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是基督信仰的「試金石」
黃春生牧師
同性戀議題是世紀末最能引起教會分裂的議題,過去歷史中,教會歷經諸多的信仰歧見導致分裂,這包括教義上的分裂,使得東西教會分裂千年,一次是1054年的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另一次是1517年宗教改革運動(含1534年的英國國教)。
除了教義引發的分裂,還有神學實踐上導致的分裂。希特勒、蔣介石、共黨集團...等政治獨裁者引發的黨國宗教。有人蓄奴,有人反蓄奴。有人禁止婦女穿長褲,有人贊同。有人禁止聖經翻譯,有人翻譯聖經。有人順從不義政權,有人起義革命。有人支持種族隔離,有人爭取自由。
如今,教會不再支持君主專制、反對獨裁、不再反對女性領導人(某些教會還是反對的)、不再視女性為次等且不潔、不再支持蓄奴、不再主張夫妻在特定節期不得行房、不再反對避孕(天主教會仍然反對)。基督教的教義在這些議題上,不斷在調整基督徒有限的眼光,好讓基督的愛更具廣大的寬容與愛。
兩千年來,教會不斷地修正立場、改變「罪」的清單,而且,都以宣示以「聖經」為根據,我們真的確定,今天教會所大聲指摘的罪行,不會被明天的教會所廢棄嗎? 所謂「聖經無誤」、「奉行聖經」,過去曾經是保守、掌握教會權力者的誑言,他們選擇性的遵守聖經的教導,不願意謙卑如基督愛世人,而是高舉審判的旗幟,似乎在扮演「上帝」。
世紀末最能夠引起分裂教會的是同性戀議題,同時也是最能夠檢驗基督徒是否擁有基督之愛的試金石。 基督教學者James Hanigan在1988年指出,「同性愛」是當代基督教性道德成敗的測試點,同志議題是檢視基督教能否切合時代脈動,進而令基督信仰成為當代人助益的試金石。
前美國總統吉米.卡特,曾針對美國基督徒恐懼同性戀(簡稱「恐同」)的現象,提出深切批判。他認為一個奉耶穌基督是主的教會,會以耶穌的心懷為心懷,而不會用自己的方式來事奉上帝。許多恐同教會在同志議題上的苛責,是不符合耶穌的做法而有問題的,有不少基督教領袖聲稱愛滋病是上帝對於同性戀的懲罰,同志罪有應得。然而,「在耶穌所處的時代,大多數的人對於痲瘋病也抱持著相同的觀念與態度…雖然如此,耶穌仍為我們立下了良好的榜樣,因為他不但伸手去碰觸他們、愛他們,還醫治了他們的病痛。可是有些基督徒與社會大眾卻無法像耶穌一樣寬待同性戀者…這種論斷、批判他人的態度經常都是受到少數幾名宗教與政治領導人的蠱惑煽動而激昂灼烈的。這種貿然的定罪行為,通常具有高度個人偏見。」 (引自:吉米.卡特著,〈擊破人我藩籬〉,收錄於《張老師月刊》,1999年8月1日,頁132-133。)
河畔教會 (Riverside Church)
《紐約時報(NY Times)》1985.5.26以顯著篇幅報導發生在紐約「河畔教會(Riverside Church)」的一件事件〈SEX ISSUE DIVIDES RIVERSIDE CHURCH 〉,使得同性戀的議題在這個歷史悠久的教會中引發衝突。最後,河畔教會發表了526個字的聲明,強調河畔教會接納同性戀者為教會屬靈家庭的一份子,也是耶穌基督肢體的一員。
1985年5月5日,在紐約「河畔教會(Riverside Church )」,一名副牧師查寧 .菲利普(Rev. Channing Phillips)負責講道,題目是:「論人類的性」。菲利普無論在教會還是在公共生活中,都是引人注目的人物。講到《創世記》1:27「神……造男造女」時,他評論道:「想要避免這樣的結論是很困難的,這就是異性戀……被提升為人類性的典範……這話語氣很重……它意味著上帝對婚姻所規定的就是異性戀方式,其他都是偏離違背了上帝的意志,是罪惡的……無論多麼精巧的神學、釋經學手法,都無法抹去上帝的話。」
