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4年11月3日,英格蘭議會通過《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黃春生牧師
1534年11月3日,英格蘭宗教改革議會(Reformation Parliament)展開新一會期,並在該會期通過具有歷史轉折意義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這項法案正式承認國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 1491–1547)為英格蘭教會在地上的「最高元首」(Supreme Head),使英格蘭教會脫離羅馬教宗的司法管轄。
嚴格來說,11月3日是議會新會期開始的日期,而非《至尊法案》完成立法的確切日期。該法案於1534年12月18日獲得御准。 因此,11月3日更適合紀念這場歷史性立法進程的開始。
這場改革不僅改變英格蘭教會的歷史,也提出一個至今仍值得基督徒思考的問題:教會究竟屬於基督,還是屬於掌握政治權力的人?
一、從「信仰的維護者」到與羅馬教宗決裂
亨利八世原本是一位忠誠的羅馬天主教徒。1517年,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發起宗教改革後,亨利八世公開反對路德的主張。1521年,他發表《七聖事辯護》(Assertio Septem Sacramentorum),維護天主教會的聖事教義及教宗權威。
教宗良十世(Leo X)因此授予亨利八世「信仰的維護者」(Defender of the Faith)稱號。
歷史的諷刺在於:一位曾經為教宗權威辯護的國王,十多年後竟然成為英格蘭脫離教宗管轄的主要推動者。此後,英格蘭國會又於1544年立法,將「信仰的維護者」頭銜賦予亨利及其繼承者,使之延續為英國君主的稱號之一。
亨利八世與第一任妻子亞拉岡的凱薩琳(Catherine of Aragon, 1485–1536)育有女兒瑪麗,但沒有存活至成年的男性繼承人。擔憂王位繼承問題,又希望與安妮.博林(Anne Boleyn, 約1501或1507–1536)結婚的亨利,開始尋求宣告原有婚姻無效。
然而,教宗克勉七世(Clement VII)未同意他的要求。這件事也受到當時歐洲王朝政治,特別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影響。
亨利八世因此遷怒於大法官、約克總主教兼樞機主教托馬斯.沃爾西(Thomas Wolsey, 約1473–1530),認為他未能成功促成婚姻無效的裁決。
1529年,沃爾西失勢,托馬斯.摩爾(Thomas More)接任大法官。另一方面,支持國王婚姻主張的托馬斯.克蘭默(Thomas Cranmer, 1489–1556),於1533年就任坎特伯里總主教,並宣告亨利與凱薩琳的婚姻無效。
國王的婚姻問題,逐漸演變成一場重新界定國家主權、教會權威及宗教忠誠的政治與宗教變革。
二、1534年《至尊法案》:國王成為教會最高元首
1534年,亨利八世透過議會立法,正式確立國王對英格蘭教會的最高權威。《至尊法案》(26 Henry VIII c. 1)的核心,就是承認國王為英格蘭教會在地上的最高元首,並賦予他改革教會、糾正錯誤與處理教會事務的法定權力。
這項法律具有三個重大意義:
1.英格蘭教會正式脫離羅馬教宗的司法管轄。原本由教宗所主張的最高教會管轄權,轉移至英格蘭王權。
2.國王權力進一步進入宗教領域。宗教不再只是信仰問題,也成為國家治理與政治忠誠的問題。
3.英格蘭宗教改革逐漸形成一套新的政教關係。其後,亨利八世政府推動修道院解散、財產收歸王室等措施,深刻改變英格蘭的宗教與社會結構。
但必須注意,亨利八世的改革與馬丁.路德、約翰.加爾文所推動的神學改革,起點並不相同。
路德的改革核心在於福音、因信稱義與聖經權威;亨利八世與羅馬決裂的直接動力,則主要涉及婚姻繼承、王權與教會管轄。
當時的英格蘭教會仍保留許多傳統天主教的教義、禮儀與主教制度。英格蘭教會走向具有新教特色的聖公宗傳統,是經過後續數十年持續的神學、禮儀及制度變革才逐漸形成。
因此,脫離教宗權威,不必然等於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的教會;有時只是將宗教權力從一個權威中心轉移到另一個權威中心。
三、從最高元首到最高治理者:伊莉莎白一世的調整
