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2日 星期六

世俗生活裡的疑問 - 基督徒可以紋身、穿耳洞嗎?可以吃血、買樂透嗎?可以墮胎嗎?

⭕️世俗生活裡的疑問
基督徒可以紋身、穿耳洞嗎?可以吃血、買樂透嗎?可以墮胎嗎?
黃春生牧師|聖經學校2026秋季班 牧師,我有問題II-世俗生活裡的疑問



基督教倫理不是「聖經有沒有一條經文禁止?」
而是「在基督裡成為怎樣的人,並如何愛上帝、愛鄰舍?」

Dorothy L. Sayers 的思路:倫理必須從基督教對「上帝是誰、人是誰、受造世界是什麼」的教義出發,而不能只是列出禁令。

C. S. Lewis 在《返璞歸真》(Mere Christianity)談基督徒倫理時,也把重點放在美德、人的終極目的,以及人在基督裡被重新塑造;其中「審慎」(prudence)就是認真思想「我正在做什麼,以及它會造成什麼結果」。

因此,這五個問題不能全部用同一個「可以/不可以」來處理。


以下分別說明:


一、基督徒可以紋身嗎?

結論:原則上可以,紋身本身不是罪。


最常被引用的是利未記19:28:「不可為死人割傷自己的身體,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

問題在於,這節經文位於古代以色列的聖潔法規與特定文化處境中,而且「為死人」很可能指向與喪葬、異教宗教習俗相關的身體標記。不能直接跳過歷史處境,把它變成「所有時代的人都不可紋身」。

否則,同一章還涉及衣料、鬍鬚、農作物等規定(利19:1927)。

新約也沒有提出「基督徒不可紋身」的普遍禁令。

因此問題應該從:「聖經有沒有禁止紋身?」轉向:「我為什麼要在自己的身體留下這個記號?」

這裡 C. S. Lewis 的德性倫理很有幫助。基督徒自由不是「只要沒禁止,我高興就好」,而是問:這個選擇正在把我塑造成怎樣的人?

若是紀念家人、文化身分、藝術表達,甚至信仰記號,本身沒有充分理由判定為犯罪。


以賽亞書 44:5——「在手上寫:歸上主」

這個記號不是異教崇拜,而是宣告:「我是屬上主的。」

所以,它至少使我們不能簡單主張:「任何寫在皮膚上的文字都違反聖經。」不過,這仍然是象徵語言,不能直接說以賽亞是在鼓勵現代 tattoo


以賽亞書 49:16——「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

這一節甚至更強:「看哪,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你的城牆常在我眼前。」

其中 חקק (ḥqq) 有「刻、雕刻、銘刻」的意思。

這是一個極美的神學意象:被擄的錫安以為上主已經忘記她,上主卻回答:「婦人焉能忘記她吃奶的嬰孩……即或有忘記的,我卻不忘記你。」(以賽亞書49:15)然後說:「我已將你銘刻在我的掌上。」


出埃及記 13:916——手上的記號

逾越事件之後,上主吩咐以色列:「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紀念。」(13:913:16再次說:「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經文。」


加拉太書 6:17——「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

這可能是新約最值得討論的一節:「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

στίγμα (stigma) 原本可以指刺入、烙印、標記,例如奴隸或軍人的身體標誌。

更合理的理解是:保羅因傳福音遭受鞭打、迫害而留下的傷痕,成為他屬於基督的身體記號。這與加拉太書所強調的十字架神學密切相關(加2:19–205:116:14)。

但這節經文仍帶出非常重要的觀念:基督徒的身體不是因為「毫無痕跡」才聖潔;保羅受傷、有疤痕的身體,反而成為屬於基督的見證。


啟示錄 14:1——額上寫著上帝的名

約翰看見:「羔羊站在錫安山,同他又有十四萬四千人,都有他的名和他父的名寫在額上。」

啟示錄22:4更說:「他的名字必寫在他們的額上。」

這當然是啟示文學的象徵語言,而不是要求基督徒把上帝的名字刺在額頭。


但若紋身內容涉及仇恨、羞辱他人、暴力崇拜、幫派權力或自我傷害,問題就不只是「紋身」,而是它所表達的生命方向。

G. K. Chesterton 對「負面道德」的批判也很適合放在這裡:基督信仰不能只剩下一連串「不可」。真正的倫理是在保護值得肯定的善。


二、基督徒可以穿耳洞嗎?

