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從「祭司」到長執

從「祭司」到長執
黃春生牧師 (刊登於2010/11/14重新教會週報)

禮拜三(2010/11/10)是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的生日,當天單獨會主的進度讀到出埃及記第18章,那裡有一段經文這樣說:「第二天,摩西在人民中處理紛爭,從早到晚十分忙碌。」(18:13)這讓我反省到,人無論能力多麼高強,都是很有限的人。縱使摩西在出埃及的運動中扮演極為重要的領袖,但是他還是一個有限的「平凡人」。摩西從早到晚都在忙著審理人民的陳述案件,處理人民的糾紛,只要有糾紛他就自己處理,結果卻是變成人民「從早到晚」站著等他審理案件。這樣一來,不但不是在幫助人民解決問題,有時反而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擾民。確實,就算能力再強的人也會有耗盡的一刻。

任何一個團體中都害怕「全能型」的領導者出現,因為這樣的領導者很容易被塑造形成「偶像」,在獨裁的國家、社會裡,這樣的情形最普遍。在基督教會裡,我們更應該警惕此事,我們應該謙卑回到人的有限與本質來看,這樣才能夠避免「權柄偶像化」。論到肢體的同工與分工,保羅告訴我們說:「一個身體是由好些肢體構成的,而每一個肢體有它不同的功用。同樣,雖然我們有許多人,我們在基督裏成為一體,互相聯絡,構成身體不同的部份。」(羅馬書12:4-5)又說:「如果全身是眼睛,怎麼能聽呢?如果全身是耳朵,怎麼能嗅呢?然而,上帝按照自己的旨意把那些不同的肢體都安置在人的身體上。」(哥林多前書12:17-18)在教會這個屬靈的身體裡面,每個肢體、每個人都應發揮每個人不同的恩賜,來榮耀上帝。今天我們要召開會員和會來選舉新任的長老、執事,更可以從這幾段經文來反省我們的選舉態度。

長老教會延續十六世紀以來「信徒皆祭司」的精神,強調信徒都應成為服事的祭司,而教會領袖或同工則是由「祭司」相互選出。這不是否定聖靈的工作,而是順從聖靈在每位「祭司」身上所行的感動。因此,我們若無法以謙卑的態度來讓聖靈帶領,我們就會憑著「血氣」來選出教會的同工,被選出的同工沒有聖靈的呼召,連帶也使得服事倍感壓力,甚至將世俗的觀念帶入服事中。所以,首先我們要以信仰的態度來看待長執選舉,而不是說「今年該換誰?」,或是考量與誰的交情好等,這些都不是我們選舉的準則與態度。我們必須清楚自己的身份,你是「王家的祭司」(彼前2:9),是屬聖潔國度的一份子,因此,你必須選出一位「祭司中的模範者」。換言之,我們選的對象必須先有「祭司」的委身態度,然後在眾人看為妥當而選出他們擔任教會的長老、執事。論到「祭司」的身份,就必須瞭解到祭司就是「上帝話語的維護者」,若是長執對於上帝的話語不求甚解,這樣教會就很容易落入世俗價值的當中。

有長老制度的產生,應可追溯到摩西時代,他選立長老70人來協助他處理百姓的事務(民11:16-17),而在耶穌時代每個會堂都設有長老來維持信徒的信仰生活與風紀。在初代教會時,將長老分成「教訓的長老」和「治理的長老」(提前5:17)。教訓的長老就是「牧師」,治理的長老就是堂會選出的「長老」,而「治理」不是管轄,乃是服務(可10:12-45)。

在教會的組織裡,小會由牧師和長老組成,依據總會法規規定,小會的職責是:傳道,執行禮拜和聖禮典,維護教會風紀和信徒的信德,管理教會財政,管理會員籍,辦理選舉及任免長執等,也是教會對外行文的代表。依據法規第九章第95條規定:長老、執事的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在選舉規則第二章第12條規定:長老候選資格需曾任執事二任以上者。

長執會則是由傳教師、長老、執事組成。依據總會行政法規定:長執會的任務在於辦理庶務、慈善、社會服務等事工。依據選舉規則第二章第12條規定:執事的資格必須陪餐滿二年者才具備候選資格。

執事的職責偏重在教會的庶務工作和對外的慈善工作。因此,身為執事應該清楚教會的需要,如教會內的器材設備、環境清潔、禮拜用品等,甚至人力的調配,教會的維修等。此外執事也需知道教區或社區裡面有哪些亟需幫助的人,以便辦理對外的慈善工作。此外,從現代中文譯本聖經裡特別將執事翻譯成「教會領袖的助手」即長老的助手(提前3:8),這也反映出執事的定位。

使徒保羅一再提醒我們,身為長老、執事,應該知道在信仰生活上有好的見證,這樣才能成為信徒的「領袖」(提前3:1-13)。教會與社會中的社團、公司不同,教會是一群受耶穌基督呼召的人所組成,是傳揚上帝國和基督的救贖之信仰團體,講的是奉獻自己,以及「對上帝有信、對厝邊有愛、對鄉土有情」。因此,在教會裡談不上有何利益可謀,也扯不上有何地位可圖。每次長執選舉時,我們應該提醒自己必須從認真、委身的「祭司」中選出長執,這樣一來教會就不走偏差的路,也必然能夠走在上帝的旨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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