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 星期二

1920年8月18日,「一票的奇蹟」:美國女性投票權跨越歷史門檻

 ⭕️1920818日,「一票的奇蹟」:美國女性投票權跨越歷史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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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民主歷史有時候真的只差一票。


1920818日,美國田納西州議會通過批准《美國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19th Amendment)的決議,使田納西成為全美第36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剛好達到當時憲法規定四分之三州批准的門檻。這一天因此成為美國女性參政權歷史的重要里程碑。修正案於826日由國務卿Bainbridge Colby正式簽署。


第十九條修正案的文字其實非常簡潔,核心原則就是:美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別」而剝奪或限制美國公民的投票權。


然而,這幾句話的背後,是幾代女性長達數十年的抗爭。


19世紀中葉開始,美國女性透過演說、請願、遊行、倡議、公民不服從、白宮前靜默抗議,甚至在被捕入獄後以絕食抗議,要求一項今天看來理所當然、當時卻被視為激進的權利:女性也是公民,女性也應該有選票。


有人因此遭受嘲笑,有人被逮捕,有人遭遇暴力,甚至有人在監獄絕食後遭到強制灌食。民主從來不是統治者突然良心發現所賜予的禮物,而是無數人付出代價,一步一步爭取來的,即使已經在民主體制的國家裡面。


到了1920年夏天,全美已有35州批准第十九條修正案,只差一州,就能達到憲法要求的36州。


歷史的聚光燈於是落在田納西州。


田納西州參議院已經通過批准案,最後的關鍵來到州眾議院。818日,一項企圖擱置修正案的動議形成 48票對48的僵局。


這時,一位年僅24歲的共和黨州議員 Harry T. Burn 成為歷史的關鍵人物。


Burn原本被視為反對女性投票權的陣營之一。但就在表決前,他收到母親 Febb Ensminger Burn 寫來的一封信。母親勸兒子支持女性投票權,還特別提醒他,要幫助婦女參政運動領袖Carrie Chapman Catt完成修正案的批准。


結果,Harry Burn改變立場,投下贊成票。


一票,改變了歷史。


田納西州因此成為關鍵的第36州,第十九條修正案跨越批准門檻。隔天,面對憤怒的反對者,Burn解釋自己的決定:他相信完整的女性參政權是一項權利,也相信批准修正案在道德與法律上都是正確的;而且,他相信母親的勸告值得聽從。


這就是經常被傳頌的「一票的奇蹟」。


不過,若從今日的人權史角度回頭看,我們也必須補上一個重要註腳:1920年並不是所有美國女性都真正獲得平等投票權


第十九條修正案禁止政府「因性別」剝奪投票權,卻沒有立刻消除種族歧視、公民身分限制、識字測驗、人頭稅與地方制度造成的障礙。尤其美國南方許多非裔女性仍遭到制度性排除;美洲原住民族直到1924年才普遍取得美國公民身分,而亞裔移民取得公民資格也長期受到限制。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還要經過民權運動,直到1965年《投票權法》(Voting Rights Act)才得到更有力的聯邦保障。


因此,818日值得紀念的,不只是「一個男人聽媽媽的話」這個充滿戲劇性的故事——雖然這大概也是歷史給全天下兒子們最難反駁的案例之一。


更重要的是:民主沒有「多你一票沒差」這回事。


一票可能決定一位議員;一位議員可能決定一項法律;一項法律可能改變千萬人的權利;而一個世代願意站出來,可能改變下一個世代所理解的「理所當然」。


今天我們能夠自由投票、選擇政府、批判掌權者,並不是因為民主天然存在,而是前人不斷抗爭、投票、監督,才讓權利逐步擴張。


選票看起來只是一張紙,背後卻是一個公民不容被統治者忽視的尊嚴。


1920818日提醒我們:不要小看自己手中的一票。因為歷史真的曾經只差那一票。


台灣更應該記得:真的不要小看自己的一票


1920年的美國告訴我們,一票可以跨越女性參政權的歷史門檻。今天的台灣,更應該明白這個道理。


選票從來不只是選出一個人,而是在決定國家權力交到誰手中。


一張選票,可能決定一席立委;幾席立委,可能決定國會多數;國會多數,可以決定預算、法律與國家政策的方向;而這些決定,最後都會回到每一位人民的生活,以及台灣民主與國家安全的未來。


