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 星期一

8月10日,鄭評殉難日:一位基督徒的台灣夢

⭕️810日,鄭評殉難日:一位基督徒的台灣夢

網頁全文閱讀: https://0810-radgfkl.gamma.site/

黃春生牧師 


1974810日清晨,外來政權施行戒嚴的台灣,一位47歲的長老教會基督徒鄭評,被綁赴新店安坑刑場槍決。


他說:「唯有台灣獨立,台灣才有前途。台灣人應該要推翻中華民國外來政權,摒棄台華不分,建立自己的國家才是行神的公義。」


他留給家人的最後遺言很簡短:「一、土葬。二、與我太太同葬一起。三、希望子女虔信耶穌。」


半世紀後回頭看,這幾句話尤其令人動容。政治犯檔案裡的「首謀」、「叛亂犯」、「意圖顛覆政府」,最後呈現的卻是一個思念亡妻、掛念兒女,也把信仰留給下一代的父親。


▋鄭評不是職業政治家,而是一位平凡的基督徒


鄭評(1927-1974),又名鄭智仁,高雄湖內人。圍子內國民學校畢業後,做過農業、賣菜、交通業、印刷、食品等工作。


他沒有顯赫的學歷,也沒有政治權力。父親早逝,家道中落,一生經歷不少貧困與艱難。1962年妻子鄭孫桃因癌症早逝,留下三子一女。生活最困難時,他甚至不得不暫時把孩子送到孤兒院。然而,基督教信仰一直伴隨著他。


鄭評自幼信主,曾擔任主日學教師、主日學校長、青年團契會長及教會執事;後來在北投錫安教會擔任執事,也參與福音與盲人服務工作。他與林義昌牧師情同兄弟,兩人還合夥經營福音食品行。林牧師罹癌住院期間,鄭評幾乎天天前往探望。


如果只閱讀戒嚴時期的軍法判決,我們看到的是一名「叛亂犯」;但若重新走入他的生命,就會看到一個為生活奔波、照顧家庭、熱心教會,也逐漸思考台灣政治命運的平凡人。


▋「台灣人要自己管理自己」


197110月,鄭評隨林義昌牧師等人前往日本參加基督教相關活動,期間前往東京池袋拜訪史明。


此後鄭評開始在台灣聯絡理念相近者,組織「台灣獨立黨」。戒嚴政府則將此案描述為受到海外台獨勢力指揮的武裝叛亂組織。然而,相關史料彼此並不完全一致。


史明後來表示,他並不清楚鄭評在台灣發展組織的實際情況;同案受難者的口述也顯示,鄭評很可能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因此,戒嚴政權把整起案件塑造成一個由海外指揮、島內執行的龐大「叛亂組織」,必須放回當時政治偵防與軍事審判的脈絡重新檢視。


鄭評真正關切的核心,其實清楚反映在留下的偵訊資料裡。


他認為政治權力分配不公、國民黨操縱選舉,因此主張:「唯有台灣獨立,台灣人才有前途。」


檢舉人的證詞更記載鄭評曾說:「人生要有價值,要有遠程目標,要摒棄個人私仇,廣交朋友,要為大多數的人共同利益奮鬥……台灣人要團結起來,自己來管理自己……組成一個獨立的國家。」


在今日民主社會,支持台灣獨立、籌組政黨、設計黨徽、討論國旗,無論人們贊成或反對其政治主張,本來就是思想、言論與結社自由保障的範圍。然而,在戒嚴時代,這些思想卻可能帶來死亡。


▋外來政權統治機器早已監控他的生活


1973年,調查局開始對鄭評及其周遭人士進行祕密偵查。


他的旅行、聚會、飯店會面受到監視;甚至其組織內部也有調查機關所運用的線民。相關聚會遭遠距攝影,飯店工作人員亦被利用協助蒐證。


這正是威權統治最值得後世警惕之處:當統治機器不再受到民主、司法與人權的充分制衡,人民可能不知道誰在監視自己,也不知道身旁的人究竟是朋友、同志,還是統治機器安插的眼線。


19731010日,鄭評等人在高雄遭到逮捕。


同年1210日,軍事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


1974326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認定鄭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判決指控他發展台灣獨立組織、接受海外資金、製作黨證徽章,並討論購買槍械、暗殺政府高級官員等事項。


然而,問題正在這裡:討論犯罪,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在現代刑法上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政治思想與組織活動,更不能直接等同於暴力叛亂。


