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還不懂救恩,為他施行小兒洗禮有意義嗎?
黃春生牧師
依據羅馬書10:10「因為我們心裏這樣信,就得以成為義人;口裏這樣宣認,就會得救。」如此一來,小孩還不懂救恩,為他施行小兒洗禮有意義嗎?這一點也是反對小兒洗禮者最大的癥結點。要回答此問題,我們必須對聖經有一清晰的了解,甚至也需從教會歷史中來認識。
今天在強調使徒傳承的基督教派中,均有施行小兒洗禮,這包括天主教會(Catholic Church)、東方正教會(Oriental Orthodox Church)及16世紀宗教改革以來的長老宗、信義宗、聖公會、公理宗等。不為小兒施洗的教派則始於17世紀英國的重洗派(Anabaptism),浸信宗(Baptists)就是此時期脫離英國公理宗而產生的教派,雖然其教義是追隨加爾文(長老宗),但此派否認嬰孩洗禮,主張信徒必須重洗才能進入教會,之後又特別發展出要「受浸」才有救贖功效的洗禮。這段歷史是讓我們知道,在16世紀以前的教會都有小兒洗禮。
一、小兒也是「聖約」的百姓
上帝賜給人救恩的恩典是不分大人與小孩。在第一次的逾越節裡,上帝吩咐以色列人每個家庭要一起吃一隻羊(參考出埃及記12:3),這恩典的宴席並不是只給大人享用的,而是全家一起領受的。很清楚地,上帝的「聖約」不侷限在成人,就像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讓他未曾謀面的子孫也成為「聖約」的百姓(創17:7)。而聖約的記號在以撒尚未出生前,上帝就已經吩咐了(創17:11)。
雖然小兒不明白與上帝立約的內容,但是他們仍是上帝「聖約」的百姓,因此,以色列男孩在出生第八日就必須接受割禮。新約時代,小孩雖然不明白救恩的真理,但是他們仍是上帝百姓的後裔。就連耶穌在出生八天後也行割禮成為「聖約」百姓的一份子(路2:21-22;保羅受割禮,參腓3:5)。
第二世紀羅馬主教希坡律陀(Hippolytus, c170-236)就曾提及,第一世紀時就有嬰兒和成人洗禮的實施。早期的教會,信徒是全家領受洗禮的(林前1:16;徒11:14;16:15,33)。領洗的人雖然也包括兒童甚至嬰孩,但成人卻必需清楚表示願意悔改歸信耶穌是主、是基督,並且渴慕與使徒和其他基督徒共同生活,並遵行祂藉使徒的教訓,如此一來才可領受洗禮。
不要忘了預表基督的身體「天使的食物-嗎哪」,也是賜給全部的選民(詩篇78:24-25),當然包括小孩子。耶穌也如此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不要阻止他們,因為天國的子民正是像他們這樣的人。」(太19:14;可10:14;路18:16)
二、不是所有的小兒都可以受洗
不是所有的小兒都可以受洗,此話怎講?通過聖經,我們知道小兒之所以成為「聖約」的百姓,乃因為他們出生在「聖約」百姓的家庭,無論在舊約或新約的記載裡都是如此。
若小兒的父母之一不是「聖約」的百姓,則不施行小兒洗禮。這一點正如提摩太一樣,提摩太的祖母及母親雖是猶太人,但是他的父親是希臘人,因此提摩太就未曾接受割禮。之後,提摩太被呼召在猶太人當中宣教,他也受了割禮(徒16:3)。換言之,小兒洗禮僅限「聖約」百姓的後裔。
三、小兒洗禮後,他就明白「救恩」嗎?
猶太人的家庭教育就是母親在擔當的主要使命,每個小孩子在六歲之前就會背誦十誡,在八歲以前會背誦出埃及記、默寫十誡,因此又稱為「誡命之子」。在十二歲以前,必須會背誦摩西五經,並且會默寫出埃及記和申命記。滿十二歲開始需要遵守律法,因此又稱為「律法之子」。路加福音2:41-52就記載約瑟和馬利亞每年到耶路撒冷去過逾越節,當耶穌十二歲時,他們帶著耶穌去守節。因此,受割禮之後,父母就有責任教導孩子明白及遵守上帝的律法。
在對聖經的理解下,基督教會認為,小兒洗禮是父母的信仰告白,宣示願意以基督的教導來帶領孩子,直到他長大可以自己在眾人及上帝面前「決志」,又稱為堅信禮(Confirmation),就類似猶太人「律法之子」的成年禮。
四、舊約與新約的「聖約」類比
上帝在選民中「聖約」是有延續性與類比性的。我認為舊約與新約的「聖約」有以下的類比。舊約「割禮」,類比新約「小兒洗禮」。舊約「律法之子」,類比新約「堅信禮(信仰告白)」。如果不是出身自「聖約」家庭者,所受的「割禮」,就類比新約的「成人洗禮」。
五、幾歲可以接受小兒洗禮?成人洗禮?
在長老教會的法規裡,並沒有規定「小兒洗禮」的年紀。我個人通過聖經的理解,認為在「滿十二歲」之前的洗禮都應實施「小兒洗禮」,而且侷限在基督徒父母、祖父母或監護人的信仰告白裡。當他滿十三歲之後,則可以施行「堅信禮」。正如以色列十三歲進行「成人禮」一樣。
至於,不是出身自「聖約」家庭的孩子,則不得施行小兒洗禮。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和成年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除因年齡限制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姓氏權及宗教信仰的權利。兒童享有宗教自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利和義務指導兒童行使這一宗教自由的權利。在父母的宗教自由權利中就包括其有權根據自身的信仰來教育子女,向子女傳授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禮儀及本族文化傳統。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1981年第 36/55 號決議)規定:「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根據他們的宗教或信仰,並考慮到他們認為子女所應接受的道德教育來安排家庭生活。」(第五條第一款)「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第五條第二款)「所有兒童都應受到保護,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兒童所受的教育應貫徹諒解、容忍、各國人民友好、和平、博愛和尊重他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等精神,並使他們充分意識到應奉獻自由的精力和才能為其同胞服務。」(第五條第三款)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十八歲應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十八歲可以結婚。綜合以上,在台灣法律下,十八歲算是法定「成人」責任的開始;如果在阿根廷的話,法定「成人」標準則是廿一歲。
當我們不解「小兒洗禮」的意義時,希望我們能夠屏除個人的成見,而應回到聖經與教會傳承中來尋找答案。當然,誠如之前所說,小兒洗禮是父母告白信仰決志以基督的信仰養育孩子,「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言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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