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教會場地外借及使用辦法
1. 臨時借用:不影響教會聚會之使用。
2. 定期借用:不影響教會聚會之使用,每期以三個月為限。
3. 借用申請:
(1)臨時借用,應一週前提出申請,由牧師審核。
(2)定期借用,應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由小會審核。
4. 場地歸還:每次使用後,場地均須恢復原狀。
5. 場地清潔維護費:
(1)公益社團得免費借用,但歡迎自由奉獻。
(2)公部門借用時,按公部門預算酌收。
(2011/10/30小會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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