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 全職主任、幹事請假辦法
■請假時應自尋妥職務代理人,其代理人需經由主任牧師或代議長老認可。
■兼職幹事、職工之婚假、產假得以比照辦理。
■本辦法根據政府「勞工請假規則」寬鬆制訂。
一、婚假、產假
1.結婚者准假八日,薪資照發。
2.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日。產假包括產檢,但分娩後剩餘產假需一次請畢,薪資照發。
3.陪產者准假二日,薪資照發。
二、事假
1.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三日內,薪資照發;四至十四日,不發薪資。
2.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由主任牧師核准。
3.一日之緊急事假,不克事先請假者,需口頭告知,並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三、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及住院之病假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超過部分得以事假、休假抵充。抵充後未痊癒者,得以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
4.未超過七日之病假,薪資照發,八至三十日之病假,薪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病假,不發薪資。
5. 公傷假三十日內,薪資照發。超過三十日以上者,由小會專案審理。
五、喪假
1. 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薪資照發。
2.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薪資照發。
3.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薪資照發。
六、休假
1.休假由主任牧師核准,薪資照發。
2.因教會特殊工作時間,以每週定期休假代替國定例假日。
3.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給休假七日。
4.服務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給休假十日。
5.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給休假十四日。
6.服務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最高加至三十日。
七、公假
1. 主任牧師核准之訓練、洽公,薪資照發。
(2001/4/26小會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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