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基督徒可以紋身、穿耳洞嗎?

基督徒可以紋身、穿耳洞嗎?
黃春生牧師

根據舊約利未記19:28要求以色列人說:「為死人哀傷的時候,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或割自己的身體。我是上主。」「刺花紋」和合本翻譯成「書寫」,此字是指雕刻或深印符號或文字,整本聖經中只出現在這裡。其根本含義則不明確,所以我們無法得知它到底指什麼?再者,刺青(tattoo)這個字一直到十八世紀晚期,才出現在英文詞彙裡。我們可以從十七世紀早期的英王欽定本(KJV),發現此字譯為"print",「你不許『印』記號在身上」。

利未記19:28這條律法的時空背景,是以色列人從埃及人的奴役中被救出來,也必須從埃及多神的信仰中得到解放。現代考古學指出,埃及人有紋身(scarification)習俗,但只限女性。埃及女人會在跟生育有關的身體部位上紋身,如胸部、大腿和腹部,作為保育生產的護身符。從埃及人常刺的圖案—生育女神貝斯(Bes)來看,也支持此一說法。因此,脫離埃及異教的影響,也成為出埃及的重要指標。

此外,也有證據顯示,迦南人疤痕紋身的手法是更為極端的,包含烙印、切割或劃開皮膚。考古學和聖經一同指出,迦南人有以割傷身體祭祀神祇、哀弔死者的儀式(參閱列王紀上18:28)。綜上所言,利未記19:28所禁止的應該是針對埃及、迦南的異教崇拜下的紋身。

儘管今日基督徒不再受舊約律法的束縛(羅馬書10:4;加拉太書3:24-25;以弗所書2:15),但畢竟舊約中曾禁止異教崇拜的紋身,這件事情就容易引起律法主義者的關注。要回答此問題時,我會先問一個問題,紋身的目的在哪裡?我想歸納幾種紋身的情況,最後再來談我對刺青或紋身的看法。

一、因社會階級與榮譽而紋身
在台灣因社會階級與榮譽而紋身,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泰雅爾族的「黥面」文化。泰雅爾族人紋面是「生命與榮譽」的表徵,男子紋面必需在戰場、狩獵時有英勇的表現,才能紋面,女子則需有姣好的面貌及織布的本領才有資格紋面,或女人出嫁後代表貞節,忠於丈夫的表示。男性一向刺額紋與頤紋,女性則刺額紋與頰紋。又族中獵頭多次成功的男子及織布技術超群的女子,有特權在胸、手、足、額刺特定的花紋,為榮耀的表徵。

二、因醫學美容所需
有人因為美觀或是因為燒燙傷、疾病等後天傷害,而需要進行美容甚至膚色的「紋身」,或是「紋眉」等。這與裝飾、裝扮很類似,而裝扮或上妝是普遍的禮儀(參以賽亞書63:1;耶2:32;結16:11;林前12:24);但彼得前書2:9提醒說:「又願女人廉恥、自守,以正派衣裳為妝飾,不以編髮、黃金、珍珠,和貴價的衣裳為妝飾」。換言之,在所處的文化下,以適當樸實的裝扮是穿著的原則。

三、因流行文化的追求
最早穿耳洞僅止於奴隸身上,奴隸的耳洞上掛著主人的記號,意思是奴隸是主人的財產,就像申命記15:17所記載,「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但隨著時代的演變,穿耳洞、裝扮也因著流行文化的追求而有多元變化,甚至也展現在紋身上。

四、因表達信念
因表達信念而紋身,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韓戰期間,中國共黨以「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為口號,派了五十萬所謂的自願軍投入韓戰,歷經五次戰役後,38.2萬人戰亡,二萬多人成為戰俘,許多戰俘回到中國遭到批鬥,因此,絕大多數的戰俘盼望聯合國接管他們,但聯合國無力養活這些戰俘,他們面臨遣返中國的厄運,因此他們紛紛期待來到自由台灣,但蔣介石政權又害怕這一群人夾雜匪諜,因此遲遲不予接納。直到戰俘透過刺青表達對蔣介石的擁戴,甚至刺上「殺朱拔毛」,以表示自己的絕對信念。14,235位戰俘以「反共義士」於1954年1月23日分三批陸續抵達台灣基隆。當1987年台灣開放探親後,這些「反共義士」紛紛去除刺青返回故鄉探親。

同樣地,有些男女為了表達彼此情愛的委身,雅歌8:6也顯示出古代也有為了表達愛情,而在手臂上刻上「戳記」,在身上刺青表達愛情自死不渝。但與韓戰的「反共義士」一樣,當時勢改變後,有誰還能堅持過去的委身信念呢?試想,這些外在、有形之物能保證真正的委身與信念嗎?結婚證書貼滿屋,能保證夫妻恩愛嗎?婚戒掛滿十指,能夠保證不外遇嗎?不,如果沒有向著上帝真實的心,再多外在、有形的記號都沒有意義。

五、因幫派、黨派而做的記號
有些人因幫派、黨派結黨營私而有記號,這些組織都與黑暗邪惡勢力掛勾,這樣的紋身對人都是種心靈的束縛與戕害。

六、因宗教崇拜而紋身
在台灣有些人的紋身是因著「宗教崇拜」而紋身,例如八家將陣頭的紋身,原始的陣頭沒有紋身,是後來才有的。其實,在舊約中許多規定都是為了從迦南人的偶像崇拜中分別出來的,利未記19:26-28命令說:你們不可吃帶血的肉。不可行任何占卜,也不可念咒。不可剃掉頭上周圍的髮,也不可修鬍鬚。為死人哀傷的時候,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或割自己的身體。我是上主。」因為在迦南偶像崇拜中,他們會飲祭物的血、占卜、念咒,甚至迦南的祭司會紋身、修鬍鬚,甚至像台灣乩童一樣用利器割傷身體。

縱觀上述,除了幫派、宗教崇拜的紋身之外,其餘應該可以被「有條件接受」,就好像現代男人修鬍鬚,雖然不符利未記19:26-28的命令,但卻被接納是一樣的。問題是在我們的文化上,修鬍鬚不會被聯想到「宗教崇拜」,但紋身卻會被聯想到幫派、黑暗勢力、異教崇拜等。因此,我會將「有條件接受」規範在「因社會階級與榮譽而紋身」與「醫學美容所需」。

此外,哥林多前書6:19-20也給我們一項很要緊的原則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住在你們裏面,是上帝所賜的。你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上帝,因為他用重價買了你們。所以,你們要用身體來榮耀上帝。」如果我們的身體屬於上帝,在紋身和穿孔之前,我們都需要先問一問,我們這樣做,是否可以榮耀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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