河畔教會 (Riverside Church)內部
講道後舉行聖餐,也由副牧菲利普主持。不料一個年輕的異性戀男子從會眾中站了出來,走到前台,打斷了儀式。他對會眾說,他不能支持牧師剛剛的講道。他聲明自己將在唱最後一首聖詩時,站在聖餐桌旁,支持那些同性戀者。他要所有與他有同樣負擔的人加入他。菲利普牧師說:「我不在乎。」
大約五百名敬拜者,包括唱詩班的成員和其他服事人員,離開他們的座位,擠到講台前面,直到唱最後一首聖詩結束禮拜。《紐約時報》以顯著篇幅報導了這件事。
教會的長老們立即決定對此事進行神學和教牧方面的討論。接下來的幾個月中,他們邀請了幾位神學家共同探討性取向的問題,並決定由其他三位牧師在以後三個星期天裡,做關於人類的性──包括同性戀──的講道。
一星期後,主任牧師威廉.斯隆.考芬(William Sloane Coffin )在他的講道中這樣說:「我可以想像你們當中的一些人所感覺的傷害和憤怒。因為你們曾想,盡管在别處難尋,畢竟在此地找到:不論我們文化如何地充滿無知、迷信和偏見,在河畔教會,不僅黑人和白人能感覺為一體,在耶穌基督的名下,慶賀並鞏固彼此的存在,並且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也能够如此。」
Senior Minister William Sloane Coffin
「我也能理解其他人對同性戀懷有的道德恐懼──在教堂中被質疑的恐懼!天上仁慈的主啊,我們的教會已經被同性戀如此鮮明地分裂開,或者叫恐同症──對同性戀者的恐懼和蔑視。無論怎麼稱呼,它已經成為蓄奴時代以來,美國教會所遇到的最具有分裂性的問題。」 他又說,他看不出為什麼基督徒可以根據性取向來劃分和排除異己。
男女、性別平權:教會儼然落後
教會歷史學者、女性主義神學家Mimi Haddad教授說,歷史上每次教會更新和改變自己的神學觀念時,都帶來重要的社會變革。 例如,哥白尼關於行星軌道的發現迫使教會改變了地球中心的教義,從此認定科學帶來的挑戰不會影響信徒的基本信仰,使得科學大大發展;宗教改革針對當時的販售贖罪券大聲抨擊,要求信徒回到聖經,重新檢視基督的救贖;最初提倡廢除奴隸制的信徒重新用新的眼光看待聖經中的信息,挑戰教會內所秉持的不平等責任賦予論(Ascriptivism),而強調人人受造平等;主張男女平權的信徒再次從聖經的信息全面挑戰了女人比男人次等的傳統價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63年前(1950年)封立首位女牧師,正式宣示男女平權在台灣起步。但是,性別平權顯然在台灣教會中仍有極大落後。
1986年,人權大師Bayard Rustin 在去世的前一年,在一次演說中講了一句推動同志平等權利運動的話,迄今仍饒富意義:「今天,黑人的處境不再是社會變革的試金石。黑人已經進入社會每一環節,並且有法律保障他們的權益。同志已經成為今日的地底泥、niggers。在這個意義上,同志取代了黑人,成為社會變革的風向標。當我們以後思考社會改良的時候,要把同志這個最弱勢社群放在心裏。」 今天,我們的世代正面對這一場同志運動、性別平權所引發的新觀念與神學反省時,已有許多神學家從聖經重新詮釋。雖然如此,我們仍需要更多的對話來取代對立。
清教徒幾乎總是會先問:「《聖經》上怎麼說?」羅馬天主教徒則會問:「教會(教宗)怎麼說?」按照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四大神學支柱理論來看,或許能夠提供我們更寬廣的視野,四大神學支柱即 聖經權威 、 傳統權威 、 理性權威 和 經驗權威 。 具體說,就是《聖經》必須在聖靈的光照下進行理解,而不是只按照字面意思簡單化地去理解;教會的傳統則提供豐富的見證,讓我們檢驗自己對經文的理解;理性思考則防止我們理解中的偏狹和武斷;個人内在的經驗幫助我們理解和接近福音。