結論:原則上可以。


聖經甚至多次自然地提到耳環、鼻環等身體裝飾。例如以西結書16:12描寫上主裝飾耶路撒冷:「我也將環子戴在你鼻子上,將耳環戴在你耳朵上……


創世記24章利百加也得到鼻環與手鐲。

所以「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6:19)不能被解釋成:聖靈的殿不可打耳洞。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6章談的是身體、淫亂以及「身體屬於主」的倫理,不是在制定美容規章。


因此,穿耳洞真正值得考慮的是:安全、健康、文化意義、審美、節制與動機。

基督教身體神學不是厭惡身體,而是因為創造、道成肉身與復活而高度肯定身體

這一點其實很符合麥葛福(Alister E. McGrath)對基督教世界觀的基本理解:基督信仰不是逃離受造世界,而是在創造、墮落與救贖的框架裡理解世界。所以,不需要把基督教活成「上帝是宇宙美容警察」。


三、基督徒可以吃豬血糕嗎?

結論:可以。


這個問題比紋身更有趣,因為聖經確實有「不可吃血」的規定。

創世記9:4:「只是帶著生命的肉,就是帶著血的肉,你們不可吃。」

利未記17章也禁止食用血。


使徒行傳15:2029甚至在耶路撒冷會議中要求外邦信徒「禁戒血」。所以問題不能草率地說:「舊約而已。」


然而新約另一條非常重要的神學軸線,是食物不再作為劃分潔淨/不潔淨人民的救恩界線:「上帝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徒10:15


保羅也說:「我在主耶穌裡知道並深信,沒有一樣東西本身是不潔淨的。」(羅14:14

因此,學界對使徒行傳15章的「血」究竟主要是延續創世記9章的普世規範,還是為了猶太外邦基督徒共同餐桌而制定的實際規範,存在不同解釋。我傾向後者。


也就是說,使徒行傳15章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在基督裡共同生活、共同吃飯,而不是建立一套兩千年後所有文化都必須遵守的基督徒食物規範。


所以:台灣基督徒吃豬血糕,不必有罪惡感。


當然,若某位信徒基於良心不吃,也應受到尊重(羅14章)。

這才是保羅式自由:吃的人不要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也不要論斷吃的人。

換句話說,豬血糕沒有必要成為教會分裂的新教義。教會歷史已經夠熱鬧了。


四、基督徒可以買樂透嗎?

結論:偶爾、小額購買不能直接等同犯罪;但基督徒應對賭博文化保持高度警覺。

聖經沒有一句:「不可購買彩券。」所以不能假裝這是一條明文誡命。

真正問題是貪婪與金錢的權勢

耶穌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路12:15

又說:「你們不能又服事上帝,又服事瑪門。」(太6:24

C. S. Lewis 的德性倫理在這裡特別有用:問題不是某一次行為是否越過最低法律線,而是這種習慣正在培養什麼樣的欲望?《返璞歸真》的基督徒倫理正強調人的品格與欲望需要在基督裡受到轉化。


因此我會區分:偶爾花50元買一張彩券,當作娛樂。

相信翻身只能靠中獎,投入大量金錢、追號、借錢投注、形成成癮。

兩者倫理性質完全不同。


公共神學批判:政府是否利用人民對翻身的渴望,把弱勢人民變成博彩財政的主要來源?

現代倫理研究也指出,商業化賭博不能只從個人自由判斷,還必須考慮其社會經濟結構及其與基督教社會倫理的張力。

所以我的原則是:不要急著問:「買一張會不會下地獄?」

應該問:「金錢正在服事我,還是我已經開始服事金錢?」


五、基督徒可以墮胎嗎?

這一題必須與前四題完全不同層次地處理

我的結論是:基督徒不應把墮胎視為普通的醫療消費或純粹個人選擇;胎兒具有應被嚴肅保護的生命價值。

但同樣重要的是:基督徒也不應把所有墮胎女性簡單貼上「殺人」標籤。

這需要真正的生命倫理,而不是口號。

基督教的創造論首先宣告:人的生命不是商品,而是上帝所愛的受造生命。


詩篇139篇以詩歌語言描寫:「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因此基督教傳統有充分神學理由主張:尚未出生的生命不是毫無道德地位的組織。可是事情不能停在這裡。

因為孕婦同樣是具有上帝形象、尊嚴、自由與生命的完整的人。

所以真正的基督教生命倫理不是:胎兒 vs. 女人,而應該是:如何盡最大可能同時保護孕婦與胎兒?


