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 星期二

1950年9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邀中國列席審議「美軍入侵台灣」


 ⭕️1950年9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邀中國列席審議「美軍入侵台灣」

黃春生牧師


一場七十六年前的聯合國爭議,留下了一個今天仍值得追問的問題:1950年的國際社會,究竟如何看待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決議處理的文字核心是「中國在聯合國由誰代表」的問題;決議本文沒有出現「Taiwan」或「Formosa」,也沒有以文字明定台灣主權歸屬。


但在2758號決議之前二十一年,台灣問題早已進入聯合國安理會。


▋PRC控訴美國「武裝侵犯台灣」


1950年韓戰爆發後,美國總統杜魯門命令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中華人民共和國隨即向聯合國提出「台灣(福爾摩沙)遭受武裝侵犯之控訴」(Complaint of armed invasion of Taiwan (Formosa))。


1950年9月29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召開第506次會議,正式討論這項問題。聯合國至今保存的原始會議紀錄,議程第三項正是「Complaint of armed invasion of Taiwan (Formosa)」。


厄瓜多提出的方案後來成為安理會第87號決議。決議的重點並不是認定美國是否真的「侵略台灣」,而是決定:安理會應在11月15日以後審議PRC提出的控訴,並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出席相關會議。


表決結果是7票贊成、3票反對、1票棄權。


贊成的是厄瓜多、法國、印度、挪威、蘇聯、英國、南斯拉夫;反對的是當時代表「中國」席位的中華民國、古巴及美國;埃及棄權。


▋ROC反對:這到底是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


爭議隨即發生。當時仍占有聯合國「中國」席位的ROC代表主張,自己的反對票應具有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效果,因為邀請PRC代表參加會議,不只是普通程序問題,而涉及「誰代表中國」的實質問題。


其他理事國則有不同看法。


爭論最後延續到同日的第507次會議。安理會最後決定:第506次會議對第87號決議所作的表決,屬於程序事項(procedural matter)。因此ROC的反對票不能阻止決議成立。


這是一個極具歷史意義的場景:1950年的聯合國裡,ROC仍占有中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PRC尚未進入聯合國,卻因「台灣遭受武裝侵犯」的控訴而獲邀進入安理會陳述。


▋PRC代表第一次進入安理會


依據第87號決議,1950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派伍修權率領代表團赴紐約。這是1949年PRC成立以後,其代表第一次正式出現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會議中。


然而必須注意:邀請PRC列席,不等於安理會承認PRC對台灣擁有主權。

第87號決議處理的是「邀請代表參與審議」的程序安排;安理會甚至特別確認這次表決屬於程序事項。因此,不能把1950年的第87號決議倒過來解釋成聯合國已經裁定「台灣屬於PRC」。


▋《舊金山和約》又留下另一個關鍵問題


一年後,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

條約第2條(b)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要求,但條約並未在該條指定受讓國。


另一方面,第23條(a)在規定和約生效條件時,明文稱美國為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主要佔領權國」。


然而這裡必須作一個重要的國際法區分:


第23條稱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是確實的條約文字;但它出現在規定和約生效條件的條款中,並沒有另外明文規定「美國取得台灣主權」,也沒有寫明「美國永久監護台灣」。


因此,有一派「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相關國際法論述,從日本僅「放棄」台澎而未指定受讓國,以及美國在戰後安排中的特殊角色,進一步主張美國對台灣仍具有某種法律責任。但這是一項具爭議的國際法解釋,不能直接當作《舊金山和約》已經確立的法律結論。


▋《台灣關係法》也沒有把台灣交給美國「治理」


1979年美國與ROC斷交後,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


其中確實使用「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台灣治理當局」這類法律用語,並將「Taiwan」定義為包括台灣、澎湖、島上人民以及相關治理當局與其後繼機構。但不包括金門、馬祖。


但是《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規定美國「委託」台灣治理當局代替美國治理台灣,也沒有建立美國對台灣的「監護制度」。


它真正建立的是:美國在與ROC終止外交關係之後,如何依美國國內法繼續與台灣人民及台灣治理當局維持實質關係的法律架構。


▋2758號決議不能倒過來改寫1950年的歷史


回看1950年9月29日,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PRC第一次取得進入安理會陳述台灣問題的機會。


更重要的是:當年的聯合國並沒有因為接受PRC提出「美國武裝侵犯台灣」的控訴進入議程,就裁定台灣屬於PRC。


二十一年後的第2758號決議,則解決PRC與ROC之間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其決議文字同樣沒有明文處理台灣主權歸屬。


因此,今天重新閱讀1950年的安理會第87號決議、《舊金山和約》以及1971年的第2758號決議,至少可以確認一件事:「誰代表中國」與「台灣主權屬於誰」,在法律文本上並不是同一個問題。


七十六年後回看這段歷史,台灣人民真正需要面對的,也不只是兩個中國政權彼此競逐「誰代表中國」留下來的歷史框架。


更根本的問題是:生活在台灣的人民,能否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主體,被國際社會看見、被聽見,並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未來?


1950年的安理會紀錄沒有替今日台灣人民回答這個問題。


但它至少提醒我們:台灣主權不屬於PRC,也不屬於ROC,而是屬於全體台灣住民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