但在威權體制下,軍事司法不只審判人的行為,也審判人的思想與政治認同。


▋一個死刑案件,最後到了蔣介石的權力體系


鄭評案經覆判後,19746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判。


712日,外來政權的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賴名湯將覆判結果簽呈總統蔣介石,729日核復。810日上午6時,他被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一個國校畢業、做過農夫、菜販、印刷工、食品生意,也做過主日學教師、青年團契會長與教會執事的人,就這樣死在外來統治者槍口之下。


他的妻子早已因癌症離世,留下四個孩子自己面對這個世界。


甚至連鄭評最後希望「土葬、與妻子同葬」的遺願,家人都因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完成。長子只得向軍法機關申請火葬,812日認領遺體,821日火化。


威權政治的傷害從來不只落在受難者身上。


一聲槍響之後,真正漫長的刑期,往往由他的妻兒、父母、兄弟姊妹繼續承受。


45年後,民主台灣承認:這不應構成叛亂罪


1999年,鄭評的三男鄭湖永向相關補償機構提出申請。


2000年審查認定,鄭評在戒嚴時期謀議組黨,主要屬於言論與結社自由的範疇,與叛亂罪的構成要件不符;至於討論購買槍械、暗殺官員等指控,也僅停留於討論階段,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已經「著手實行」。


201953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式公告撤銷鄭評的有罪判決。


四十五年前被外來政權以「叛亂犯」之名槍決的人,四十五年後,民主化的台灣終於透過民主法治程序承認:那個判決不應存在。


可是,判決可以撤銷,生命不能重來。


▋信仰不能只問他是不是「政治犯」


鄭評的一生,也留給今日台灣教會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


當一位教會執事因為追求人民自決、政治自由與台灣前途而被外來政權統治處死時,教會應該站在哪裡?


我們不需要把鄭評神聖化,也不必把他所有政治策略合理化。歷史研究必須誠實面對案件中關於武器與暴力行動的爭議。


但是,同樣重要的是:民主國家不能因為一個人追求獨立、籌組政治組織、批判政府,就把他變成可以消滅的敵人。


這也是轉型正義真正的意義。


轉型正義不是把今天的人送上歷史的審判臺報復,而是重新建立一條文明社會不可跨越的界線:統治者不能因人民的思想而殺人,不能以政權安全為名取消基本人權,更不能讓司法成為統治者消滅異議者的工具。


「希望子女虔信耶穌」


鄭評生命最後留下的,不是政治口號,而是信仰:「希望子女虔信耶穌。」


這句遺言值得台灣教會記得。因為基督信仰所宣告的上帝國,不是讓強者永遠統治弱者的國度,而是使受壓迫者得自由、使人的尊嚴重新被看見的國度。


先知彌迦說:「上主已經指示你甚麼是善。他要求的是:伸張正義,實行不變的愛,謙卑地跟我們的上帝同行。」(參彌迦書6:8


紀念鄭評,不只是紀念一位台灣獨立運動者,也是在記念一個時代:那時候,人民可能因為主張「台灣人自己管理自己」,便被外來政權判處死刑。


五十二年後的今天,我們能公開談論台灣前途,能組織政黨、批判政府、參與選舉,甚至可以在同一個社會裡激烈爭辯統一或獨立,正因為民主已經把政治選擇從刑場帶回公共領域。


民主最珍貴的地方,不是保證我支持的意見一定勝利,而是即使我反對你的主張,我仍捍衛你不因這個主張而被逮捕、監禁、槍決的權利。


810日,鄭評殉難日


記念鄭評,也記念所有在白色恐怖中失去生命、自由與青春的人。


願我們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更願台灣成為一個不再因思想而定罪、不再因政治立場而剝奪人的尊嚴,真正以自由、人權、公義與憐憫為根基的民主國家。


一個國家真正的強大,不在於它能讓多少人噤聲,而在於它能容納多少不同的聲音。


而一個民主台灣對殉難者最好的紀念,就是:讓自由不再需要以生命作代價。



1776年8月10日,倫敦收到美洲《獨立宣言》

 ⭕️1776810日,倫敦收到美洲《獨立宣言》

——當信仰拒絕向暴政低頭,自由就不再只是理想

網頁全文閱讀: https://declaration-of-independe-y644shk.gamma.site/

黃春生牧師


1776810日,美洲十三個殖民地宣布獨立的消息傳到倫敦。


對英王喬治三世而言,這已不再只是遙遠殖民地的一場地方騷亂,而是一個新的政治共同體正式宣告:政府的正當性不是來自君王恩賜,而是建立在人民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之上。


這場改變世界歷史的革命背後,除了啟蒙運動、自然權利思想與殖民地政治經驗之外,也不能忽略基督教長老教會傳統所留下的深刻影響。


▋從「臣服君王」到「抵抗暴政」


美國革命爆發以前,許多蘇格蘭及蘇格蘭愛爾蘭裔長老教會信徒移民來到北美。他們帶著宗教改革以來對良心自由、教會自治,以及限制政治與宗教權力的歷史記憶。


長老教會並不主張無政府狀態,也不是簡單地把「反政府」等同「信仰」。相反地,改革宗政治神學長久以來追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統治者自己破壞公義、踐踏人民的基本權利時,基督徒對政治權威的順服是否仍然沒有界線?