這就會遇到真正艱難的情況,例如:強暴、亂倫、未成年懷孕、嚴重胎兒異常、子宮外孕、孕婦生命受到重大威脅,以及極端貧窮或家庭暴力。

這些不能坐在安全的位置,用一句「不可墮胎」就假裝所有倫理工作已經完成。


Dorothy L. Sayers 在這裡給我們非常重要的提醒:

基督徒不能離開教義空談道德;基督教倫理必須從「上帝是誰、人是誰、世界是什麼」開始。她甚至認為,只談「基督教倫理學」而不立基於 「基督教神學」,是沒有意義的。

因此:若我們相信生命是上帝的創造,就應保護胎兒;但若我們相信女人同樣按照上帝形象受造,就必須保護孕婦的生命、尊嚴與處境。

所以一個真正「pro-life」的教會,不能只反對墮胎。

它還應該:支持未婚母親、提供孕期醫療、照顧貧窮家庭、反對性暴力、提供托育、支持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改善收養制度,並使女性不必因貧窮、暴力或孤立而被迫在絕境中作決定。

否則「尊重生命」很容易只剩口號。


六、可能的倫理框架:CLOVE


Alister E. McGrath 基督信仰不是逃離受造世界,而是在創造、墮落與救贖的框架裡理解世界

Dorothy L. Sayers 認為倫理從教義產生

C. S. Lewis 認為基督徒倫理關乎德性以及人成為什麼樣的人

G. K. Chesterton 認為基督教道德不是陰沉的禁止清單,而是為了保護更大的生命之善


CLOVEChrist’s LOVE

因此我歸納五個原則來取代「聖經有沒有禁止」

Christ → Love → Origin → Virtue → Emancipation

基督創造美德解放


C — Christ|基督

我的選擇是否符合在基督裡愛上帝、愛鄰舍、追求真實、公義與憐憫的生命?

L — Love|愛鄰舍

這個行動是否愛人、保護他人,而非傷害或剝削?

O — Origin / Creation|創造

是否尊重生命、身體與受造世界原初的美善?

V — Virtue|美德

這個選擇正在塑造我成為怎樣的人?

E — Emancipation / Freedom|自由

這是使人得自由,還是讓人落入慾望、金錢、權力或成癮的奴役?


如此判斷,答案就很清楚:

紋身、穿耳洞、吃豬血糕——屬於基督徒自由的範圍
買樂透——屬於自由,但必須受節制、反貪婪與社會正義約束
墮胎——涉及另一個發展中生命的道德地位,因此不能只用「我的身體、我的自由」處理,而必須進入更嚴肅的生命倫理辨識。


而我認為這背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牧會原則:教會若把大量力氣花在監督刺青、耳洞、豬血糕,卻對貧窮、剝削、暴力、貪婪與權力造成的生命傷害保持沉默,基督教倫理的輕重次序恐怕已經倒置。


Lewis 尤其警告過這種道德上的錯置:肉體層面的罪並不必然比驕傲、自義等「屬靈的罪」更嚴重。

這也是為什麼基督徒倫理最終不是問:「這個能不能做?」而是更深地問:「既然我屬於基督,我要成為怎樣的人;我要與鄰舍共同建立怎樣的世界?




1922年9月12日,美國聖公會刪除結婚誓詞中的「服從」

 ⭕️1922912日,美國聖公會刪除結婚誓詞中的「服從」

黃春生牧師


1922912日,美國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主教院在奧勒岡州波特蘭舉行會議,以36票對27票通過修改婚姻禮文,不再要求新娘在結婚誓約中承諾「服從」(obey)丈夫。


今天看來只是刪掉一個英文單字,但在一百多年前,這是一場關於婚姻、性別與基督教信仰的重要改革。


我們今日熟悉的基督教婚禮,其實不是從初代教會開始就固定如此。古代羅馬世界的婚姻首先涉及家庭、財產與法律關係;早期基督教也沒有一本從使徒時代流傳下來的標準「結婚誓詞」。不同基督教傳統的婚姻禮儀後來各自發展,例如東方教會尤其重視神職人員對婚姻的祝福與加冠禮,並不像西方教會那樣把夫妻互相宣讀誓約置於禮儀中心。


