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委身屬靈的支派—再談新倍加運動

委身屬靈的支派—再談新倍加運動
黃春生牧師
今天(12/30)單獨會主的進度,開始閱讀民數記,大部分的基督徒對民數記是很陌生的,因為看到民數記裡面一堆「名單」就乾脆跳過去。但是,民數記這一本書是要銜接出埃及記最後一章,因為民數記1:1是從出埃及之後,第二年的二月初一開始說起。出埃及記最後一章記載,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後的第二年正月初一,在曠野搭起了聖幕,如今一個月之後,上帝要摩西清點各支派百姓人數。

為何要清點百姓人數?主要是為了在進入應許之地作準備。當我在讀民數記第一章時特別有領受,這是以前讀民數記所沒有過的。也許是因為我們教會在2011年將近入「新倍加運動」的第一年,因此我在靈修時會帶著「新倍加」的眼光,領受到我們在進入應許之地、進入復興之前,也需要預先做好準備。這跟我在這幾週裡面,無論是講台上,或在12/26週報的牧函《「新倍加運動」需要你參與》裡,甚至在同工及小組聚會中,我都提到「人人有屬於自己的支派」,這樣的領受在今日靈修中更得到上帝話語的印證。

民數記1:2說:「你和亞倫要調查以色列的人口,要一宗族一宗族、一家族一家族的調查」。本次是曠野流浪時的第二次人口調查。第一次是計算二十歲以上的人數,以便向每一個人課取半舍客勒的稅款,用來建築會幕(出30:12-16, 38:25-26)。而這次調查所需的資料較多:按宗族、家族,甚至要詳列名單(1:3)。

這讓我們看到凡是上帝的百姓都有歸屬的支派、宗族、家族,沒有一個人是流浪的,沒有一個人是孤立的。新約時代,教會就是新的以色列,在重新教會裡,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有屬於自己的牧區,甚至要有委身的小組。這就好像以色列人有自己的支派、家族一樣。在教會要邁入應許之地,要復興之前,我們一定要做好爭戰的預備,民數記給了我們一項最寶貴的屬靈提醒,就是人人要有歸屬的牧區(支派),有委身的小組(家族)。

民數記1:3進一步說:「把二十歲以上能作戰的男人名單列出來。」這讓我們知道,這次的人口調查目的在於軍事用途,組織國民以便作為征服應許之地的預備。因為懷疑和膽怯而求退出是大罪(民14章;申20:3-4),因此,凡二十歲以上的男人都有參與的責任。這項吩咐讓我們看到,當時每一位成年人都必須列名,來擔負起復興與爭戰的責任。

這一節經文對今日的我們來說,不是從字面來瞭解成「軍事用途」,而是需從屬靈的含意來詮釋。所謂「能作戰的男人」,對今日教會而言,是指教會裡面屬靈的成熟者,就是已經受洗脫離喝靈奶的慕道友階段的人,都有責任一同擔負起教會復興的使命,好叫我們得以預備進入迦南美地。不要忘了,基督徒在新約中有著祭司的身份,這身份不分男女,只要你已經受洗歸於基督名下,你就擔負著教會復興的使命,擔負著傳揚福音的使命。

民數記1:4說:「你們要從每一支族中找一個族長幫助你們。」
如何找「族長」?這裡並沒有詳細說明,這保留了極大的空間與想像。但基本上,我們可以瞭解到,出埃及的時候,每一支族都有一位族長,這樣的組織好比曠野時期,摩西在其岳父葉特羅的建議下,「指派一些能幹的人作以色列人的領袖:每一千人要有一個領袖,然後每一百人、五十人、十人都應該有領袖。」(出埃及記18:21)我們教會的作法是,牧區小組長以上的同工之任命,都必須經過小會看為妥當而任命。在我們教會中,小組長就類似於十夫長,牧區的區長約牧養五個小組以下,他們的角色就像五十夫長。在大型的小組教會中,區牧長的角色乃由全職傳道人牧養,類似於百夫長,也因此教會中全職的牧師、傳道就有好幾位。

回顧過去,我們從團契轉型團契小組,再轉型成小組,這過程歷經五年多,我們也從摸索到逐漸熟悉。自2011年起,我們要學習「民數記」,讓人人都有歸屬於自己的支派。從招待組的點名服事,再到小組的牧養,我們會慢慢熟悉自己是屬於哪一個小組,如果兄姊不知道自己是哪一個牧區或小組,或是名字漏列,請不要客氣向長老、區長或牧師詢問。如果你的會籍在其他教會,但是你願意委身在重新教會的話,牧師希望你能夠「報戶口」在重新教會設籍。

2011年起第一場禮拜中,松年牧區有三個小組,壯年牧區有四個小組,社青牧區有一個小組,再加上計畫倍增二個小組,屆時將有十個小組。我預見將來第二場禮拜的人數會超過第一場禮拜,因此我們預先成立「社青第二牧區」,所謂「第二牧區」就是針對第二場禮拜的牧養。我找了玉雲區長、漢勇長老分享,我們都有共同的期待,在第二場禮拜中落實「人人有屬於自己的支派」的異象。因此,2011年起,社青第二牧區將會有五個小組,除了原本開拓小組、葡萄園小組之外,新的小組有以馬內利小組、以勒小組、以琳小組。若再加上青少年牧區二個小組,兒童牧區的教師小組,屆時第二場禮拜將有八個小組。牧師希望,在重新教會—我們屬靈的大家庭裡,每一個人都能「委身一個屬靈的支派」,讓肢體連結、關懷與跟進在小組牧養中產生,好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以弗所書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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