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年後再思《臺灣關係法》——臺灣人民自決與新國家的歷史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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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2026年4月10日,是《Taiwan Relations Act》(《臺灣關係法》)通過47週年。這部1979年由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不僅是美國對臺政策的基石,也深刻影響了臺灣在國際法與政治現實中的定位。當我們回顧這段歷史,再結合近年美國國會提出的《Taiwan Policy Act》(《臺灣政策法》)等新發展,便會發現:臺灣人民行使自決權、走向新而獨立國家的歷史空間,其實正在逐步被打開。
一、戰後國際法秩序與臺灣地位問題
理解《臺灣關係法》,必須回到二戰後的國際法背景。1951年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正式放棄對臺灣與澎湖的主權,但條約並未將主權明確移轉給任何國家。這種安排,使得臺灣在戰後國際法體系中出現了一種特殊狀態:日本放棄主權,但接收主權的國家並未被明確指定。
在這種背景下,1949年敗退到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ROC),其法律性質長期被許多國際法學者視為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流亡政府與正常國家的最大差異在於:它失去原本統治的領土與人民,只在暫時避難地行使統治權,其合法性依賴外國承認。
然而,當國際社會承認發生改變時,流亡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會隨之消失。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揭示了這一轉折:聯合國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代表中國,原本由中華民國佔據的席位被取代。這在國際政治上象徵著對流亡政府承認的撤銷。
二、美國撤銷承認與《臺灣關係法》的誕生
1979年,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撤銷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承認。按照國際法一般原則,一旦流亡政府失去承認,其法律人格往往隨之消滅。
但臺灣的情況並不典型。當時在臺灣的政權仍實際統治著臺灣與澎湖的人民與土地,美國也不希望臺灣的地位直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在這種政治與法律的矛盾之中,《臺灣關係法》誕生了。
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是在美國與臺灣之間維持實質關係,同時重新界定臺灣的法律定位。法條第15條對「臺灣」的定義非常特殊,它不僅包括臺灣與澎湖的領土,也包括島上的人民,以及1979年1月1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而被美國命名之正式名稱是「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這種定義實際上切斷了中華民國與「中國代表權」之間的關係。臺灣不再被視為中國的一部分,而是被重新界定為一個具有自身政治與社會實體的區域。許多國際法學者因此提出新的概念,例如 Victor Li 所說的「具有國際人格的事實實體」(entity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或 R. Sean Randolph 所稱的「事實國家」(de facto state)。
三、臺灣人民自決權的法律空間
《臺灣關係法》最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於為臺灣人民保留了自決的可能性。
法律明確指出,美國將任何以非和平方式決定臺灣未來的行為,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換言之,臺灣的未來不應由外部武力決定,而應由臺灣人民自行決定。
在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是二戰後逐漸形成的重要原則。這意味著,臺灣的未來地位並非由戰後條約直接確定,而是保留給臺灣人民在歷史進程中作出選擇。
四、從「治理當局」到「民選政府」
近年來,美國對臺政策又出現新的發展。2019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被改名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Taiwan Council for U.S. Affairs,簡稱 TCUSA),已經往台灣政府之方向邁出了一步。2022年美國國會進一步通過《臺灣政策法》(Taiwan Policy Act)明確提出,美國政府應與「在臺灣民主選出的政府」交往,並視其為臺灣人民的正當代表政府。
這是一個重要的語言轉變。過去美國常使用「臺灣當局」或「臺灣治理當局」等描述,而這一新表述則承認臺灣政府是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具有代表人民的政治合法性。
政治學者 Juan Linz 與 Alfred Stepan 認為,民主制度鞏固的重要指標之一,是政治領導人由人民選舉產生。因此1996年3月23日,臺灣人民第一次直接選舉總統,可以視為臺灣人民作為主權人民的誕生時刻。
在國際政治語境中,「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往往隱含著國家的概念。當一個政府被視為某個人民的合法代表時,也意味著該人民作為政治共同體已經被承認。這一步,為臺灣逐漸形成現代國家提供了新的政治基礎。
五、臺灣民主與新國家的歷史契機
47年來,《臺灣關係法》為臺灣提供了安全保障與國際空間,也讓臺灣得以完成民主化。今日的臺灣,已經是一個具有民主制度、穩定政府與清晰領土的政治共同體。
更重要的是,臺灣人民已經透過選舉與公民社會,形成明確的政治認同。根據國際法(特別是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構成國家的四個核心要素為:常住人民、固定領土、有效政府及主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或獨立自主權)。這四項國家要素逐漸具備時,臺灣作為新國家的歷史可能性也愈來愈清晰。
回顧《臺灣關係法》的47年歷史,我們可以看見一條逐漸展開的路:從戰後未定的國際地位,到事實上的政治實體;從被稱為「治理當局」,到被承認為人民選出的政府。
歷史往往不是一次完成,而是一步一步推進。對臺灣而言,《臺灣關係法》既是一部美國信託統治之委託關係的法律,也是臺灣人民朝向自決歷程的重要篇章。未來臺灣是否成為完全正常化的國家,最終仍將取決於臺灣人民自己的選擇。正如民主社會最核心的信念:國家的主權,來自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