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牧師,你對民法972的修正案,有何看法?

牧師,你對民法972的修正案,有何看法?

今天(2016.11.17)一早被問到:「牧師,你對民法972的修正案,有何看法?」面對此問題,很多人的情緒非常激動,很難理性、客觀的討論。今天在群賢樓外也很熱鬧,一方贊成修改民法972,另一方面反對修改972,二邊都有認識的人,立場非常的對立。但總覺得沒有對話就對立,非常不妥,我感覺到被釘十字架基督的身體再次「撕裂」疼痛。

首先來看看,民法修正案內容。修正條文如下:
(新增)第971條之一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以異性配偶為限。
(修)第972條: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修)第973條:未成年人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原)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修)第九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原)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第1079條之一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新增第2項)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整個修正案引發的對立應該是針對第972條。這問題可以分二個層面來看,一是「傳統婚姻制度」,一是「聖經對婚約的設立」。

第一個層面「傳統婚姻制度」。反對方強調違反「傳統婚姻一夫一妻制」,但所謂的「傳統」一夫一妻的法律,不過是在1985制定的「重婚法」,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第988條增訂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從那時開始,台灣才走入所謂的「二人婚姻」。換言之,一夫一妻的法律不是「傳統」,它是近年的產物。

若從聖經來看,創世記亞當、夏娃的故事似乎是一夫一妻,但不要忘了一夫多妻在舊約聖經時代是很普及常態,公元9世紀以前猶太人都是存在一夫多妻制。現代舊約聖經學者更有人認為聖經主張一夫多妻制,如William Luck及Blaine Robinson。

更何況,以現代的理解來說,馬利亞幾乎是「代理孕母」,約瑟則是耶穌的養父;獨身的耶穌跟保羅,並沒有進入婚姻制度中,但這不減少他們對上帝呼召、使命的完成。

第二個層面是「聖經對婚約的設立」。婚約有二種,一種是在上帝裡面的立約,一種是法律之下的約束。台灣的法律准予離婚,台灣的法律准許宗教自由,怎麼不見宗教狂熱份子去反對這二條法律呢?好險我們不是ISIS,我們有寬容、慈悲,更有基督包容的愛。此外,許多基督徒雖然在上帝裡面立約,後來離婚,上帝會捨棄他們嗎?不。上帝愛世人,「世人」所指的不是狹隘基督徒眼中所謂的「正常人」,應該包括任何的人。台灣的法律准予離婚,台灣的法律准許宗教自由。這二點不是違反十誡中所揭示的嗎?若要反修正民法第972條,那麼應該先反憲法第13條,同時也要反民法第1052條,因為這二條違反十誡第一條、第七條。再說,聖經教導我們創造論,那麼我們怎麼不去抗議教育當局,甚至抗議整個科學界進化論的論述呢?

從聖經立約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古代的一夫多妻,或是現代的一夫一妻,都必須遵守「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他」,因為這樣的立約必須尊主為大的。我們應該要去強調的是「委身的愛」,就像基督為教會捨身,教會順服基督。

但說到根本,反對修法的人這樣說:「這個法案的通過,會帶來性解放的風潮,甚至上帝會因此像毀滅所多瑪,蛾摩拉一樣降下災禍。為了少數同志的權益,讓大家同受災害,這樣值得嗎?」

同性戀被定義為「罪」,最常被引用的是「所多瑪」,但是聖經對這種「罪」的最清楚定義不是在《創世記》的故事裡,而是在《以西結書》裡面:

以西結書16:48-49直接了當的交代所多瑪的罪:「我─至高的上主指著我永恆的生命發誓:你的妹妹所多瑪和她周圍的村鎮沒有犯過你和你周圍村鎮所犯的罪惡。她跟她的女兒吃得飽,過著安逸的日子,就驕傲起來,不照顧那些困苦貧窮的人。」

看到沒,所多瑪的罪不是「同性戀」,而是「不照顧那些困苦貧窮的人」,更何況「天使」沒有所謂的生育性別(雖然在文法上有陰性、陽性),要說成是同性戀,就錯讀聖經了。至少他們沒有「戀」,反倒是「強暴」。《創世記》裡的所多瑪和蛾摩拉故事是常被引用來譴責同性戀的聖經章節,可是這個故事的中心意旨是針對陌生人、弱勢族群、邊緣人(outsiders)的敵意、歧視、強暴等的不義性。所多瑪人不但沒有「好客」,反倒要強暴他們,拒絕他們即將傳的信息。

