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教會財務作業準則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財務作業準則 

一、目的:為有效管理本教會財務相關作業程序,制訂本作業準則。 

二、範圍:本教會財務相關作業人員(會計及出納、主日司獻執事、事工承辦人)及各審核主管。 

三、責任: 
(一)財務組負責建立、修訂及維護本作業準則。 
(二)本作業準則須經小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三)財務相關作業人員及審核主管應確認遵行本作業準則各項程序規定。 

四、 主日財務工作: 
(一)司獻執事必須協助財務組清點奉獻現金。 
(二)司獻執事現金點交出納,填具主日獻金清單交會計。 
(三)奉獻收入及申請支付,應於主日禮拜後洽財務組辦理。 

五、 內容: 
(一)本教會會計作業依據政府規定之財團法人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因此於年終結帳時,應依權責發生基礎,調整應收款、預付款、應付款或預收款項。 
(四)各部門所辦事工於12月31日已完成或已發生而教會尚未付款者,最遲於次年1月5日前申請,逾期則列入下年度。 
(五)各部門有產生之奉獻及其他收入項目,至12月31日已完成或已發生者,若已收現,最遲於12月31日下午三時以前將現金(支票)交財務組出納同工,12月31日止尚未收現者,最遲於1月5日前告知財務組會計。 
(六)財務組需制訂及維護「財務組標準作業流程」,俾使財務作業順暢。 

六、作業程序及規定事項: 
(一)審核主管權限之規定: 
1.教會所支付之款項,審核主管為主任牧師;各牧區審核主管為區長(含實習區長);社區部門審核主管為小會任命之主責同工。報支人為小會、長執會及各審核主管所授權之承辦人。 
2.單一事工總支出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由審核主管核簽。 
3.單一事工總支出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參萬元以下,由主任牧師核簽。 
4.單一事工總支出在新台幣參萬元以上,需經小會或長執會通過,再由主任牧師核簽。 
(二)支付各項款項費用之規定: 
1.申請支付,應由經辦同工填寫「請(付)款申請單」,並附發票或收據等原始合法憑證,若無合法憑證時,需填寫「支出證明單」。經審核主管核准後,送至財務組會計請款。 
2.傳道者謝禮、職工薪津支付,直接在第一主日後存入個人帳戶。 
3.對內支付,原則上以現金支付,若金額較大且出納無足夠現金時,則二日內直接存入各單位、報支人帳戶。 
4.對外支付,原則上在主日時向財務組申請,必要時可請領預支款。 
5.審核主管核簽後由會計決行,直接交由出納付款。 
(三) 報支人取得支出憑證應注意事項: 
1.報支人因承辦教會事工向財務組請款或報銷,應檢附交易對象(受款人)開立之合法憑證。 
2.付款憑證分外來憑證及內部憑證 
外來憑證: 
(1)公司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含收銀機發票,電子計算機發票)。 
(2)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開立之收據。 
(3)財團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款收據。 
(4)自然人(個人經營戶)開立之領款收據。 
(5)無法取得上述憑證時,填寫「支出證明單」。 
內部憑證: 
(6)「對內奉獻」之款項,由財務組出納直接撥入受款單位,由會計登載即可。 
(7)「對外奉獻」之款項,由財務組出納直接匯至受款單位,並取得匯款證明之單據。 
3.統一發票:應使用三聯式,買受人應具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註明統一編號【36199899】,並填妥本教會地址、交易日期,交易內容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包含大寫、小寫金額),並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4.收銀機發票:需將本教會統一編號(36199899)打入,購買商品之品名,若為代碼報支人應譯成中文書寫於發票上。 
5.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稅捐單位同意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店,買受人應具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並填妥本教會地址、交易日期,交易內容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包含大寫、小寫金額),並經商號蓋用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專用章內應有商號、地址、免用統一發票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及負責人章。 
6.財團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據:必須印有開立收據之法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之收據,該收據應經董事長(或理事長、校長)會計主管及經辦人用印並加蓋基金會或社團印信。收據內並應記載本教會名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地址、交易日期、款項名稱、大寫、小寫金額。 
7.自然人(個人)之領款收據:必須填寫教會印製之「領款收據」,收款金額(大寫),收款人之姓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領款日期均應填寫。(俾便會計於次年一月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領款人之所得)。 
8.國外收據:必須有表明為收據文字,於收據中應將購買物品之名稱、數量、價款及日期填妥,並由收款人及公司簽章,買受人處應記載本教會名稱。(並應由經手人擇要翻譯成中文) 
9.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四) 教會經常費會計科目說明一覽表按總會財務委員會所訂。 

七、 查核: 
1.依據教會法規行政法第20條於會員和會選舉查帳委員,行使該年度財務簿冊檢查,向小會及會員和會報告。查帳委員人數由小會議決。 
2.依據教會法規財務規則第17條規定,小會需派查帳委員施行「定期或臨時監查一次以上」。 
3.查帳委員按本財務作業準則查核會計帳務。檢查項目:(1)原始憑證(2)收支傳票(3)現金簿(4)收支分類帳(5)收支月報表(6)銀行存款存摺(7)定期存款單(正本)(8)有價證券(9)現金。收據等應使用教會名義,否則應詢小會認可。 
4.檢帳結果若發現帳務作業有瑕疵,應列舉改進事項,提請財務人員改進,若財務人員拒絕配合,可報請小會處理。 
5.查帳委員僅查核會計帳務,非否定相關財務審核主管之審核權,及長執會、小會之議決。 (2005/8/7小會制訂,2011/3/4,2012/3/2修訂)


