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生牧師
昨晚一位網友在我的FaceBook訊息問我一項關於台灣主權定位的問題。我簡要的回答他說:「台灣近代史很複雜,以國際法來看台灣主權定位就很清楚。」
過去台灣主權的定位在全世界38年最長的戒嚴統治下,是政治上最大的禁忌,因為它挑戰國民黨在台灣統治的合法性。若不合法(國際法),國民黨就是外來的統治者,它竊佔應屬台灣人民的土地。國民黨若合法(國際法)統治台灣,它就是另一個中國(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國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因此有權主張「內戰」尚未結束,而前來強佔台灣。
2009年4月,馬英九先生論述「1952年中日和約」是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法源主張。「1952年中日和約」正確應作「台北和約」,且這項和約乃依據舊金山和約所簽訂的。但是,我們將歷史倒回過去,看看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先生在立法院備詢所說的,就能夠釐清這一切。
當時,中國(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事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台北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問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參閱John J., Jr. Tkacik(譚慎格), Rethinking One China。〕換言之,當時的外交官員很清楚的知道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的主權是未定的,而台北和約也無法僭越舊金山和約。
讀過清末歷史的人都知道,台灣及澎湖是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而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與澎湖列島永遠讓於日本」。直到1951年9月8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而告終。舊金山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並未表明台澎主權的歸屬問題。況且,舊金山會議之前六年聯合國已成立,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是賦與所有因戰爭被佔領的島嶼「住民自決」的基本權利,舊金山與會各國豈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容許日本任意決定台澎的主權歸屬?
台北和約第二條規定,雙方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 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既然日本在1951年舊金山會議「業已放棄」台澎主權,它1952年時已沒有權利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無從「繼承」台澎主權。
作為舊金山和約的子條約「台北和約」內容不能超越母條約舊金山和約的規定,當台北和約簽訂時,日本堅持用「業已放棄」(過去式)四個字,日本是向舊金山51個與會國家放棄台澎,不是向無法參加會議的中華民國放棄,日本既已放棄就再也無權另作處理!至於財產處置與國民國籍的認定等問題,日本是因中華民國當時占領台灣的既成事實而不得不跟它另定雙邊協議,但中華民國對台灣有管轄權並不必然等於擁有主權,因為主權與管轄權在國際法上是兩回事。個人認為,台灣主權應依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的基本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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