耶穌對所多瑪毀滅的脈絡也是延續先知以西結的信息,耶穌引用所多瑪不接待客旅,來責備不接待福音傳道者的人。耶穌說:「無論進哪一城,人若不接待你們,你們就到街上去,說:『就是你們城裏的塵土黏在我們的腳上,我們也當着你們擦去。雖然如此,你們該知道上帝的國臨近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 ‭10:10-12‬)耶穌差派門徒出去傳福音,並且囑咐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裏也不要帶錢,除了柺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馬可福音6:8),藉此也可以幫助門徒分辨哪些是所多瑪?哪些是願意接受福音的人?這是「所多瑪之罪」最有聖經脈絡的詮釋,聖經也鼓勵初代信徒說:「不可忘記用愛心接待客旅;因為曾有接待客旅的,不知不覺就接待了天使。」(希伯來書13:2)換言之,如果敵意、歧視、強暴陌生人、弱勢族群、邊緣人時,這樣的人就是所多瑪人。

至於同性性行為,受到譴責的是同性強姦、強暴。無論是同性之間的強暴,或異性之間的強暴,都是聖經中所要譴責的罪行。

另外,有人告訴我:「同性戀遊行出現很多性解放的標語、畫面,真的很罪惡。」確實,我也反對「性放縱」(性解放不等同性放縱),但不要忘了巴西嘉年華會及許多異性戀的性放縱,我們也應當以同樣的標準來檢視。

德國福音教會(Evangelische Kirche in Deutschland, EKD)前議長、柏林主教Rev. Dr. Wolfgang Huber今年來台灣演講時,提到德國基本法(憲法)是將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因為不修改德國憲法的前提,2001年德國為不同結合的人另立「伴侶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歐盟如法國、荷蘭、芬蘭...,加拿大也參酌德國另訂「伴侶法」。台灣因為憲法沒有規定婚姻,僅在民法規定婚姻,因此才會直接修改民法。

目前德國的做法是歐洲的主流,在德國,「婚姻」可以上教堂請神父、牧師證婚,然而「生活伴侶」只能在市政廳由市長公證。換言之,德國人將「婚姻」視為神聖,在教會舉行;將「伴侶」視為人權法律的保障,在市政廳公證。這種做法,雖然讓許多人不滿意,但讓雙方勉強都可以接受。但如果神父、牧師願意為「伴侶」證婚時,也可被接納。

但反觀在台灣,沒有深遠的基督教歷史,要求所有台灣人將「婚姻」視為在上帝面前立約的神聖性,對非基督徒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在台灣,無論你採用何種宗教的婚禮儀式,都不被政府認定,因為政府的法律規定是「登記制」。


願這首詩歌《良善的力量》(Von Guten Mächten)安慰此刻正在被歧視、被霸凌的朋友!
聖詩(2009)#605


2017.5.24大法官會議釋憲: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下載
延伸閱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正式官方《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
線上資料閱讀:出處: http://rd.pct.org.tw/
一、導言

後續發展:台灣臨床心理學會支持同性婚姻平權(2016.11.30)

約翰斯托得(Rev. John Stott) :
「我們同享作為人的榮耀,也同受為人的悲劇,包括性別與生命的其他層面。人類中除了耶穌以外, 沒有一個能在性這件事上無罪。我們必須按照聖經的亮光來判斷是非, 我們都不能逃避。
只是我們絕對不能用定罪的態度來看人,我們怎麼判斷他人,我們也被按照同樣標準審判。沒有人有權帶著道德驕傲感去評斷別人。何況,性的犯罪並不是唯一的罪, 甚至還不是最邪惡的罪。人的驕傲與假冒為善比它更糟!」

公共電視:葉永鋕{萬年青的眼淚}



鷺江國中楊同學的遺書裡的一段話。
「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
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
因為這是人性。」


當真愛來敲門


悼念
1994年夏,北一女17歲的林青慧、石濟雅在遺書中如是說:
親愛的家人:
  當你們讀到這封信時,請不要為我們難過,這是經過長時間考慮之後的扶擇。我們拋棄了所擁有的一切的原因很難解釋,以下不精確的言詞,希望你們能稍微了解。當人是很辛苦的,使我們覺得困難的,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挫折或壓力,而是在社會生存的本質就不適合我們,每日在生活上,都覺得不容易,而經常陷入無法自拔的自暴自棄的境地。我們的生命是這麼地微不足道,在世界上消失應該不會造成什麼影響。我們是在平靜而安詳的心情下,完成了最後一件事。...