西方基督教婚禮逐漸形成固定禮文,經過中世紀拉丁禮儀長期發展,宗教改革後又出現重要轉折。1549年,英格蘭宗教改革後第一本英文《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出版,把婚姻禮儀以英文制度化,其中新娘被要求承諾「服從並服事」(obey and serve)丈夫;她的誓詞也包括「愛、珍惜並服從」(love, cherish, and obey)。相對地,新郎並沒有向妻子作同樣的服從承諾。


這套禮文後來經155215591662年《公禱書》延續,並隨著大英帝國與普世聖公宗傳播到世界各地。於是,「妻子服從丈夫」不只是家庭倫理觀念,也被寫進神聖的婚姻儀式,使當時父權社會的性別秩序披上一層宗教權威。


但是,禮儀不是從天上掉下來、一字不可更改的石版。


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女性教育、財產權、公共參與及婦女參政權運動快速發展。1920年,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生效,女性取得聯邦層次的投票權。僅僅兩年後,美國聖公會也開始面對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如果女人在公共社會中是具有完整人格與權利的公民,為什麼進入教堂結婚時,卻必須單方面宣誓服從丈夫?


1922912日,美國聖公會主教院投票決定刪除這項不對等要求。這項改革最後落實於1928年版《公禱書》。新的婚姻禮文中,新郎與新娘的承諾趨於一致:彼此相愛、安慰、尊重與守護;新娘的正式誓詞也不再出現「obey」。


這不只是換了一個字,而是婚姻神學的一次轉向:婚姻不是一個人統治、另一個人服從;而是兩個人在上帝面前彼此立約。


1928年的禮文還加入可選擇的戒指祝福,使戒指成為夫妻盟約與忠誠的記號。換句話說,婚姻的中心逐漸從「誰服從誰」,重新移向「兩人如何忠實於彼此所立的約」。


這也提醒我們,解讀聖經不能把古代父權社會的家庭制度直接等同於上帝永恆不變的旨意。


例如以弗所書5章常被用來要求妻子「順服丈夫」,可是若從整個段落閱讀,5:21首先提出的是:「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而對丈夫的要求更不是取得支配妻子的權力,而是以基督捨己的愛去愛妻子。


若婚姻真的要見證基督的愛,它所追求的就不應是權力階序,而是忠誠、捨己、尊重與彼此成全。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聖公會後來的改革歷程比一句「1980年刪除 obey」更複雜。《Alternative Service Book 1980》提供新的對等婚姻誓詞,但當時仍存在可選擇含有「obey」的形式;而1662年《公禱書》也並未因此消失。這正好說明:教會的禮儀改革往往不是一刀切,而是在傳統、社會變遷與神學反省之間逐步前進。


美國聖公會的婚姻神學後來又走得更遠。2015年第78屆全國大會修改婚姻相關教規,並授權兩套婚姻禮儀試用,使同性伴侶也能使用相關婚姻禮文。


這項決定在全球聖公宗內部至今仍存在重要神學爭議,但從歷史角度來看,可以看見一條清楚的發展軌跡:教會不斷重新思考,婚姻中的「忠誠」究竟應當如何與人的尊嚴、平等與彼此委身相連。


1922年距今已超過一百年。


這段歷史最值得我們記得的,或許不是「以前的教會很保守,後來終於進步了」這麼簡單。更重要的是:教會的傳統需要與時俱進,需要不斷接受福音的檢驗。


有些東西存在了幾百年,不表示它就是上帝永恆的命令;有些制度披著「傳統」的外衣,也可能只是某個時代的文化與權力結構。


真正值得守護的,不是每一個從過去留下來的字,而是福音所見證的人性尊嚴、彼此相愛與盟約忠誠。


1922912日,美國聖公會從婚姻誓詞中拿掉了一個字——obey,服從。少了一個字,婚姻並沒有因此少了信仰。


相反地,當「服從丈夫」逐漸讓位給「彼此相愛、尊重、珍惜」,教會才更有機會重新發現:婚姻不是誰成為誰的主人,而是兩個自由的人,在上帝面前選擇彼此委身。




圖: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內的國家教堂(屬於美國聖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