這兩年的國會紛擾尤其提醒我們:當選民把票投給在兩岸政策上高度親中的政治人物,影響的不只是一次選舉結果。國會監督是否尊重憲政程序、中央政府總預算能否及時審議、國防與社會韌性是否獲得充分資源,都可能受到深遠影響。


民主最危險的一句話,就是:「少我這一票沒差。」


1920年的田納西州告訴我們:有時候,真的就差那一票。


台灣的民主也一樣。


我們今天手中的選票,是許多前輩在威權統治下付出自由、青春,甚至生命,才逐步爭取得來的權利。因此,投票不只是權利,也是公民對下一代的責任。


你的那一票,可能決定一席立委;一席立委,可能改變國會;一個國會,可能改變台灣的方向。


珍惜選票,不是因為民主完美,而是因為我們拒絕把自己的命運交給別人決定。一票很小,人民的主權很大。




2026年8月17日 星期一

1930年8月17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

 ⭕️1930817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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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930817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在臺中醉月樓成立。


這個組織在台灣民主運動史上,或許不像台灣文化協會、台灣民眾黨那樣廣為人知,甚至曾被當時的左翼運動者批評為「妥協派」。然而,若從台灣民主化的長程歷史來看,地方自治聯盟留下了一項不能忽略的政治遺產:台灣人要求自己選舉地方議員、自己參與地方政治、自己決定公共事務。


這些今天看來理所當然的民主權利,在日本殖民統治時代,卻必須經過長期抗爭才能逐步取得。


▋從台灣民眾黨分裂而出的自治運動


1920年代的台灣政治社會運動百花齊放,從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台灣文化協會,到1927年成立台灣民眾黨,各種不同路線都在尋找突破殖民統治的方法。


然而,隨著左翼思潮興起,台灣政治運動內部的路線衝突也愈來愈明顯。一方面有人強調階級鬥爭、農工運動與殖民體制的根本改造;另一方面,林獻堂、楊肇嘉、蔡培火等人則認為,在殖民統治的現實條件下,應集中力量爭取具體而可實現的政治權利。


於是,1930817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在臺中醉月樓舉行成立大會,出席者達227人,推舉林獻堂、土屋達太郎為顧問;楊肇嘉、蔡式穀、李良弼、劉明哲、李瑞雲等五人為常務理事


聯盟將政治訴求集中在一個明確目標:「施行地方自治」。


成立之後,聯盟立即展開全台巡迴演講,向人民宣傳地方自治、選舉制度與民主政治的意義。


這是一條相對溫和的政治路線。他們主張確立民主主義,採取合法、公開的方式,要求殖民政府擴大人民參政權。


▋「自治」並不是殖民政府的恩賜


地方自治聯盟因此遭到台灣民眾黨以及左翼陣營強烈批評。


台灣民眾黨甚至決議禁止黨員加入自治聯盟,蔡培火、陳逢源等跨黨參與者遭到除名,林獻堂也因此憤而退出民眾黨。


從今天回頭看,這場爭論其實反映殖民地政治運動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面對一個不民主的統治體制,究竟應該追求根本性的政治解放,還是先爭取有限但具體的民主改革?


兩條路線各有其歷史限制。


我們不必浪漫化地方自治聯盟。它的成員主要來自地主、知識分子、工商階層及地方菁英,政治路線較為溫和;它所要求的地方自治,也不是立即推翻殖民體制。


然而,同樣不應因為它不夠「革命」,就忽略其歷史貢獻。


因為在殖民統治之下,要求選舉本身就是對權力結構的挑戰;要求人民參與公共決策,本身就是在質疑「統治者憑什麼可以不經人民同意而統治?」


1931年的大鎮壓,更凸顯它特殊的位置


1931年前後,台灣總督府對政治與社會運動的控制更加嚴厲。


台灣民眾黨遭禁止結社,台灣共產黨、台灣農民組合以及左翼文化運動也相繼遭到鎮壓,大批政治與社會運動者遭逮捕、監控。


在這樣的政治寒冬中,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因為採取合法、單一議題與較溫和的改革路線,反而成為少數仍能繼續活動的政治團體。