2000年春,高樹少年葉永鋕倒臥無人大廁所。
2011年秋,鷺江國中楊同學一躍而下。

延伸閱讀:同性婚姻是基督信仰的「試金石」
延伸閱讀:不要成為所多瑪!
延伸閱讀: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Sexuality, the Bible & the Church: Plain Talk About Tough Issues 本書收錄美國長老教會/神學院的學者/教師撰寫有關「性特質、聖經與教會」的文章。
延伸閱讀:認識國際陰陽人(intersex)
延伸閱讀:反同?直同?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遠!
延伸閱讀:你我用的是同一個「性解放」嗎?
延伸閱讀: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延伸閱讀:性別認同 溫哥華列入小學課程 延伸閱讀:反同陣營謊話連篇?(作者提出統計數字反駁反同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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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以色列的多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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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挪威幼稚園裡的同性戀教育 (天下雜誌)
延伸閱讀:摯愛男行 (公共電視)
延伸閱讀:全球週刊封面:性別革命:科學怎麼說國家地理雜誌
《國家地理雜誌》指出,XY染色體、生殖部位特徵(凹或凸)、激素(睾固酮和雌激素的相對水平)、心理學(自定義的性別認同)、社會人類學(文化定義的性別認同)等五六項不同因素,共同組成了對傳統性別認知的革命。
延伸閱讀:羞羞臉,你在幹什麼?---談嬰幼兒自慰動作 (馬偕黃瑽寧醫師)
延伸閱讀:同志家庭的孩子與異性戀家庭孩子在發展上無異Patterson, 2013 (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美國心理分析學會等重要學術組織更共同發表了法庭之友聲明 明確表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顯示同志父母比異性戀父母不適任,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同志家長的孩子在心理健康或適應上不如異性家庭的孩子」。
延伸閱讀: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性別平權立場聲明
延伸閱讀:同性戀與學術調查(一)(二)(三) 2013
延伸閱讀:貞潔教育 無效又有害
延伸閱讀:Abstinence-Only Sex Educators Think They’re Teaching People To ‘Say No’; They’re Wrong (哈佛大學健康政策學程的洛森邦教授(Janet Rosenbaum)提醒,有82%的真愛立約學生五年後會否認曾立過誓約,88%的立約者仍有婚前性行為。)
延伸閱讀:江河清:同性戀是天生嗎?──別被這問題綁架社會正義的思考

同性戀重點不在於性,在於生存 | 詹姆士歐基斐醫師 | TED演講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同性伴侶無法使用《民法》締結婚姻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庭。將婚姻平權提到憲法法庭的高度進行辯論,這是台灣的首例,也讓台灣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國際上約有一百二十多個媒體報導,重要媒體報導如下:
AGENCE FRANCE-PRESSE. “Taiwan court hears landmark gay marriage case.http://www.rappler.com/world/regions/asia-pacific/165110-taiwan-court-landmark-gay-marriage-case

BBC NEWS. “Taiwan top court hears landmark gay marriage case.” “http://www.bbc.com/news/world-asia-39376423

THE CHINA POST. “Justice Minister under fire as top court hears gay marriage case.http://www.chinapost.com.tw/taiwan/national/national-news/2017/03/25/494253/p2/Justice-Minister.htm

NEW BLOOM. “Comments By Chiu Tai-San On Gay Marriage Provoke Outrage As Judicial Yuan Hearing Held.https://newbloommag.net/2017/03/24/judicial-marriage-equality/

PINK NEWS. “Taiwan’s top court is hearing a case that could make marriage equality legal.https://www.pinknews.co.uk/2017/03/24/taiwans-top-court-is-hearing-a-case-that-could-make-marriage-equality-legal/

TAIPEI TIMES. “Same-sex marriage hearing commences.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front/archives/2017/03/25/2003667426

◎台灣婚姻平權大事記
1986年|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訴求同性婚姻法制化
1996年|作家許佑生與烏拉圭籍的Gray公開舉行台灣首場同性婚禮
2000年|祁家威具狀聲請同性婚姻釋憲未獲受理
2006年|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未通過
2013-2015年|祁家威與伴侶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在用盡所有救濟途徑下,祁家威聲請大法官釋憲,並主張民法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台北市政府也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聲請釋憲
2017年5月24日|同婚釋憲結果: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2018年11月24日|幸福盟提出的愛家公投3案皆通過,行政院宣布將依照公投結果制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敲定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名稱定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首部以釋憲案為名的法案,以避免挺同與反同爭議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會二讀表決,確定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同性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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