這正是宗教改革留下的重要政治遺產之一。


長老教會的創始者約翰.加爾文主張君王權柄來自上帝,人民原則上需順服;然而當暴君命令人背叛上帝時,信徒必須「順從神,不順從人」,並透過體制內的次級官員(inferior magistrates來抵抗暴政。


加爾文神學為後來的改革宗抵抗理論(Reformed resistance theory)奠定了基礎,尤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法國胡格諾派與蘇格蘭盟約傳統,逐漸發展出「抵抗暴政」的思想:政治權力並非絕對;君王也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因此,自由並不是統治者賞賜人民的恩惠,而是政治權力本身必須受到限制的理由。


▋長老教會的治理,本身就是一所民主學校


長老宗對近代民主政治另一項重要貢獻,是它很早就把「代議、議事、制衡、選舉」落實在教會日常治理之中。


在長老宗制度裡,教會不是由一位主教自上而下統治,而是透過小會、中會、大會或總會等不同層級的議會共同治理。更重要的是,這些議會並不是只有牧師參與,而是由牧師(teaching elders)與治理長老(ruling elders)共同組成


牧師代表教會的聖道與牧養職分,長老則由地方教會選出,代表信徒參與治理。兩者在議會中共同審議、共同表決,原則上並不存在「牧師的票比長老更大」的特權。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政治文化突破。


它意味著:權威不是集中在一個人的身上,而是分散在不同職分、不同代表與不同層級的議會之中。


因此,長老宗教會本身就像一所民主政治的「制度學校」。信徒在教會裡學習選舉代表;長老在議會裡學習提案、辯論、表決;牧師也必須接受議會監督,而不是因為具有宗教職分就擁有不可挑戰的權威。


後來許多長老宗議會更形成牧師與長老等額代表的原則。直到今日,一些長老教會的總會仍明定由相同人數的牧師與長老代表組成。


這種制度雖然不能簡單等同於現代國會的「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制,因為牧師與長老通常是在同一個議會裡共同議事,而不是分成兩院;但是,它所體現的精神與現代憲政民主十分接近:不同群體必須有代表;權力必須被分享;重大決定必須經過公開議事;任何領袖都不能凌駕共同體。


所以,與其說長老教會創造了現代國會,不如說:長老宗的議會制度,是近代民主代議政治的重要「實驗室」之一。


尤其對十八世紀北美殖民地的蘇格蘭與蘇格蘭愛爾蘭長老宗信徒而言,這種制度並不是抽象的政治哲學,而是他們每個禮拜都在教會中實際經歷的治理方式。


當一個人已經習慣在教會裡選舉長老、派遣代表參加中會、讓牧師與平信徒共同表決,他自然會提出一個政治問題:如果教會都不能由一個人專斷治理,國家為什麼可以?


如果牧師必須接受議會監督,國王為什麼可以凌駕人民?


如果教會的權力來自共同體的託付,那麼政治權力是否也應該來自人民的同意?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長老宗的議會制度為近代民主提供了一種重要的「政治想像」:治理不是統治者對人民的恩賜,而是共同體透過代表、議事與問責共同承擔的責任。


這也是美國革命時期,長老宗與獨立運動產生如此深刻連結的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民主不是突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政治制度。


人必須先學會如何共同治理,才可能學會如何共同建立民主。


1775年春天,紐約與費城長老宗議會(Synod of New York and Philadelphia)已向各教會發出牧函,提醒信徒準備面對可能到來的戰爭與壓迫。革命期間,長老宗內部雖然仍有愛國派、保皇派與中立者,但多數教會領袖支持革命;不少牧者更直接從講臺宣講自由與反抗壓迫的信息。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約翰.威瑟斯龐(John Witherspoon)。


▋唯一簽署《獨立宣言》的牧師——威瑟斯龐


威瑟斯龐是蘇格蘭長老教會牧師,1768年前往北美,擔任紐澤西學院(College of New Jersey,今日普林斯頓大學)校長。


17765月,他講了一篇後來極具影響力的講道:〈上帝攝理對人類情感的統治〉(The Dominion of Providence over the Passions of Men)。


