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是公審會離譜,還是公投法是惡法?

是公審會離譜,還是公投法是惡法?
黃春生
在民主國家中,施政與政策需以民意為依歸,儘管多數民意均支持將ECFA交付公投,但在馬政府與中國反對ECFA公投案的強大壓力下,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公審會)昨晚經表決後,以十二比四的票數,駁回台聯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之公投案。令我錯愕的是,12人的意見居然可以否決10萬人的意見,這真是離譜,有違民主的精神。公審會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而僅能審查連署書是否完整。也因此,我認為可以發動「廢除公審會的公投」。

這次公投被駁回的結果乃在預料當中,因為公審會的委員幾乎都是馬政府提名、立場親藍的意識型態。雖然近期多數民調顯示,逾半民意支持舉辦ECFA公投,但人民行使直接主權的管道連番受阻,我想勢必進一步激化衝突,升高政治與ECFA的攻防對決態勢。

公審會駁回台聯ECFA公投提案的理由有二。第一,此公投提案理由是欲將政府是否有權簽署ECFA作程序性公投,但公投主文卻是就ECFA的簽署內容,要求公民作實質性公投,「公投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應予駁回。第二,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符公投法之制度設計,但本公投案提案人係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之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致使即便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 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故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第二條所定之重大政策之複決。

反對駁回ECFA公投案的委員認為,此公投案的主文是陳述「對於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之重大政策的複決,本於公投法與憲法賦予人民創制複決權之精神,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且公投提案立法之規定如有不良,依前大法官蘇俊雄所言,理應透過修法解決,邏輯上不應本末倒置去指責本案申請人或可行性,方為公平合理。如果是公投法本身的設計問題,更不應攔阻民意的表達。也因此,我覺得現行的公投法是惡法,原本公投法是要鼓勵民意主權的行使,如今卻是限縮民意的表達。也因此,我認為可以發動「廢除公投法的公投」。

更何況,日前中國也表達台灣不能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這樣的宣示對馬英九無疑是捅了一刀,因為馬英九曾主張簽了ECFA,就有利於台灣與其他WTO會員國簽署FTA。看來牽涉主權國家的FTA法案簽署,馬英九還要看宗祖國—中國的臉色。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6/4也表示,台灣要和其它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不需中國同意,也覺得ECFA是不必要簽署的文件。在我看來,在WTO架構下簽署FTA才是全球化,而簽署ECFA卻是中國化。

其實,說穿了中國不希望台灣在主權國家的WTO架構下,與任何國家簽署FTA,這當然是包括中國在內。中國要的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的ECFA,更仔細來說,就是要台灣成為中國「附庸」下的經濟體。在我看來,中國與台灣的戰爭已經白熱化,這場戰爭的武器不是軍事武力而是外交戰、經濟戰,馬政府的外交戰已經潰敗,如今經濟戰也危在旦夕而不自知。 

備註:公投的典範--瑞士
公投在瑞士不僅歷史悠久,且如家常便飯般地經常舉辦。瑞士第一號的全國性公投則是在瑞士聯邦成立時的那一年(1848)所舉辦。瑞士人民習以為常的使用直接民主,而直接民主更是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人們透過公投掌握著關於自己的生活與環境之最後主宰權。
瑞士並沒有一部「公投法」,早在十九世紀時就把相關規定寫進憲法中。由於對公投的重視,該國在一個半世紀以來曾多次翻修憲法的相關規定。當然,每次修憲都經過公民投票確認,這是聯邦憲法所明文規定的。瑞士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瑞士公民絕不會笨到把修憲需經公投之規定刪除:把制訂基本遊戲規則的直接民主權力交出去,這無異於自廢武功、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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