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8日及29日,美國眾議院、參議院通過《臺灣關係法》
公元1978年12月15日,美國總統卡特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國將與「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並承認,同時終止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外交關係並且撤銷承認;鑑於台灣在美國戰後,於《美國憲法》中的法理地位,是屬於《美國憲法》中「未合併領土」的一環,而且現實中是﹝中華民國﹞代替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在1949年變成「流亡政府」,同時於1972年起,也被《聯合國》取消「代表中國」的身分,國際社會的變化令美國不得不改變政策。
美國是法律至上的國家,為維持與台灣以及「台灣當局」的關係,斷交前卡特總統曾於當年12月30日簽發行政命令,責成各行政機關在新法律完成以前,依照該行政命令之效力,繼續與台灣維持關係。公元1979年眾議院、參議院兩院以不到兩天的時間,分別在3月28日及29日表決通過,卡特總統於4月10日正式簽署《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為TRA)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國內法,並追朔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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