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 星期二

1937年9月22日:從「共赴國難」看中共的統戰騙術


 ⭕️1937922日:從「共赴國難」看中共的統戰騙術

黃春生牧師


1937922日,國民黨中央通訊社公布中國共產黨提出的《中共中央為公布國共合作宣言》,一般也被稱為「共赴國難宣言」。隔日,蔣介石發表談話,第二次國共合作由此正式形成。


這份文件是在日本全面侵略、七七事變後中國面臨存亡危機的背景下提出。中共在宣言中作出四項重要保證:接受三民主義;取消以暴力推翻國民黨政權及「赤化運動」;取消蘇維埃政府,以求全國政權統一;取消紅軍名義與番號,改編為國民革命軍並接受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統轄。這些內容並非後人的指控,而是中共今日自己的官方黨史仍然承認的文字。


因此,閱讀1937年的宣言,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國共合作抗日」這一段歷史,而是:政治承諾究竟是必須遵守的契約,還是取得生存空間、累積力量之後即可重新解釋的統戰騙術?


抗戰時期的中共確實參與對日作戰,只是消極以對;另一方面,中共並沒有因此放棄自身獨立的黨、軍隊與根據地發展。甚至就在宣言公布前一天,毛澤東仍向彭德懷強調紅軍作戰必須保持「獨立自主」,以建立根據地、發動群眾為主要方向。中共官方黨史本身也保存了這項紀錄。


因此,1937年的歷史至少呈現了一種後來反覆出現的政治模式:在力量不足時強調合作、自治、和平與既有制度;在權力條件改變之後,再重新界定原先承諾的範圍。


從國共合作,到新疆的「自治」


1949年之後,新疆(東突厥斯坦)同樣可以從這個角度觀察。


中共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採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官方論述強調各民族在自治區域內當家作主。然而,研究新疆政治史的學者Gardner Bovingdon指出,新疆名義上的區域自治並未使維吾爾人取得相應程度的政治自決;中央黨國體制、幹部任命與人口政策,使自治與實際權力之間長期存在巨大落差。



這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治」兩個字。


如果自治只剩行政區名稱,而地方人民沒有充分決定政治、文化、語言與社會生活的制度能力,那麼「自治」就可能從政治權利變成政治修辭。


這也是研究威權政治時應該保持的警覺:不要只問政權把制度叫什麼名字,而要問權力究竟掌握在誰手上。


圖伯特:白紙黑字的「十七條」


1951年的圖伯特(殖民者稱:西藏)更是一個清楚案例。


北京與圖伯特方面簽署《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十七條協議」。其中明文涉及維持圖伯特原有政治制度、達賴喇嘛地位與宗教信仰等安排。


然而,此後北京與圖伯特地方政府關係迅速惡化,最終發生1959年圖伯特起義、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當年的調查更直接主張,中國政府的措施違反了十七條協議中有關圖伯特自治及宗教、社會權利的保障。北京方面對這段歷史則有完全不同的敘事,認為其政策是「民主改革」與終結舊圖伯特制度。這正是理解圖伯特問題時必須呈現的重大史觀衝突。


但無論採取哪一種政治立場,有一個問題不能迴避:如果「和平協議」成立的基礎,是承諾尊重既有制度與自治,那麼後來的統治者是否仍應受到原先承諾的拘束?


這不只是圖伯特問題,而是政治誠信問題。


香港:承諾五十年不變


到了香港,這種「承諾與權力」的問題更進一步進入國際條約層次。


1984年中國與英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中國承諾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香港《基本法》的官方資料至今也明確記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正是這套制度的重要原則。


然而,北京後來對「高度自治」的解釋逐漸強調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2014年中國國務院白皮書已明確提出,中央不只有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對香港的高度自治具有監督權。


2020年北京直接制定並在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之後,英國政府認定中國違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中英聯合聲明》;同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涉及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新規則後,英國再次宣布中國違反聯合聲明。北京則拒絕英方的法律與政治解釋,主張香港事務屬中國內政。


英國在1984年接受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安排,是建立在一份具有國際條約地位、包含高度自治與五十年不變等承諾的聯合聲明之上;而英國政府後來正式認定,北京若干措施已違反這些承諾。嚴然是種政治詐騙。


1937到香港:真正的問題是「承諾是否約束權力」


1937年的國共合作,到東突厥斯坦的民族區域自治、圖伯特的十七條協議,再到香港的一國兩制,這些事件的歷史背景、法律性質與衝突原因並不完全相同,不能簡單視為同一事件的複製品。


但是,它們根本問題乃是誠信:當一個政權處於弱勢、需要合作時所作的承諾,在它取得優勢之後,是否仍然有效?


