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21日,法國女性首次參與全國性投票
黃春生牧師
1945年10月21日,法國女性首次參與全國性投票,與男性共同選出制憲議會,並就戰後政治體制參與公民投票。當天,33名女性當選制憲議會議員。曾經被排除在國家決策之外的人,終於能以選票與議席,參與書寫共和國的未來。
不過,這一天並非法國女性「取得選舉權」的日期,也不是她們第一次投票。1944年4月21日,法國民族解放委員會在阿爾及爾頒布法令,確認女性享有與男性相同條件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945年4月29日,她們已首次參與戰後市鎮選舉。從法律承認、地方投票到全國選舉,這幾個日期共同標示女性政治公民權的重要突破。
法國以「自由、平等、博愛」聞名,女性卻長期被擋在投票所之外。1848年確立的「普選」,實際上只是男性普選。國家要求女性遵守法律、承擔勞動與家庭責任,卻不承認她們有同等資格決定法律與政府。當一個制度將半數人口排除在外,再響亮的平等口號,也掩蓋不了它的缺口。
女性並未安靜接受。她們創辦報刊、組織團體、提出請願,並走上街頭。1919年,法國眾議院已通過女性選舉權提案,卻遭參議院阻擋;1936年,眾議院甚至以495票對零票通過相關提案,參議院仍未將它排入議程。這段歷史提醒我們:權利的延宕,有時來自掌握程序的人,持續讓改革無法抵達終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與抵抗運動,為政治重建打開新的契機。1944年3月,臨時諮議會通過費爾南.格勒尼耶提出的女性選舉權修正案,隨後寫入法令。這項進展應放在女性長期抗爭與戰時政治重建的脈絡中理解,不能只寫成某位領袖慷慨賜予的恩惠。
當時並沒有女性必須年滿30歲、具備識字能力才能投票的特別規定。法令確立的是男女相同的選舉條件,當時一般投票年齡為21歲。1965年的重要改革,則涉及已婚女性可以不經丈夫同意工作與開設銀行帳戶。
取得選票,也不代表平等已經完成。女性可以走進投票所,家庭中的權力關係、經濟依附與公共生活中的性別偏見,仍可能限制她們的選擇。法律打開了門,社會還必須讓每個人都有條件跨過門檻。
對台灣而言,紀念這段歷史,不能只停留在慶幸女性已能投票、參選。我們更應追問:照顧責任是否公平分擔?職場與政治中的性騷擾能否獲得有效處理?資源較少、身處弱勢的女性,是否也有機會影響公共決策?
民主的品質,要看一個社會如何對待曾被排除的人。女性的聲音不應只是選舉時被爭取的票數,更應成為制定政策、分配資源與監督權力的力量。
1945年10月21日值得紀念,因為女性以選票宣告:國家的未來,也由我們共同決定。守護這項權利,就是持續拆除排除與歧視,讓自由與平等落實在每個人的生活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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