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全職主任、幹事人事辦法
■政府規定宗教團體不適用勞基法。但本會仍參考政府「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寬鬆制訂。
■兼職幹事、職工不適用此辦法。
壹、任用:
一、主任資格:大專以上畢業,具有相關專長(如:教育、社工、傳道等),諳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具有信仰熱忱,曾受神學訓練者優先。具有七年以上相關經驗者。
二、幹事資格:大專以上畢業,具有相關專長(如:教育、社工、傳道等),諳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具有信仰熱忱,曾受神學訓練者優先。
三、應聘者需備妥履歷表、自傳、學經歷證明文件,教會牧長推薦書,健康體檢表,並接受牧師或小會的面試。
四、全職同工應忠於職守,負責任,有信仰熱忱,愛護公物與資源,與教會各肢體保持互助及團契的精神。
五、全職同工應為表率實施十一奉獻,試用期滿應將個人會籍遷入本會。
貳、工作時間:
一、在教會所在處辦公,工作內容另訂。
二、每日工作時數八小時,雙週八十八小時。
※ 主日:8:30-17:30,若無特別事工進行時,16:00可下班。
※ 週間:9:00-18:00。
三、因教會特殊工作時間,以每週定期休假代替國定例假日。
四、休假排定由全職同工協調,呈報主任牧師核准。
參、薪資 :
一、全職同工薪資由小會核定,每個月第二主日核發。
二、調薪依據本會「傳道者謝禮、職工薪資辦法」,但小會得以斟酌。
三、每年六月、十二月加發一個月獎金。
肆、請假:
■請假時應自尋妥職務代理人,其代理人需經由主任牧師或代議長老認可。
■兼職幹事、職工之婚假、產假得以比照辦理。
一、婚假、產假
1. 結婚者准假八日,薪資照發。
2. 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日。產假包括產檢,但分娩後剩餘產假需一次請畢,薪資照發。
3. 陪產者准假二日,薪資照發。
二、事假
1.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三日內,薪資照發;四至十四日,不發薪資。
2. 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由主任牧師核准。
3. 一日之緊急事假,不克事先請假者,需口頭告知,並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三、病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及住院之病假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超過部分得以事假、休假抵充。抵充後未痊癒者,得以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
4. 未超過七日之病假,薪資照發,八至三十日之病假,薪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病假,不發薪資。
5. 公傷假三十日內,薪資照發。超過三十日以上者,由小會專案審理。
五、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薪資照發。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薪資照發。
3.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薪資照發。
六、休假
1. 休假由主任牧師核准,薪資照發。
2. 因教會特殊工作時間,以每週定期休假代替國定例假日。
3. 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給休假七日。
4. 服務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給休假十日。
5. 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給休假十四日。
6. 服務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最高加至三十日。
七、公假
1. 主任牧師核准之訓練、洽公,薪資照發。
伍、福利與退職準備金:
一、享有勞、健保之福利。
二、經主任牧師核准,得以參加職務有關之進修。費用由教會支出。
三、每年提存一個月薪資為退職準備金。滿五年離職者,得領取四分之二。滿八年離職者,得領取四分之三。滿十五年者得領取四分之四。
陸、資遣與離職: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曠職,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得以資遣。
二、未善盡職責者,先由牧師告知,若屢勸不聽者小會得以資遣。
三、離職與資遣,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待移交清楚後始得離職。
四、資遣費:服務滿一至五年者,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因業務轉變以致於職務調整、經費短絀時,得以資遣。
五、服務滿五年以上離職與資遣者,得領取四分之二退職準備金。滿八年離職者,得領取四分之三。滿十五年者得領取四分之四。
六、服務滿二十五年,得辦理退休,或年齡滿六十五歲者,應自動辦理退休。
柒、本辦法經小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2001/4/26小會制訂。2005/8/8,2010/12/3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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