民主政治與法治之所以重要,正因為真正可信的政治制度不能只依賴統治者「現在說什麼」,而必須讓掌權者受到憲法、法律、條約、獨立司法、新聞自由與人民監督的約束。


沒有制度約束的承諾,很容易隨著權力消長而改變解釋。


1937922日的《中共中央為公布國共合作宣言》,因此不只是抗戰史上的一份文件。它也提醒今天的台灣:面對任何威權政權提出的「和平」、「合作」、「自治」或「制度不變」,真正需要檢驗的從來不是口號有多好聽,而是有沒有可執行、可監督、不可由強勢一方單方面改寫的制度保障。


歷史最昂貴的學費,往往不是不知道對方說了什麼,而是明明知道權力如何運作,卻仍把自己的自由寄託在統戰騙術的善意之上。


民主的可貴,正在於不要求人民相信統治者永遠善良;民主要求的是——即使掌權者並不善良,制度仍然有能力監督、制衡與限制他的權力。

2026年9月21日 星期一

作孽的沒有知識嗎? ——當「詐騙罪」進入中國家庭教會


⭕️作孽的沒有知識嗎?
——當「詐騙罪」進入中國家庭教會
(作者:一位流亡海外的中國維權律師,為他轉發分享)

「作孽的沒有知識嗎?他們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飯一樣,並不求告神。」

這不是一句輕描淡寫的經文。

詩篇五十三篇所質問的,是一個更深的問題:一個人究竟要無知到什麼程度,才會把吞吃上帝百姓當成一件可以習以為常的事情?

當我作為基督徒律師翻開一些家庭教會「詐騙罪」案件的卷宗,真正令人坐立難安的,往往不是判了幾年,而是卷宗裡面究竟發生了什麼。

一、從一個「詐騙罪」開始,還是從一群人的關係被拆散開始?

案件可能在抓捕之前已經偵查數月。

教會的奉獻、銀行流水、聚會、牧師收入、同工分工,被一層一層調查。抓捕之後,牧師被訊問,同工被分別訊問,信徒也可能被問。

原本是一群一起敬拜、一起服事、彼此稱為弟兄姊妹的人,突然被放進刑事偵查的不同房間。

牧師可能為了保護同工,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

同工卻可能被告知:「你看,牧師都已經招了。」

而面對信徒,又可能出現另一套說法:

「牧師把你們的錢浪費了。」
「你們奉獻的錢拿去給牧師的子女用了。」
「原來你們一直都被欺騙。」

一個人在恐懼、資訊不對稱和巨大心理壓力下,開始懷疑自己最信任的人。

於是,共同體被拆成了一個個孤立的人;弟兄姊妹變成彼此的證人,證人又變成彼此案件中的證據。

這讓人不能不想起中國歷史上那場深重的災難:文化大革命中,親朋好友彼此揭發,同事互相指證,原本共同生活的人被迫站到彼此的對立面。

今天的家庭教會案件當然不能簡單等同於文化大革命;但如果一套刑事程序最終讓教會裡彼此相愛、共同服事的人,被一個個拆開、分化,再以彼此的陳述構成案件,那麼這種歷史記憶所帶來的警醒,難道不值得我們正視嗎?

二、為什麼律師一介入,案件反而開始「難辦」?

真正的刑事辯護,不是替當事人求情,而是把卷宗裡原本沒有人追問的問題,一個一個重新提出來。

為什麼不讓律師及時會見?

為什麼一份關鍵筆錄的形成過程不能被充分檢驗?

為什麼辯護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就變得如此困難?

為什麼關鍵證人不能真正站到法庭上接受質證?

為什麼辯護方提出的無罪、罪輕證據,不能得到充分調查?

