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800週年
1066 年以後,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為英國帶來了王權、中央政府與秩序, 卻遭遇寧願自立小朝廷的貴族的抗拒。12 世紀時,亨利二世(Henry II)更進一步以王室法庭取代貴族法庭,使中央政府的權力更加提高。1189 年,好戰的「獅心王」理查一世(Richard I , the Lion-Hearted, 1189-99在位)即位,他在位十年,參加第三次十字軍東征,又與法國作戰,留在英國的時間只有幾個月。戰爭所需的財源只好從臣民身上榨取更多的稅金、徵斂與捐款。
1199年理查一世過世,弟弟約翰(John)繼任王位,約翰國王在諾曼地的軍隊敗於法國皇帝,約翰返回英格蘭又遇見英格蘭貴族反對新的賦稅及自認與法國無干涉。1215 年復活節過後,貴族提出了他們的要求,約翰震怒,斷然拒絕,他說:「這些貴族以這些非分需索,何不索性要了我的王國?」
1215 年 5 月,貴族正式取消他們對國王的忠誠誓約,並拒絕約翰所提雙方訴諸仲裁之議, 隨即進兵抵達倫敦。倫敦市民為貴族打開城門,約翰終於知道只有協議一途。約翰告訴貴族, 如果貴族設定一個時間地點會面,他將「大方同意他們要求的法律與特權」。日期訂為 6 月 15 日。這一天,貴族準備了一張清單,開列要求事項,即「貴族的條款」( the Articles of the Barons )。約翰同意了這些條款,然後,依這些條款撰成憲章形式。6 月 19 日約翰王蓋上國璽,和平結束這場紛爭。這份清單後來編入法典全書,成為英國法律主體的一部份的是 1225 年在發表的憲章形式,後世稱為《大憲章》( Magna Carta )。此文獻在往後八百年來對於英格蘭、不列顛、甚至整個英語世界影響極大。
約翰王所同意的憲章一共 63 條,雖無嚴謹的組織,卻是一部非常講求實用的文件,完全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用辭務實,逐條列明補救濫權弊端的具體辦法。然而,條文中解決當日公正執行法治的問題、對官員權限約束的問題、自由人與政府之間關係的問題,卻都超越了當時貴族的抱怨而有其普遍性。因此,這份文獻成為人類近代自由與人權法源之一,歷久彌新。《大憲章》也特別注意司法機構,而且周密明述應如何設置法庭,遵守何種程序,以及如何 量刑施罰。
對後世最具有意義的是《大憲章》中最著名的 39 條。這一條宣布「非經其同臍貴族之合 法審判,或本國法律之審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放 逐,或受任何方式之傷害,而朕亦不得將其起訴或假手他人將其控訴。」第 39 條有兩層意義:一為本質,一為程序。本質上,它了解到,一個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確實犯了法律認定為罪行的某一行為,否則不得將他判刑。在程序上,這個條款也要求,所謂合法審判不能只是形式,必須是真實的審判,而不是空洞的應付。這意指審判必須在一個夠資格的法庭中遵循 公認的訴訟程序而進行。如此,也只有如此,「本國法律」才算實現。
在《大憲章》的「本國法律」一詞中,我們可以找到「正當的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 這個概念的根源,而「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一概念正是現代法學的基石之一。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其「正當法律程 序」就是指「本國法律」而言。
1215 年之後的幾個世紀,這些條款都被詮釋成為英格蘭臣民的基本自由。17 世紀,著名的律師艾德華‧庫克爵士(Sir Edward Coke)以及反對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的人,都引用《大憲章》來主張君主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濫權。
美國的建國先賢(Founding Fathers)在撰寫《獨立宣言》、《權利法案》時,也引用《大憲章》。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也有《大憲章》的精神,1946 年倡議者羅斯福夫人曾經描述《世界人權宣言》乃「所有人類的大憲章」。
英國舉行大憲章八百年紀念大會
有興趣深入了解的人,可以閱讀英國歷史學者 Dan Jones的著作 《Magna Carta: the Making and Legacy of the Great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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