這當然也是它受到左翼批判的重要原因。


但是歷史不能只用「激進」或「妥協」二分法來評價。


地方自治聯盟所保存下來的,是殖民地台灣非常重要的一條制度民主化路線:即使政治空間極為狹窄,仍然持續要求選舉、議會、自治與人民參政。


1935年,台灣終於出現第一次地方選舉


經過台灣社會長期要求地方自治,台灣總督府終於在1935年實施地方制度改革,開放市會、街庄協議會部分議席由選舉產生。


雖然只有一半議席開放民選,另一半仍由官方任命,而且選舉權受到性別、年齡與納稅資格等嚴格限制,距離真正的普選還非常遙遠,但這仍然是台灣政治史的重要轉折。


國家檔案資料也指出,1935年的地方自治制度改革,是在台灣人民要求地方自治的壓力下出現;雖然開放程度有限,選舉期間的大規模政治宣傳,卻使台灣人民更加理解地方自治與政治參與。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積極投入這場歷史性的選舉。


因此,1935年的選舉不能簡單描述為日本殖民政府突然「賞賜」台灣人民民主。


民主從來不是統治者心血來潮送給人民的禮物,而是人民長期要求、組織、演講、請願與抗爭,一點一滴爭取來的成果。


地方自治,是民主最基礎的學校


1930817日,227個人在臺中醉月樓聚集。當時他們所爭取的,只是今天民主社會最普通不過的事情:讓人民投票。


讓人民選擇地方代表。讓地方公共事務接受人民監督。


讓政府知道,權力不是從統治者而來,而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地方自治絕對不是民主政治的「小事」。


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不只是每四年選一次總統。民主必須落實在地方議會、社區治理、預算監督、資訊公開、公民參與,以及人民每天生活其中的公共制度。


民主如果不能進入地方,就很容易只剩中央政治的口號;自治如果沒有人民參與,也可能只剩行政官僚的自我管理。


1930年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提醒我們:台灣的民主並不是1987年解嚴之後才突然從天上掉下來的。


1920年代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到1930年的地方自治聯盟,再到1935年的地方選舉,台灣人民早在殖民統治時代,就已經開始學習一件極為重要的事情:我們有權參與治理自己的土地。


將近一百年過去了,民主的形式已經改變,但這個問題從來沒有過時:誰有權決定台灣的未來?


答案不應該是殖民帝國,不應該是威權統治者,更不應該是任何宣稱擁有台灣、卻從未得到台灣人民民主授權的外部政權。


答案只能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台灣人民。


紀念1930817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不只是回顧一個已經消失的政治團體,更是記得台灣民主道路上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


自治的核心是人民作主;民主的核心,是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共同未來。




2026年8月16日 星期日

1977年8月16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

 ⭕️1977816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

——在戒嚴黑暗中「向天借膽」

A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by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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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977816日,台灣仍在戒嚴與白色恐怖的陰影下。就在人民不敢公開談論台灣前途的年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震撼台灣社會的〈人權宣言〉,公開宣告:「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決定。」


宣言更進一步促請當時政府:「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急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這不是今天回頭看來理所當然的一句話。1977年的戒嚴台灣,這幾乎是一句必須付出政治代價才能說出口的話。


歷史學者李筱峰形容,長老教會當年敢於發表〈人權宣言〉,可謂「向天借膽」的石破天驚之舉。因為在當時政治高壓之下,一般公共言論仍不敢公開倡言台灣獨立;直到1980年代,黨外運動才逐漸把「自決」帶進政治運動的共同訴求。


▋從外交危機中看見「台灣人民在哪裡?」


1970年代是台灣國際處境急遽惡化的年代。


197110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蔣介石的代表被逐出聯合國。隨後各國陸續與北京建立外交關係,台灣的國際空間迅速縮小。


然而,國民黨威權政權長期以「代表全中國」的政治神話處理台灣的國際地位,真正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反而沒有決定自己前途的民主權利。


到了1977年,美國卡特政府正推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長老教會敏銳地看見:如果國際政治只剩下「北京政府代表中國」與「台北政府代表中國」的爭論,那麼台灣人民本身究竟在哪裡?


