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台灣也能有《好撒馬利亞人法》】
黃春生牧師
最近台灣連續幾起因為山難搜救不利被判國賠、救火、救人者反倒被起訴或究責的事件發生,原本熱心助人、見義勇為的人乾脆「自掃門前雪」,免得惹禍上身。這樣下去,社會將不再有良善、信任、公義的未來,反倒使得邪惡的價值在社會滋長。台灣需要《好撒馬利亞人法》,使得願意為善的人能夠被支持,不願意為善的人也不可袖手旁觀。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的精神是來自耶穌所講的聖經故事。在美國、加拿大,是對於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的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進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患施以緊急幫助。
甚至,德國的法律更積極的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一旁的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冷漠事不關己者,必須負上法律責任。
「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裏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路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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