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年11月5日,康士坦斯大公會議召開
——教會以異端之名殺害改革者揚.胡斯
黃春生牧師
1414年11月5日,距今612年前,一場深刻改變西方基督教歷史的大公會議,在今日德國南部的康士坦斯(Konstanz)正式開幕。這場歷時近四年的康士坦斯大公會議(Council of Constance, 1414–1418),一方面成功結束西方教會長達數十年的教宗分裂危機;另一方面,卻以維護信仰正統為名,將要求教會改革的捷克神學家揚.胡斯(Jan Hus, 約1372–1415)判為異端,最終交由世俗當局處以火刑。
這是一段值得所有基督徒深刻反省的教會黑暗歷史:當宗教權威不再願意接受真理的檢驗,當維護制度的利益凌駕人的生命與良心,教會就可能從福音的見證者,變成壓迫者。
胡斯是波希米亞的神學家、布拉格大學教師,也是伯利恆禮拜堂的著名講道者。他深受英格蘭神學家約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的思想影響,主張教會必須回到聖經與基督的教導,反對神職人員的腐敗與宗教權力濫用。
胡斯最具爭議的主張之一,是教會真正的元首乃是耶穌基督,而不是任何一位擁有宗教職位的人。他在《論教會》(De Ecclesia)中,重新思考教會的本質、權威與基督的主權。
他也公開批判以大赦與屬靈利益為號召的募款活動,尤其反對1412年前後與教宗政治軍事行動相關的大赦宣講。
胡斯的思想並不等同後來十六世紀的改革宗神學,他對教會、預定與信徒群體的理解,也有其特殊的中世紀背景。然而,他對教會權力的質問,已經觸及宗教改革的重要核心:教會究竟應當服從基督的真理,還是服從掌握權力的宗教領袖?
1414年11月初,胡斯抵達康士坦斯,希望向大公會議說明自己的神學立場。他得到西吉斯蒙德的安全通行保障,卻仍在11月28日遭到拘禁。
1414年11月5日是康士坦斯大公會議開幕的日期,胡斯主要的公開審訊發生在1415年6月5日、7日與8日。
審訊過程中,他被要求撤回被判定為錯誤或異端的教導。胡斯則堅持,若要他放棄自己的信仰主張,應當先以聖經及充分的論證指出其錯誤。
1415年7月6日,大公會議正式宣判胡斯有異端罪,剝奪其神職身分,並將他交給世俗當局處以火刑。
胡斯的死亡,不只是中世紀教會歷史的一場悲劇,也是宗教權威、政治權力與個人良心發生激烈衝突的重大事件。
我們可以不同意胡斯的部分神學主張,但無法因此合理化對他的處決。信仰的真理若需要依靠火刑來維護,所彰顯的恐怕不是福音的能力,而是掌權者對失去權威的恐懼。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另一項深遠的歷史意義,在於重新提出教會最高權威究竟屬於誰的問題。
1415年4月6日,大公會議通過《神聖會議》(Haec Sancta)法令,宣稱合法召開、代表普世教會的大公會議,其權威直接來自基督;即使是教宗,在涉及信仰、結束教會分裂與教會改革的事務上,也應服從大公會議。
這項主張成為「大公會議主義」(Conciliarism)的重要代表,挑戰教宗在教會治理上的最高權威。
不過,大公會議並非同時確立「大公會議至上」與「教宗至上」兩種制度。相反地,兩者之間的權威爭議,此後仍持續發展;《神聖會議》法令的效力,也一直是教會法與教會史研究中的爭議問題。
從改革宗傳統的觀點來看,這段歷史提醒我們:無論是教宗、主教、總會、中會,甚至任何一位牧師,都不能將自己的權威等同基督的權威。
教會制度有其必要,但制度的存在,是為了服事福音、造就信徒,而不是成為不可質疑的權力結構。
耶穌曾對門徒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你們中間不可這樣。」(馬可福音10:42–43)
這段經文直接挑戰以支配與統治為核心的權力模式。耶穌沒有要求門徒建立一套不容質疑的宗教權力體系,反而要求他們以服事取代支配,以捨己取代控制。
從胡斯被處死的歷史,我們至少應當重新思考三項教會責任:
一、教會必須保障良心自由與神學討論的空間。 真理不應害怕質問,神學研究也不能因為挑戰傳統權威,就被當作敵對行為。
二、教會必須警惕宗教與國家強制權力的不當結合。 當宗教組織要求政府以刑罰消滅不同信仰者,教會便背離了耶穌以愛與服事建立群體的道路。
三、教會必須持續接受改革。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並不是歷史的終點。改革宗所強調的教會不斷改革精神,不應淪為自我讚美的口號,而應當成為檢驗教會權力、制度、財務、牧養及公共責任的實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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