他後來成為第二屆大陸會議代表,也是《獨立宣言》五十六位簽署者當中唯一仍在牧會體系中的神職人員。


事實上,根據美國長老教會歷史學會的資料,五十六位簽署者中有十二位具有長老宗背景。


這也使英國認為美國革命是一場「Presbyterian Rebellion——「長老宗的叛亂」。


這個稱呼原本帶著敵意,卻意外說明了改革宗信仰與美國革命之間錯綜複雜而真實的歷史關係。


▋從《橄欖枝請願書》走向獨立


值得注意的是,美洲殖民地一開始並不是所有人都要求獨立。


1775年,大陸會議仍向喬治三世提出《橄欖枝請願書》(Olive Branch Petition),期待和平解決衝突。


然而,英王拒絕妥協,宣布殖民地已處於公開叛亂狀態;英國政府也進一步以軍事力量鎮壓殖民地,並僱用德意志黑森僱傭兵投入戰爭。


政治情勢因此迅速改變。


17761月,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出版《常識》(Common Sense),猛烈挑戰世襲君主制度的合理性,把原本「要求英國公民權利」的政治抗爭,推向「建立獨立國家」的方向。


同年6月,大陸會議成立五人委員會起草宣言,其中包括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羅傑.薛曼(Roger Sherman)與羅伯特.李文斯頓(Robert R. Livingston)。


主要執筆者傑佛遜深受約翰.洛克(John Locke)自然權利思想影響,寫下後來震動世界政治史的文字:「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177674日,大陸會議正式通過《獨立宣言》;719日決定製作正式羊皮紙謄本,並於82日開始由代表簽署。八天後,810日,獨立的消息傳到倫敦。


從此,英國面對的不再只是一群要求改革的殖民地臣民,而是一群宣告自己是「自由而獨立之邦」(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的人民。


▋但「人人生而平等」,真的包括所有人嗎?


然而,紀念《獨立宣言》,不能只歌頌自由,也必須誠實面對它巨大的歷史矛盾。


宣言高喊「人人生而平等」,當時的美國卻仍然存在奴隸制度;原住民族的土地與生命也持續遭受殖民擴張侵害;女性更長期被排除在完整政治權利之外。甚至威瑟斯龐本人也是奴隸持有者。


因此,《獨立宣言》的偉大,不在於1776年的美國已經完全實現自由平等,而在於它提出了一個日後連美國自己都必須接受審判的政治道德標準:


如果人人生而平等,那麼奴隸為什麼不是人?
如果自由是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什麼原住民族可以被驅逐?
如果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為什麼女性不能投票?


後來的廢奴運動、婦女參政權運動、民權運動,都可以反過來援引這套自由與平等的語言,質問一個尚未完成自己承諾的民主國家。


▋信仰不是為權力背書,而是限制權力


1776年的歷史留給基督徒最重要的功課,或許不是「基督教創造了美國民主」這種過度簡化的說法,而是一個更深刻的政治神學命題:沒有任何政治權力可以把自己絕對化,因為只有上帝是主。


國王不是上帝,總統不是上帝,政黨不是上帝,國家更不是上帝。


正因如此,改革宗傳統對人性與罪的理解提醒我們:凡是不受制衡的權力,都可能腐化;凡是要求人民絕對效忠的政權,都值得警惕。


真正成熟的民主,也不是每隔幾年投一次票而已,而是建立制度,使掌權者受到法律、議會、司法、媒體與公民社會的監督,使弱勢者的聲音可以被聽見,使每一個人的尊嚴不因族群、階級、性別或政治立場而被剝奪。


1776810日,當《獨立宣言》的消息抵達倫敦,傳去的不只是一張反叛文書。


它傳遞的是一個此後不斷挑戰世界政治秩序的信念:人民不是國家的財產,政府才是人民所託付的公共權力。


而對基督徒而言,我們更應記得:信仰若只教導人民順服權力,卻不敢質問權力是否公義,那麼信仰很容易淪為暴政的宗教裝飾。


真正承認上帝主權的信仰,必然拒絕把任何世俗權力神聖化;真正珍惜自由的教會,也應當與受壓迫者站在一起,守護人的尊嚴、良心自由與民主制度。


因為自由從來不是一次取得、永久有效的遺產。


每一個世代,都必須重新學習如何守護自由;每一個教會,也都必須重新回答:當權力走向專斷時,我們究竟站在哪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