法律本身恰恰要求辯護律師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律也規定律師可以會見在押人員、申請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

所以,律師不是案件的「麻煩製造者」。

律師真正做的,是把那些本來被迅速推過去的問題,重新放回法庭。

如果一份證言經不起詢問,如果一份筆錄經不起形成過程的追問,如果一個所謂「被害人」在法庭上無法清楚說明自己究竟被誰、用什麼方式欺騙,那麼案件就必須回答這些問題。

這不是律師在阻礙司法。

這恰恰是司法程序本來就應當接受的檢驗。

三、取保、減刑、緩刑、實刑:不同結局,並不代表不同的真相

有人取保,有人認罪認罰,有人獲得緩刑,有人被判實刑,有人因辯護而減輕刑罰。

表面上,每個人的結局不同。

但不要因為有人出來了,就以為案件沒有問題;也不要因為有人判得重,就以為他一定比別人更有罪。

刑事案件中的不同結果,可能涉及每個人的涉案角色、證據、認罪認罰、配合程度以及辯護情況。

結果不同,不等於真相不同。

四、最可怕的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人開始失去分辨真假的能力

「詐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刑事指控。

沒有登記,不等於詐騙。

接受奉獻,不等於詐騙。

銀行流水巨大,不等於牧者個人非法占有。

牧師收入高,也不能僅憑收入高就證明詐騙。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誰是被害人?誰被欺騙?欺騙是什麼?被害人產生了什麼錯誤認識?又因為這個錯誤認識處分了什麼財產?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被真正回答,卻只剩下一堆互相印證的筆錄、一串巨大的流水、一個已經確定的「故事」,那麼律師當然坐不住。

因為刑事案件不是故事會。

它要求證據。

它要求質證。

它要求辯護。

它要求公權力證明,而不是要求一個人證明自己無罪。

五、不要把上帝的百姓當成可以吞吃的人

詩篇說:

「他們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飯一樣,並不求告神。」

這句話最可怕的地方,不是它在描述惡人,而是在問:

作孽的沒有知識嗎?

你真的不知道你正在做什麼嗎?

你真的不知道一份筆錄可能改變一個人的一生嗎?

你真的不知道一次分別訊問可能撕裂一個教會共同體嗎?

你真的不知道一個「詐騙罪」會把一個牧師、一個家庭、一群弟兄姊妹推進怎樣的深淵嗎?

不要因為手中有權,就以為自己擁有真理。

不要因為卷宗裡有字,就以為那就是事實。

不要因為一個人最後認罪、取保、緩刑,就以為前面的每一步都因此變得公義。

更不要因為律師提出質疑,就把律師視為司法的敵人。

如果一個案件必須靠阻止律師會見、限制辯護、迴避證人質證、拒絕檢驗證據,才能繼續向前推進,那麼真正應該被追問的,就不是律師為什麼如此「較真」,而是:這個案件究竟害怕什麼?

人可以把牧師放在審判席上。

可以把同工變成證人。

可以把弟兄姊妹變成彼此的證據。

可以把奉獻變成流水,把流水變成數字,再把數字變成罪名。

可是——

你以為審判席就是最後的地方嗎?

不是。

因為有一位上帝,察看每一個人的心。

祂知道誰是真正被欺騙的人,也知道誰是在恐懼中說話;祂知道哪一句話是真實的,哪一句話是被引導出來的;祂知道誰曾經利用權柄吞吃祂的百姓,也知道誰曾經明知不義卻選擇沉默。

所以,這不是一篇替某一個牧師求情的文章。

這是一個警告。

不要把公權力變成真理的替代品。

不要把程序變成遮蔽不義的外衣。

不要把人的審判席,誤認為上帝的寶座。

有一天,今天審問別人的人,也要被審問。

今天查別人銀行流水的人,也要面對那位查看人心的上帝。

今天把別人寫進卷宗的人,也要回答自己曾經如何使用手中的權柄。

因為聖經說:

「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

那一天,沒有權力可以遮掩,沒有卷宗可以辯護,沒有程序可以代替真理。

作孽的,真的沒有知識嗎?

還是——

明明知道,卻仍然吞吃?

9月21日國家防災日:有準備,更安全


⭕️921日國家防災日:有準備,更安全

黃春生牧師


1999921日凌晨147分,九二一大地震撼動台灣。這場巨大災難奪走兩千多條生命,也使無數家庭失去親人與家園。災難留下傷痛,卻也迫使台灣重新思考:一個現代國家,究竟要如何面對不可預測的巨大災害?