※河畔教會是紐約甚至是美國的「指標型教會」,是以信仰影響政治、思潮的教會,也被稱為進步主義的中心。
※河畔教會有全世界最大的「鐘琴」 (carillon)。
◆聖經
同性戀被定義為「罪」,最常被引用的是「所多瑪」,但是聖經對這種「罪」的最清楚定義不是在《創世記》的故事裡,而是在《以西結書》裡面:
以西結書16:48-49直接了當的交代所多瑪的罪: 「我─至高的上主指著我永恆的生命發誓:你的妹妹所多瑪和她周圍的村鎮沒有犯過你和你周圍村鎮所犯的罪惡。她跟她的女兒吃得飽,過著安逸的日子,就驕傲起來, 不照顧那些困苦貧窮的人。 」
看到沒, 所多瑪的罪不是「同性戀」,而是「不照顧那些困苦貧窮的人」 ,更何況「天使」沒有所謂的生育性別(雖然在文法上有陰性、陽性),要說成是同性戀,就錯讀聖經了。至少他們沒有「戀」,反倒是「強暴」。《創世記》裡的所多瑪和蛾摩拉故事是常被引用來譴責同性戀的聖經章節,可是這個故事的中心意旨是針對陌生人、弱勢族群、邊緣人(outsiders)的敵意、歧視、強暴等的不義性。所多瑪人不但沒有「好客」,反倒要強暴他們,拒絕他們即將傳的信息。
耶穌對所多瑪毀滅的脈絡也是延續先知以西結的信息,耶穌引用所多瑪不接待客旅,來責備不接待福音傳道者的人。耶穌說:「無論進哪一城,人若不接待你們,你們就到街上去,說:『就是你們城裏的塵土黏在我們的腳上,我們也當着你們擦去。雖然如此,你們該知道上帝的國臨近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 (路加福音 10:10-12)耶穌差派門徒出去傳福音,並且囑咐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裏也不要帶錢,除了柺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 (馬可福音6:8),藉此也可以幫助門徒分辨哪些是所多瑪?哪些是願意接受福音的人?這是「所多瑪之罪」最有聖經脈絡的詮釋,聖經也鼓勵初代信徒說:「不可忘記用愛心接待客旅;因為曾有接待客旅的,不知不覺就接待了天使。」 (希伯來書13:2)換言之,如果敵意、歧視、強暴陌生人、弱勢族群、邊緣人時,這樣的人就是所多瑪人。
至於同性性行為,受到譴責的是同性強姦、強暴。無論是同性之間的強暴,或異性之間的強暴,都是聖經中所要譴責的罪行。
另外,有人告訴我:「同性戀遊行出現很多性解放的標語、畫面,真的很罪惡。」確實,我也反對「性放縱」(性解放不等同性放縱) ,但不要忘了巴西嘉年華會及許多異性戀的性放縱,我們也應當以同樣的標準來檢視。
當我們從《聖經》中得知關於同性戀的說法時,或任何别的問題,我們總是需要提兩個問題:
一、經文本身所要傳遞的意義是什麼? 作者試圖表達什麼?作者所針對的問題是什麼?歷史背景是什麼?用了什麼樣的文學形式?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就得去接觸聖經學者的以不同的批判研究方法所取得的對這些問題的最好理解。
二、經文對於今天的我們有何意義? 這部分要依據第一個問題所作的經文詮釋,來類比今日的處境,才能對今日的讀者有意義。
如果我們不做上述兩個問題的功課,我們就會誤解聖經。
關於「同性性行為」,《聖經》並沒有涉及很多──大概最多只有七處。 沒有證據表明耶穌對這個問題有何教訓。這個問題顯然不是《聖經》所關注的主要課題,而有關經濟正義、平等的經文則有上百處。仔細研究僅有的幾處涉及的經文,我們能得到什麼結論呢?
