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1日,李登輝總統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47年,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內戰激烈,為滿足軍事需要,蔣介石提出戡亂方案,中華民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1948年,國民大會通過《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以繞過憲法約束,逕行發布「戒嚴令」與「緊急命令」,效用為期兩年。
1949年,中國國民政府敗逃台灣,藉《臨時條款》補充的行政權顯然不足以挽救蔣介石的無能,然而權力的擴張並未因此停下。隨著《臨時條款》時效將屆,國大代表卻仍有泰半滯留於中國,人數未達標準,無法決議應延長或廢止《臨時條款》。最終,國民大會仍產出決議,表示條款繼續有效。
在動員戡亂的體制之下,諸多惡法應運而生,如《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塑造獨裁極權的政府,重度侵害人民權益、不符比例原則的嚴刑峻法。從1949年至1960年,不過十餘年的時間,就有九千多人因惡法蒙冤入獄,甚至無辜遭到處決。
1990年,野百合學運爆發,促使總統李登輝承諾,推進廢止《臨時條款》的期程,台灣也終於得以從反攻幻夢中解脫,加深自我主體意識。
現行《集會遊行法》,前身即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修改甚少,仍多處箝制人民集會自由,謹記切莫姑息惡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