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紀念廢國大之後:台灣需要一部使國家正常化的新憲法
黃春生牧師
2000年4月25日,台灣憲政史迎來關鍵一頁。國民大會通過修憲案,以制度轉型的方式,將自身改為「任務型機關」,並把絕大多數職權移轉至立法院,國大代表選舉自此停辦。這不只是機關裁撤,更象徵威權時代的舊法統開始退場,也代表孫文所設計、以國民大會為核心的五權憲法體制,正式走入歷史。
4月25日紀念廢國大的日子,回顧這一天,我們應追問更深的問題:既然國民大會已成過去,台灣是否也該邁向一部真正屬於人民的新憲法?
國民大會曾是威權統治的重要象徵。許多代表在中國大陸選出,1949年後卻長期留任,不經改選,被人民譏為「萬年國代」。這些既無民意基礎、又無法反映台灣現實的代表,長期壟斷修憲與總統選舉權力,違背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則:主權在民、定期改選、人民授權。
1990年野百合學運,就是對這套失真的制度發出怒吼。青年學生走上街頭,要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動員戡亂體制、推動全面改選。那一代青年拒絕接受「七百多個皇帝」決定台灣命運,也拒絕以虛構的「代表全中國」神話,壓制台灣這塊土地人民的民主權利。
隨後,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要求老國代、老立委、老監委退職,台灣才逐步迎來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與政黨輪替。可以說,廢除國民大會,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成果,把國家還給人民的過程。
然而,民主化雖然成功,憲政正常化卻尚未完成。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7年的中國大陸,其背景、疆域設計、權力架構與政治想像,皆非為今日台灣而生。這部憲法原本規範的是一個中國內戰前的政治共同體,如今實際適用範圍卻僅及台澎金馬。文字與現實長期脫節,形成制度上的曖昧與矛盾。
例如:國家領土如何界定?國家名稱與國際認知如何一致?中央政府體制究竟是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監察院與考試院是否仍有存在必要?地方自治權限如何明確保障?對外關係如何符合現實主權地位?這些問題,台灣社會幾乎天天面對,卻始終缺乏清楚的憲法答案。
結果就是政治衝突反覆上演:有時行政權推動困難,有時又權力過度集中;有時國家定位模糊,讓外界困惑,也讓內部爭論不休。憲法若不能成為秩序之源,反而成為矛盾之源,便失去了憲法本應具備的功能。因此,台灣下一階段改革,不該是修修補補,而是誠實面對制憲課題。
一部屬於台灣的新憲法,應建立在四項核心價值之上:第一,人權保障。將自由、民主、性別平等、宗教自由、原住民族權利、社會權與世代正義明確入憲。第二,權力分立。建立清楚有效率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體制,避免疊床架屋。第三,地方自治。讓中央與地方權責分明,提升治理品質。第四,國民主權。國家的定位、名稱與未來,由生活在這塊土地的人民共同決定。
有人說,新憲法太困難。確實,制憲從來不容易。但民主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若前人因困難而放棄,就不會有野百合學運,不會有總統直選,也不會有今日的自由台灣。
每個國家都有屬於自己的憲法時刻。那是人民意識成熟、制度需要更新、歷史要求前進的時刻。2000年4月25日,國民大會退場,舊時代落幕;那麼下一個歷史課題,就是讓台灣擁有一部符合現實、反映民意、面向世界的新憲法。
憲法不是神主牌,也不是古董展示品。憲法應是人民共同生活的契約,是自由社會的骨架,是國家前行的指南針。廢國大,是拆除舊屋的第一步;新制憲,才是興建新家的開始。台灣已走過漫長民主路,現在,是時候為下一代預備一個更正常、更清楚、更有尊嚴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