根據一些當代聖經學者的工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關於性取向的問題,我們從《聖經》上沒有得到任何具體的教導。「同性戀」──一個心理性取向,根本不是一個聖經問題。實際上,關於性取向的問題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才出現。 聖經作者知道同性性行為,但顯然他們認為這些行為是由異性戀者所為,因為他們認為所有的人都是異性戀。當異性戀者進行同性性活動時,他們偏離了自己自然的天生取向。我們所理解的性取向與聖經作者的理解有著極大不同。
的確,對於觸犯希伯來律法上清潔和聖潔的同性性行為、同性賣淫、以同性戀方式表達的偶像崇拜、戀童癖、成年人用男孩滿足自己的慾望等,《聖經》都進行了譴責,但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對同樣性質的異性性行為,《聖經》也進行了同樣的譴責。 如月經期間性交(破壞聖潔律法)、商業性行為、獻祭的行淫(偶像崇拜性質的異性性行為),對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犯。其 次,《聖經》根本沒有提及我們現在所爭論的問題 ,即沒有針對同性性取向問題的神學和道德評價,沒有涉及兩個成年人間的相互愛慕、確定的同性戀關係。
關於這幾段經文的詮釋,可以參考我下列的文章:
◆傳統
封面使用第七世紀 Serge and Bacchus 的聖像,
中間還有耶穌見證。
一、關於教會傳統
關於教會的傳統,耶魯大學歷史教授 John Boswell 在1994年出版的書 Same -Sex Unions in Pre -Modern Europe 提出豐富的驚人論據。指出在中世紀的歐洲,基督教會對同性婚姻是很包容的,如果兩男或兩女想要廝守終身,還可在教堂舉行神聖的婚約儀式。
John Boswell 這本書的封面使用的是第七世紀聖像 Serge and Bacchus,他們是第四世紀一起殉教的羅馬士兵,依據傳記兩人生前形影不離,死刑前曾被迫穿女裝遊街,臨終誓言靈魂要永遠相伴,他們到底只是拜把兄弟還是情人?這不重要。到了中世紀,教會為兩男結合舉行神聖儀式時,使用的就是 Serge and Bacchus 聖像,中間還有耶穌見證。
二、關於關於文化的傳統
「家庭」是人類社會自然的基本單元,但什麼才是傳統家庭(the family)?是數千年來的一夫多妻妾多人家庭制,或
一妻多夫 (例如明朝溫州樂清縣近海的村莊手巾嶴即以一妻多夫聞名。古代藏族普遍流行一妻六夫制)?還是僅僅在1930年制定,1985年才修正的《民法》中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哪一種家庭模式比較傳統?
三、關於現行法令的傳統
就以近年來台灣現行法令的修正來看,約略如下:
1985年以前,表兄妹可以結婚,堂兄妹不行。
1985年以前,除了繼承、贈與跟婚前財產外,妻的所有財產都是夫的。
1985年以前,孩子一定跟父親住。
1985年以前,可一夫多妻。1985.6.5正式宣佈重婚無效。
1998年以前,原則上妻要冠夫姓,例外可以書面約定不用。
1998年以前,原則上妻以夫之戶籍為住所,例外才可以自行約定。
1998年以前,因為通姦被判刑的人,永遠不能結婚。
1998年以前,女人在離婚後,六個月內不能再婚。男人無限制。
2007年以前,原則上孩子從父姓,除非母無兄弟,而且父同意,才可從母姓。
2007年以前,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無權讓孩子跟生父認領。
2008年5月23日起台灣改採結婚登記制,由雙方至戶政事務所共同登記始能生效。
在台灣,透過一次又一次的修法,我們國家才讓性別平等有些許進步。如果沒有這些法律制度的修正與保障,現在女人婚後的財產,還通通都是男人的。表兄妹可以結婚、堂兄妹不行。孩子一定要從父姓。女人要是生活放蕩,無權讓孩子認祖歸宗、曾經外遇的人,即使相愛也永遠不能結婚。
婚姻的制度,可給予相愛的人,有法律上的約束、忠誠的義務,使人在生存上擔負起彼此委身的責任。
◆理性
◆經驗
大法官會議:2019.5.24自動生效
立法院:2019.5.17
(待續...)
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
根據Pew Research Center(皮爾研究中心)2015.6月的統計,目前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有23個。
荷蘭,2001 (2000年通過,2001年1月實施)
比利時,2003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南非,2006
挪威,2009
瑞典,2009
葡萄牙,2010
阿根廷,2010
冰島,2010
丹麥,2012
巴西,2013
英格蘭,2013 (2013年英國通過,但蘇格蘭、愛爾蘭有自主權)
法國,2013
紐西蘭,2013
烏拉圭,2013
盧森堡,2014
蘇格蘭,2014
芬蘭,2015
斯洛維尼亞,2015
愛爾蘭,2015
墨西哥,2015 (墨西哥高等法院裁決,規定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為歧視行為,違反憲法)
美國,2015.6.26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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