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年後,再次投票:蘇格蘭議會重生與國民主權的尊嚴
——紀念1999年5月6日蘇格蘭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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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生牧師
1999年5月6日,是蘇格蘭歷史上一個深具紀念的日子。歷經將近三百年的等待,蘇格蘭人民終於再次以選票,選出屬於自己的議會。這不只是一次地方選舉,更是一場關於民族尊嚴、歷史記憶與國民主權的恢復。
在那一天,許多蘇格蘭人流下眼淚。因為他們知道,這不是「中央政府賞賜的恩典」,而是人民經過長久民主運動所重新取回的自治權利。
蘇格蘭原本就是一個獨立國家。1707年《聯合法案》(Acts of Union)簽署之前,蘇格蘭與英格蘭各自擁有自己的議會、法律、教育制度與宗教傳統。即使後來合組「大不列顛王國」,蘇格蘭人民仍保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直到今天,許多人仍驕傲地說:「我首先是蘇格蘭人,其次才是英國人。」
這種民族認同,並非建立在排他仇恨之上,而是建立在歷史、文化、語言與民主自治的共同記憶。在蘇格蘭歷史中,長老教會具有關鍵地位。16世紀時,宗教改革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深受宗教改革者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影響,回到蘇格蘭推動改革。他不只是神學家,更是公共信仰的實踐者。1560年,蘇格蘭宗教改革正式展開,國家以長老教會體制建立起一種重視集體治理、代議制度與公共責任的信仰文化。
長老教會的「議會制度」(Presbyterian polity),其實深深影響了後來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教會不是由一位主教獨裁,而是透過牧師、長老共同議決;地方教會、中會、總會彼此監督制衡。這種制度培養了人民對「共同治理」與「權力來自群體」的理解。
某種程度而言,蘇格蘭人民早在教會治理中,就已經學習民主。因此,當1707年蘇格蘭議會被解散後,人民雖失去國家議會,卻仍透過教會議會保留自治精神。民族靈魂沒有消失,只是在等待歷史時機。
20世紀末,隨著民主意識提升,蘇格蘭人民再次要求自治。1997年9月11日,蘇格蘭舉行公民投票,74%支持恢復蘇格蘭議會,64%支持賦予其稅收調整權。這場公投的意義非常重要:不是武力革命,而是透過民主程序,由人民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
兩年後的1999年5月6日,三百年來首次蘇格蘭議會選舉終於舉行。這一天,許多投票所外大排長龍。老年人特地穿上傳統格紋裙(kilt)前往投票。因為對他們而言,這不只是政治,而是歷史尊嚴的恢復。這也讓世界再次看見: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會尊重人民的自治意志,而不是用強制同化壓制民族認同。
今日的臺灣,也正面對國民主權與民主深化的重要課題。臺灣人民經歷長期威權統治後,才一步一步走向民主。直到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臺灣人民才真正開始能以完整民意決定國家方向。民主,不是從天而降,而是無數前輩付出代價爭取而來。因此,臺灣更應珍惜「國民主權」這項得來不易的權利。
所謂民主,不只是可以投票而已,更重要的是: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有權選擇自己的制度、有權決定自己的國家方向。這種權利,不該被威權、恐嚇、外來霸權或虛假的歷史敘事所剝奪。
蘇格蘭的故事提醒我們:一個民族即使失去議會三百年,只要人民沒有放棄自己的歷史與尊嚴,終究仍會重新站起來。而臺灣,也必須持續深化民主文化,守護自由制度,尊重人民共同體的選擇。真正的民主,不是替人民決定;真正的民主,是讓人民自己決定。
《聖經》申命記30:19說:「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與死、祝福與咒詛擺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民主的核心,也是一種「揀選」的權利。當人民能自由選擇未來,國家才真正屬於人民。願臺灣珍惜這份得來不易的民主。也願所有追求自由與自治的民族,都能在和平、公義與尊嚴中,走向屬於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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