九二一之後,台灣的災害治理逐步制度化。2000年《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同年政府將每年921日訂為「災害防救日」,2002年更名為「國家防災日」,希望從國家層級提升全民防災意識與應變能力。


二十多年後,我們對「防災」的理解也必須繼續往前走。


防災不能只是政府的事,也不能只想到地震。


台灣面對地震、颱風、豪雨、極端氣候,也必須面對停電、通訊中斷、基礎設施受損等複合型危機。在當前安全環境下,民間防災能力也可以提高社會面對軍事衝突時的承受力。現行《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已將天然災害、防空避難、假資訊防範與「軍事侵略」等危機納入民眾應變知識,提醒人民平時做好物資、通訊、自救與避難準備。


因此,近年推動的防災士培訓,意義不只是面對地震、颱風。急救、疏散、避難、災情通報、物資管理與社區協作等能力,同樣能在戰災或大規模複合型災害發生時發揮作用。2026年城鎮韌性演習也把防災協作中心、收容救濟、急救、物資配售、疏散撤離與防空避難等納入實際演練。


這不是製造戰爭恐慌,而是降低任何危機來臨時的恐慌。


真正的韌性,不是告訴自己「應該不會發生」,而是即使最壞的情況發生,我們仍然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


▋從一個避難包開始


重大地震或其他大型危機發生後,交通、通訊、電力及物資供應都有可能暫時中斷。平時準備「緊急避難包」,就是最基本的自救。


依目前《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緊急避難包應以個人為單位,準備至少13天份物資,內容可包括飲水、不需烹煮且易保存的食物、個人藥物、簡易急救與衛生用品、雨衣與保暖用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少量現金、乾電池、充電線與行動電源,以及手套、頭盔、耐走的鞋子等。重量最重要的原則不是「塞得越多越好」,而是自己背得動;官方一般參考值為男性約15公斤、女性約10公斤,仍應依個人的年齡、體力與健康狀況調整。

更重要的是,防災不能停留在「我有一個避難包」。


我們還要知道:避難場所在哪裡?防空避難設施在哪裡?家人失去手機聯絡時,要在哪裡會合?家中的長者、兒童、身心障礙者、慢性病患者需要什麼協助?如果停水、停電、網路中斷,我們可以撐多久?


▋遠親不如近鄰


2026年出版的《公寓大廈減災防護指引:社區自主防災隊》,也就是俗稱的「大橘書」,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自助、互助、公助。


「自助」是先保護自己與家人;「互助」是社區居民彼此照顧;「公助」則是與政府及專業救災人員合作。社區自主防災隊不是要居民冒險衝入危險區域當英雄,而是在專業救援抵達之前,進行通報、疏散、關懷需要協助的住戶、初期滅火及基礎救護。


這個觀念非常重要。


真正有韌性的社會,不是每一個人各自逃命,而是在危機中仍然有人知道:「隔壁獨居的阿嬤需要幫忙」、「樓上有行動不便的住戶」、「誰受過CPR訓練」、「誰會使用AED」、「誰負責通報」、「物資放在哪裡」。

平常我們只是鄰居;災難來臨時,我們可能就是彼此最近的救援者。


▋防災,也是守護民主社會的韌性


防災士培訓、急救訓練、社區自主防災隊與全民安全教育,因此不應被理解為單純的「救災技術」。它們更是在建立一種成熟的公民社會:人民不是被動等待政府救援,而是具有知識、技能、組織與互助能力的行動者。

面對天然災害如此,面對戰災也是如此。


防範中共可能的軍事侵略,不表示期待戰爭;恰恰相反,充分的民間準備,是為了降低危機發生時人民的傷亡與社會失序。當一個社會知道如何救護傷患、維持通訊、辨識假資訊、照顧脆弱者、分配物資並維持社區基本運作,它就比較不容易因恐懼、混亂與資訊操弄而瓦解。


這正是「全社會防衛韌性」最重要的民間基礎。


家,是我們最安心的地方;但真正的安全,從來不是理所當然。


九二一留給台灣最深刻的功課,不只是記得那場地震,而是把記憶轉化為準備,把傷痛轉化為制度,把恐懼轉化為彼此照顧的能力。


從整理一個緊急避難包開始,學習CPRAED,參加防災士訓練,認識住家附近的避難場所,和家人約定失聯後的集合地點,也和鄰居一起建立自主防災團隊。


因為災害真正來臨時,我們不知道第一個敲門來救我們的人是誰;他可能不是消防員,而是住在隔壁、平常只在電梯裡點頭打招呼的鄰居。


人人懂防災,社區能自救;有準備,更安全。


這不只是防災。這是在守護我們的家園,也是在打造一個面對任何災難與威脅,都不輕易被擊倒的台灣。


大橘書: https://www.nlma.gov.tw/uploads/files/f6a75b555cd58f6553b63bc2c2e67c95.pdf

小橘書: https://prepare.mnd.gov.tw/assets/pdf/manu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