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司法已死?

司法已死?
今晨最重大的新聞是陳前總統再度被羈押。台北地院12/29下午2:00第三度開庭審理陳水扁羈押案至12/30凌晨2:30,經過律師、檢察官陳述後,合議庭裁定陳水扁羈押不禁見。
姑且不論陳前總統案件的內容,就以司法公義與人權保障的向度來看,就足以令人懷疑司法是否已死。

如果司法仍停留在許水德擔任國民黨秘書長時所說:「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時代,司法為政治服務,則司法不過是統治者打壓異己的威權工具,如此情況不發生「政治迫害」也困難,這也是司法令人質疑的地方。
但如今,距許水德說出那句話的年代,差不多又經過了17年,司法難道還在原地踏步?

首先,在這第三次的羈押庭,我們看到「抽籤」的法官被換掉,讓人不免懷疑因為他二次使得陳水扁無保釋放,因此換上一個「馬前卒」好進行羈押裁定。會這樣懷疑是違反司法院的規定「大案不可併入小案」,但是,這次的羈押庭是審理「大案」的法官撤換成為「小案」的法官。大案的法官審理14位被告,且是經濟犯罪專業的法官;而小案的法官審理4位被告,且是一般庭。況且,現在並不是審判庭而只是偵察過程中的準備程序而已,為何要去併案而改變承審法官?因此,令人強烈質疑司法行政干預司法審判,令人懷疑法院仍是國民黨開的

第二,審前羈押違反人權。羈押是侵犯人身自由,是偵察的最終手段,但在台灣似乎被濫用,因此台灣的羈押制度值得改革。在司法審理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已經告一段落,連起訴書也完成了,為何還需要將被告羈押?司法的重要原則不是「無罪推定」嗎?在法官審理之前,不應再將人羈押,被告也有基本的人權。 而且,還未被審判的被告在沒逃亡之虞的狀況下被帶上手銬的行政命令也應與以廢止,如此侵害人權的行政命令不應存在
先進國家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禁止起訴前的羈押,原因是警察或是檢察官都屬於行政體系,與刑事被告的利益是對立衝突的,不得片面決定嫌疑犯得羈押。美國聯邦和各州法律規定任何人在遭受逮捕之後的期間內(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必須提交司法機關預審,決定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如果檢察官無法在提審日,當庭提出起訴狀,法官必須當場釋放嫌疑犯。
但有重大危害社會之虞或無法提出保釋金,才得以羈押,為了是確保開庭順利。在美國審前羈押得以折抵服刑1.5倍,可見審前羈押具有懲罰性質。因此美國法律也規定,不得將審前羈押或保釋金作為處罰的手段。
此外,近來司法審判政治人物似乎有選擇性羈押的痕跡。屬國民黨的被告前基隆市長許財利、新竹縣長鄭永金、前苗栗縣長何智輝、南投縣長李朝卿無一人遭羈押偵辦。反而民進黨人事在偵察中即被羈押,謝清志、陳哲男、周禮良、龔照勝、蕭裕正在偵察都被羈押,媒體公審加深人民對民進黨的負面形象,但審判後,這些人都無罪釋放,但負面形象已經造成,人權已遭受侵害。

第三,「偵查不公開」是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刑事法則,刑事訴訟法既有明文規定,各法律及執法均應遵守,而非僅拘束司法機關,但是我們卻看到違反偵查不公開「政客上電視指揮辦案,媒體公審」。是誰透露出偵察進度?是誰透露偵察結果?為何上電視的政客總是比大眾更能掌握案情?這一點也令人懷疑媒體放送偵察風向球,「偵查選擇性的公開」,好利用輿論來將被告渲染成十惡不赦之徒,甚至也將支持者歸類成「無知與貪腐」。
2006/06/19中央社報導:「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李永然今天接受專訪強調,為兼顧偵查隱密原則和新聞自由,目前媒體對尚在偵查中案件大肆報導,已不是正常現象,顯示對司法獨立性信任不夠,既然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仍有適當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採取適當行動處理。……李永然認為,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則有適當限制,根據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訴訟案、承辦司法人員或有關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且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但對於2008年11月以來的司法亂象、偵察被公開的情事,卻不見「中國人權協會」吭一聲。

古代以色列先知彌迦,傳上帝的神諭說:
彌迦書6: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

許多人嘗試用許多辦法取悅上帝,然而上帝已把祂的要求講得很清楚:上帝要的是百姓正直、有憐憫心,並與上帝同行。因此,我盼望我們的國家必須建立起上帝喜悅的價值:就是司法權要彰顯公義的價值,立法權需使社會制度彰顯出憐憫與慈愛,行政權要存謙卑的心廣納民聲,當然最重要的是順從上帝的旨意與上帝同行。如此,我們的國家才能蒙福,才能成為嶄新的國度。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台灣還是未開發國家...司法早就是政治的打手..法官領錢領到死..還是要升官阿..自由心證是很好的工具..公職人員都有條例..只有檢察官與法官沒有..百姓只能相信自由心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