亨利八世去世後,英格蘭經歷一連串宗教政策的轉折。愛德華六世(Edward VI)在位期間,英格蘭教會進一步朝向新教改革;瑪麗一世(Mary I)則恢復與羅馬教會的共融,並撤銷亨利八世的宗教至尊制度。
1558年,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33–1603)繼承王位。1559年5月8日,英格蘭議會通過的新《至尊法案》獲得御准,再次確立英格蘭教會不受羅馬教宗管轄,但女王所採用的頭銜,改為: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英格蘭教會的「最高治理者」。
這與亨利八世的「最高元首」(Supreme Head)有重要差異。
「最高元首」容易引發神學上的爭議,因為新約聖經明確指出,基督才是教會的頭:「基督是教會的頭。」(參以弗所書5:23)
伊莉莎白的調整,有助於避免王權與基督作為教會元首的信仰告白發生直接衝突,也反映當時王室試圖維持不同宗教立場之間的政治秩序。
不過,這並不表示國家退出教會事務,而是以新的法律及制度形式重新安排王權與教會的關係。
直到今天,英國君主仍保有英格蘭教會最高治理者的頭銜。依照現行制度,君主在首相建議下正式任命大主教、主教及若干高階聖職人員,但不因此具有聖職身分,也不是教會日常禮儀與神學工作的直接主持者。
四、蘇格蘭長老教會:只有耶穌基督是教會的元首
同樣位於不列顛群島,蘇格蘭教會卻走出不同的宗教改革道路。蘇格蘭宗教改革深受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改革宗神學影響,也與約翰.諾克斯(John Knox)等人的努力密切相關。
蘇格蘭教會(Church of Scotland)逐漸形成長老教會制度,強調由牧師與長老共同承擔教會治理,而不是由國王統治教會。
蘇格蘭長老教會特別強調一項基本信仰:
Jesus Christ is the King and Head of the Church.
「耶穌基督是教會的君王與元首。」
這項信仰告白具有深刻的神學與政治意義。
國王可以是國家的元首,但不能因此成為教會的元首;政府可以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卻不能取代基督決定教會的信仰與使命。
1921年的《蘇格蘭教會法》(Church of Scotland Act 1921),進一步在法律上承認蘇格蘭教會的屬靈自主權。
因此,今日英國君主雖然是英格蘭教會的最高治理者,但在蘇格蘭教會中,只具有普通信徒的地位,而不是教會元首。
2022年9月10日,查爾斯三世(Charles III)即位後,也依照1707年聯合法案所確立的憲制義務,宣誓維護蘇格蘭的新教信仰、長老教會治理制度,以及教會的權利與特權。
這反映出英國憲政制度中極為特殊的一面:同一位君主,在英格蘭教會與蘇格蘭長老教會的制度關係並不相同。
五、宗教改革留給今天的提醒:教會不能成為權力的附庸
從1534年的《至尊法案》回望宗教改革歷史,我們必須看見:宗教改革不只是誰擁有教會權力的問題,更是教會應當向誰效忠的問題。
歷史上的教會,曾經受到教宗、國王、國家與政治權力的影響。有時宗教與政治結合,能夠促進公共福祉;有時卻使宗教成為統治人民、壓制異議與合理化暴力的工具。
因此,宗教改革真正值得持續傳承的精神,不只是反對某一種宗教制度,而是持續按照福音檢驗一切權力,包括教會自身的權力。
對改革宗與長老教會而言,宣認耶穌基督是教會唯一的元首,意味著任何國家、政黨、領袖,甚至教會議會,都不是無可質疑的終極權威。
這也不表示教會可以不受公共法律約束,或不必接受社會監督。相反地,教會正因為宣認基督的主權,更應當實踐誠實、問責、公義與憐憫,尊重不同信仰者的良心自由,並與遭受壓迫及社會排除的人站在一起。
使徒保羅曾說:「基督釋放了我們,為要使我們得自由。」(加拉太書5:1,意譯)
這種自由,不是教會取得凌駕社會的特權,而是從奴役與恐懼的權勢中被釋放,能夠忠實回應基督的呼召。
1534年的《至尊法案》,改寫了英格蘭的政教關係;而宗教改革留給我們的持久問題,則是:當政治權力要求教會效忠時,教會是否仍然敢宣認:耶穌基督才是教會的元首?
真正的宗教改革,不是把教會交給另一位統治者,而是使教會重新歸向基督,並在自由、公義與憐憫中為福音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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