因此,〈人權宣言〉做了一個極其重要的神學與政治轉向:台灣不是某個中國政權可以任意處置的領土;台灣的前途首先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之人權問題。


宣言開宗明義指出,教會「告白耶穌基督為全人類的主」,並「確信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因此,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這正是長老教會將基督信仰、人權、土地與人民自決連結起來的公共神學。


▋「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住民決定」


這句話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把台灣前途的主體重新交還給台灣人民。

不是由北京決定,不是由華盛頓決定。也不是由一個未經台灣人民民主授權、卻自稱代表全中國的威權政權決定。而是——由生活在台灣的人共同決定。


這就是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的核心精神,也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則: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前途,應由其中的人民透過自由、民主的程序共同決定。


因此,〈人權宣言〉並非「台獨宣言」,它首先是一份人權宣言、民主宣言,也是人民主權的宣言


更重要的是,它把「台灣獨立」與「人民自由」放在同一個句子裡。它所追求的國家,不只是換一面國旗、改一個國號,而是要建立一個人民能夠享有自由、人權與尊嚴的政治共同體。


▋教會不是為權力背書,而是為沒有聲音的人發聲


這也是〈人權宣言〉留給今日台灣教會極為重要的信仰遺產。


教會存在的目的,不是成為政權的裝飾,也不是在政治壓迫面前以「信仰不要談政治」為理由保持沉默。


當人的尊嚴遭到踐踏、人民沒有選擇自己未來的權利、國家的前途受到外來強權威脅時,沉默本身也可能成為一種政治選擇


長老教會選擇的是另一條道路。


1971年的〈國是聲明〉、1975年的〈我們的呼籲〉,以及1977年的〈人權宣言〉,形成長老教會1970年代著名的三大聲明。〈人權宣言〉更將前面的關懷推向最清楚的一步:「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長老教會官方至今仍將這些文件列為重要的公共聲明歷史。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也指出,〈人權宣言〉由高俊明、鄭兒玉、翁修恭等人共同起草定稿,除函送美國總統卡特及各地長老教會之外,也刊登於1977821日《台灣教會公報》第1329號;它成為1970年代台灣極具前衛性的主體性公開訴求。


這些文字後來成為種子。


「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決定」逐漸從教會的先知性呼聲,進入黨外民主運動,成為台灣民主化與本土化的重要政治語彙。李筱峰指出,到了1983年黨外共同政見已提出「民主、自決、救台灣」,民主進步黨成立後也進一步提出台灣前途應由全體住民以普遍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


▋信仰不是逃離世界,而是在世界中實踐公義


〈人權宣言〉最後沒有以政治口號結束,而是回到《詩篇》85篇:「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誠實從地而生,公義從天而現。」


這正是理解〈人權宣言〉不可忽略的神學核心。


長老教會之所以關心台灣,不是因為教會想取得政治權力,而是因為信仰上主,就不能對人的尊嚴、土地的命運、人民的自由與社會的公義漠不關心。


公義與和平並不是彼此對立。真正的和平不能建立在壓迫、謊言與恐懼之上;真正的和平必須與公義「彼此相親」。


1977年,台灣還沒有總統直選、沒有國會全面改選、沒有政黨輪替,甚至連公開主張台灣人民自決都可能遭到政治監控。就在這樣的年代,一群基督徒竟然敢公開說: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人民決定。台灣應該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近半世紀後重新閱讀〈人權宣言〉,我們紀念的不只是長老教會歷史上一份勇敢的文件,更要追問今日的自己:當民主受到威脅、人權遭到侵害、強權企圖決定台灣命運時,今日的教會是否仍然有勇氣站在人民這一邊?


1977年的信仰前輩,在戒嚴的黑暗裡「向天借膽」。


他們留下的不是恐懼,而是一句至今仍然值得台灣珍惜的民主信念:台灣的將來,由台灣人民決定。


因為疼惜這塊土地,所以追求它的自由;
因為相信人的尊嚴,所以捍衛人民自決;
因為信仰上主,所以我們不能在不公義面前沉默。


願慈愛與誠實在台灣相遇,願公義與和平在這塊土地彼此相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