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未定論?
德國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說:「我們若是不關心當代的社會問題,就不是一個真正傳福音的基督徒。」在台灣最大的公共議題、最大的社會問題的根源就是「主權」問題。主權的不確定,使得族群傷害無法平復;主權的不確定,使得國家認同產生危機;主權的不確定,使得中國的覬覦,儼然台灣已經是它口裡的肥羊。
聖經申命記 8:3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耶和華口裡所出的一切話。」確實,人的存活若沒有核心價值,只是「行屍走肉」;同樣的,台灣的存在只是想依靠「經濟」,而沒有主權的核心價值,這只會使得台灣走入毀滅。
台灣主權問題的詮釋權過去被國民黨挾持,現在則是論述混亂,尚未釐清。在未來,這問題我們仍須去面對,我們無法以「維持現狀」來逃避這個台灣最大的公共議題。
過去台灣主權的定位在全世界38年最長的戒嚴統治下,是政治上最大的禁忌,因為它挑戰國民黨在台灣統治的合法性。若不合法(國際法),國民黨就是外來的統治者,它竊佔應屬台灣人民的土地。若合法,它就是另一個中國(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國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因此有權主張「內戰」尚未結束,而前來強佔台灣。
前日,馬英九先生論述「1952年中日和約」是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法源主張。「1952年中日和約」正確應作「台北和約」,且這項和約乃依據舊金山和約所簽訂的。但是,我們將歷史倒回過去,看看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先生在立法院備詢所說的,就能夠釐清這一切。
當時,中國[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事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台北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問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參閱John J., Jr. Tkacik(譚慎格), Rethinking One China。〕換言之,當時的外交官員很清楚的知道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的主權是未定的,而台北和約也無法僭越舊金山和約。
馬英九先生不再使用「開羅宣言」作為台灣主權屬中華民國的論述,這一點似乎是進步了,但是他卻改訴求「台北和約」的論述,這就暴露其不瞭解戰後舊金山和約的相關法理知識。相較之下,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今日在自由時報所發表的文章,就顯出其法學涵養的豐富。她的文章如下,值得我們詳讀。
在台北賓館宣布「二個中國」新國策?
◎呂秀蓮/2009-4-29/自由時報-第15版自由廣場
◎呂秀蓮/2009-4-29/自由時報-第15版自由廣場
馬英九總統親自主持台北賓館「1952年中日和約」簽約場景的展覽,他將此一展覽視為國家定位的嚴肅課題,這個動作具有許多重要的政治意涵,簡述如下:
1. 否定開羅宣言,接受舊金山和約,承認日本放棄台澎,但台澎主權由住民自決。
眾所周知,台灣及澎湖是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而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台),與澎湖列島永遠讓於日本」。直到1951年9月8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而告終。
眾所周知,台灣及澎湖是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而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台),與澎湖列島永遠讓於日本」。直到1951年9月8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而告終。
舊金山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並未表明台澎主權的歸屬問題。況且,舊金山會議之前六年聯合國已成立,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是賦與所有因戰爭被佔領的島嶼「住民自決」的基本權利,舊金山與會各國豈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容許日本任意決定台澎的主權歸屬?
至於法理基礎,國民黨一直建構在「開羅宣言」,那是1943年11月27日由蔣介石、羅斯福和邱吉爾三巨頭在埃及首都開會的共識,三位並未簽署,而是以「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方式分別在三國首都對外發表。
開羅宣言表達日本戰敗後應放棄佔據的領土,包括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當時尚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宣言的要旨隨後在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宣言」再次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一個多月後日本發表「降伏文書」,同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中國國民黨因此主張開羅宣言作為對台澎擁有主權的法理依據,而避提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
台北和約第二條規定,雙方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既然日本在1951年舊金山會議「業已放棄」台澎主權,它1952年時已沒有權利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無從「繼承」台澎主權。
台北和約第二條規定,雙方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既然日本在1951年舊金山會議「業已放棄」台澎主權,它1952年時已沒有權利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無從「繼承」台澎主權。
國史館林滿紅館長為何建議國民黨政府應該根據台北和約擁有台澎主權?因為她完全迴避台北和約第二條是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翻版,她只著眼台北和約第三條及第十條與主權毫不相干的財產處分與國籍問題,而錯將管轄權視同主權。
台北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將就財產處分問題與「在台澎之中華民國當局」另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內的台澎居民為中華民國國民。林滿紅因此認定「如果不是將台澎主權移轉中華民國,日方又怎會和中華民國政府談財產及國籍問題?」。
林館長錯了!作為子條約的台北和約內容不能超越母條約舊金山和約的規定,當台北和約簽訂時,日本堅持用「業已放棄」(過去式)四個字,日本是向舊金山51個與會國家放棄台澎,不是向無法參加會議的中華民國放棄,日本既已放棄就再也無權另作處理!至於財產處置與國民國籍的認定等問題,日本是因中華民國當時占領台灣的既成事實而不得不跟它另定雙邊協議,但中華民國對台灣有管轄權並不必然等於擁有主權,因為主權與管轄權在國際法上是兩回事。台灣主權應依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的基本原則處理。
2. 馬總統應昭告世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繼承」台澎主權,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日推翻中華民國,但迄今未曾在台行使有效主權,卻對全世界宣稱「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其法理依據是中華民國根據開羅宣言享有台灣主權,它既然繼承中華民國所有,因此也「繼承」台澎主權。如今馬總統以主張台北和約及舊金山和約取代開羅宣言,那麼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哪有權利主張繼承1952年之後中華民國所有的物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日推翻中華民國,但迄今未曾在台行使有效主權,卻對全世界宣稱「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其法理依據是中華民國根據開羅宣言享有台灣主權,它既然繼承中華民國所有,因此也「繼承」台澎主權。如今馬總統以主張台北和約及舊金山和約取代開羅宣言,那麼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哪有權利主張繼承1952年之後中華民國所有的物事?
3. 馬總統應宣布「二個中國」基本國策並與民進黨的「一中一台」主張進行理性協商。
林滿紅館長認為台北和約「就是界定台澎主權地位的國際條約。台灣的國史必須定位為中華民國史,以中日和約為本,就可以釐清台灣人是誰的身份問題。林滿紅的意思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應該從1952年與台澎共生而且獨立於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也就是說,林滿紅的建議被馬英九總統認可之後,馬總統的最新基本國策應該是「二個中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中華民國在台灣。
林滿紅館長認為台北和約「就是界定台澎主權地位的國際條約。台灣的國史必須定位為中華民國史,以中日和約為本,就可以釐清台灣人是誰的身份問題。林滿紅的意思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應該從1952年與台澎共生而且獨立於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也就是說,林滿紅的建議被馬英九總統認可之後,馬總統的最新基本國策應該是「二個中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中華民國在台灣。
那麼,國民黨由一個中國變成兩個中國的新政策,與民進黨「一中一台」的基本立場,也只剩下國號的差別而已。朝野兩黨大可關起門來,理性協商,謀求台灣長久安的百年大計。(作者為前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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