權形成鮮明對照。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這段歷史的倫理控訴。白色恐怖時期,大量無辜人民被監禁、迫害,知識與良知被視為威脅。林恩魁的遭遇提醒我們:當國家權力失去制衡,法律便可能成為壓迫的工具。這正呼應政治神學家Reinhold Niebuhr對權力的警告——人類的罪性,使得任何制度都必須接受監督。


然而,林恩魁的生命並未停留在控訴。他用一生證明,苦難可以轉化為祝福。他在獄中醫治人,在出獄後醫治社會,在教會中醫治靈魂。他不是歷史的受害者,而是上帝國的見證者。


201557日,他安息主懷,旅世92年。這一天,不只是告別一位醫者,更是提醒我們:即使在暗世君王興起的時代,仍然選擇點燈。


今日的台灣,已走過威權統治,但歷史的記憶不能遺忘。當我們紀念林恩魁長老,不只是回顧過去,更是在問:在我們所處的時代,我們是否也願意為公義發聲?是否願意為弱勢伸手?是否願意讓信仰成為行動,而非口號?願我們記得這位仁醫的見證,也願我們在各自的位置上,成為那一點微光。


因為,有些光,不需要很亮——只要不熄滅,就足以改變世界。




2026年5月6日 星期三

三百年後,再次投票:蘇格蘭議會重生與國民主權的尊嚴

三百年後,再次投票:蘇格蘭議會重生與國民主權的尊嚴

——紀念199956日蘇格蘭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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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99956日,是蘇格蘭歷史上一個深具紀念的日子。歷經將近三百年的等待,蘇格蘭人民終於再次以選票,選出屬於自己的議會。這不只是一次地方選舉,更是一場關於民族尊嚴、歷史記憶與國民主權的恢復。


在那一天,許多蘇格蘭人流下眼淚。因為他們知道,這不是「中央政府賞賜的恩典」,而是人民經過長久民主運動所重新取回的自治權利。


蘇格蘭原本就是一個獨立國家。1707年《聯合法案》(Acts of Union)簽署之前,蘇格蘭與英格蘭各自擁有自己的議會、法律、教育制度與宗教傳統。即使後來合組「大不列顛王國」,蘇格蘭人民仍保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直到今天,許多人仍驕傲地說:「我首先是蘇格蘭人,其次才是英國人。」


這種民族認同,並非建立在排他仇恨之上,而是建立在歷史、文化、語言與民主自治的共同記憶。在蘇格蘭歷史中,長老教會具有關鍵地位。16世紀時,宗教改革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深受宗教改革者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影響,回到蘇格蘭推動改革。他不只是神學家,更是公共信仰的實踐者。1560年,蘇格蘭宗教改革正式展開,國家以長老教會體制建立起一種重視集體治理、代議制度與公共責任的信仰文化。


長老教會的「議會制度」(Presbyterian polity),其實深深影響了後來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教會不是由一位主教獨裁,而是透過牧師、長老共同議決;地方教會、中會、總會彼此監督制衡。這種制度培養了人民對「共同治理」與「權力來自群體」的理解。


某種程度而言,蘇格蘭人民早在教會治理中,就已經學習民主。因此,當1707年蘇格蘭議會被解散後,人民雖失去國家議會,卻仍透過教會議會保留自治精神。民族靈魂沒有消失,只是在等待歷史時機。


20世紀末,隨著民主意識提升,蘇格蘭人民再次要求自治。1997911日,蘇格蘭舉行公民投票,74%支持恢復蘇格蘭議會,64%支持賦予其稅收調整權。這場公投的意義非常重要:不是武力革命,而是透過民主程序,由人民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


兩年後的199956日,三百年來首次蘇格蘭議會選舉終於舉行。這一天,許多投票所外大排長龍。老年人特地穿上傳統格紋裙(kilt)前往投票。因為對他們而言,這不只是政治,而是歷史尊嚴的恢復。這也讓世界再次看見: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會尊重人民的自治意志,而不是用強制同化壓制民族認同。


今日的臺灣,也正面對國民主權與民主深化的重要課題。臺灣人民經歷長期威權統治後,才一步一步走向民主。直到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臺灣人民才真正開始能以完整民意決定國家方向。民主,不是從天而降,而是無數前輩付出代價爭取而來。因此,臺灣更應珍惜「國民主權」這項得來不易的權利。


所謂民主,不只是可以投票而已,更重要的是: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有權選擇自己的制度、有權決定自己的國家方向。這種權利,不該被威權、恐嚇、外來霸權或虛假的歷史敘事所剝奪。


蘇格蘭的故事提醒我們:一個民族即使失去議會三百年,只要人民沒有放棄自己的歷史與尊嚴,終究仍會重新站起來。而臺灣,也必須持續深化民主文化,守護自由制度,尊重人民共同體的選擇。真正的民主,不是替人民決定;真正的民主,是讓人民自己決定。


《聖經》申命記30:19說:「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與死、祝福與咒詛擺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民主的核心,也是一種「揀選」的權利。當人民能自由選擇未來,國家才真正屬於人民。願臺灣珍惜這份得來不易的民主。也願所有追求自由與自治的民族,都能在和平、公義與尊嚴中,走向屬於自己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