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 星期四

1953年8月7日,美國總統艾森豪簽署難民法

1953年8月7日,美國總統艾森豪簽署難民法
🍀黃春生牧師|傳送門: https://portaly.cc/chunsheng

1953年8月7日,在冷戰正酣之際,美國總統艾森豪(Dwight D. Eisenhower)簽署《1953 年難民救濟法》(Refugee Relief Act, RRA)成為法律,主要為來自共產國家的難民與逃亡者提供美國簽證。這項法案取代了已於前一年失效的《1948 年流離失所者法》(Displaced Persons Act of 1948),允許美國合法接納 214,000 名移民入境,其中包括許多仍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無家可歸的人。

艾森豪在簽署法案後宣布:「通過這項立法,我們給予214,000人一個嶄新的生命機會。這項行動再次展現了美國對於無家可歸、受迫害及來自其他國家不幸者的傳統關懷。」

根據該法申請簽證的人,必須經過數月的審核程序,包括證明其政治背景及失去安全家園的事實。他們還必須證明有一位美國公民擔保人,能事先安排其在美國的工作,並保證他們不會申請社會福利。許多協助難民找到工作、住房與擔保人的工作,主要由自發的民間組織負責,以幫助他們融入美國社會。

該法案的文字與執行方式,實際上大致將「難民」的定義限縮為「反共的歐洲人」。在 214,000個簽證名額中,僅有 2,000個配額給予華裔難民,另有 5,000個給予來自「遠東」地區的其他人。艾森豪曾特別要求國會接納更多來自南歐的移民,因為他們過去被《1952 年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所建立的配額制度排除在外。該法案特別將約 60,000個簽證名額分配給義大利裔難民。

《難民救濟法》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它明確訂立了三種「流離失所者」的定義:

1. 難民(refugee):因「迫害、害怕遭受迫害、自然災害或軍事行動」而逃離非共產國家的人。
2. 逃亡者(escapee):因「迫害或害怕遭受迫害」而自蘇聯或其他共產國家逃離的難民。
3. 德裔被驅逐者(German expellee):指居住在德國或奧地利的德裔難民,出生於並被納粹強行從蘇聯或其歐洲附屬國驅逐,或被迫從該地區逃離的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