重新教會財務簿冊檢查紀錄表 
檢查日期:主後     年    月   日 檢查地點: 
受檢單位:□教會財務組  □牧區社區財務組  送檢人:                         

一、傳票、原始憑證:
□是 □否 1.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是 □否 2.傳票、憑證抬頭填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統編:36199899。
□是 □否 3.傳票、憑證均有填寫總編號及收、付款編號。
□是 □否 4.傳票二張以上於第一張合計欄空白處註明「過次頁」、第二張首格註明摘要欄註明「承上頁」。
□是 □否 5.傳票之製票、覆核及財務負責人均已蓋章。
□是 □否 6.收入、支出傳票按總號排列合併裝訂。
□是 □否 7.現金收入傳票附具原始憑證,諸如「主日奉獻收支日計表」或「主日各項奉獻收支明細表」。
□是 □否 8.現金支出傳票報支費用均應取有合法憑證,並附在傳票背面逐一編號。
□是 □否 9.金額填寫錯誤時,已依規定修改。如劃刪除線並蓋章,不宜使用立可白更正。
□是 □否 10.按月編製「傳教師暨職工薪資支給表」做為傳票支出憑證。
□是 □否 11.按月填寫加班費明細表,其加班時數務必超過46小時,且不宜每月以同樣加班時數填寫。
□是 □否 12.水電費、電話費及教會公務車稅捐之收據使用教會名稱或經由小會認可。
□是 □否 13.至少抽核三張傳票,予以順查,核對是否符合規定。
抽核傳票日期與編號如下:
(1)日期            、編號             (4)日期            、編號           
(2)日期            、編號             (5)日期            、編號           
(3)日期            、編號             (6)日期            、編號           

二、現金簿:
□是 □否 1.每年度1月1日記有上年度結存金額,且與上年度報表結餘數相符。
□是 □否 2.每月底結帳有列示「月計」及「累計」。
□是 □否 3.每月帳載結餘金額應與與每月收支表之當月份合計及累計收支金額及結餘(欠)金額相符,且與存款簿當月底餘額相符。
□是 □否 4.記帳填寫錯誤時,已依規定修改。如劃刪除線並蓋章,不宜使用立可白或修正帶更正。
□是 □否 5.當月份記帳,須記到次頁,應於最後一行之摘要欄填寫「過次頁」,在收入、支出欄內填寫累計金額,且在次頁之第一行之摘要欄內填寫「承前頁」,並轉填寫上頁最後一行之收入、支出累計金額及餘額欄小計金額。
□是 □否 6.每月自上月份記帳最後一頁之次頁第一行開始記帳,在摘要欄填寫「上月結存」,並在餘額欄填寫上月底之累計結餘金額。

三、分類帳:
□是 □否 1.設有「現金」科目帳頁,以利與出納人員之現金簿對帳。
□是 □否 2.會計科目過帳採用活頁帳,次序依照總會制定之收、支科目排列。(限手寫用)
□是 □否 3.每月每一科目登帳,月底結算有列示「月計」及「累計」。
□是 □否 4.記帳填寫錯誤時,已依規定修改。如劃刪除線並蓋章,不宜使用立可白或修正帶更正。
□是 □否 5.科目之金額,收入、支出之借、貸方記錄正確。
□是 □否 6.年度終了將活頁帳裝訂成冊,並逐頁編列序號。

四、收支表:
□是 □否 1.依據總會制定之表格(含會計科目及說明內容),按期編製月報表及年報表。
□是 □否 2.每月月計及累計結餘(欠)金額與現金簿之結算金額相符;與收支表之「各項經費儲存明細欄」及「存款明細欄金額」相符。
□是 □否 3.專帳收入之科目發生時,即以相同金額轉入適當之支出科目,但教會屬下各單位不採單獨作帳者除外,至「建築及專案獻金」應設置專帳管理。
□是 □否 4.基金利息收入已透過「專帳其他收入」及「建堂、專案基金」列帳。
□是 □否 5.「傳教師謝禮」科目,如有二位以上者於「傳教師及職工薪資支給表」分開填寫註明。
□是 □否 6.會計報表之製表、覆核及財務負責人均已蓋章。
□是 □否 7.補助簿之科目(保證金、暫收款及暫付款等)應於年度決算報表加註說明。

五、銀行活期存款暨定期存款:
□是 □否 1.開戶名稱:均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名義開戶。
□是 □否 2.每週主日收入扣除支出及零用金之餘額,均於當週存入金融機構,存簿金額與週報表相符。
□是 □否 3.現金出納簿每月結算金額,經實際盤點與帳載核對相符。如分類帳之現金帳戶核對相符。
□是 □否 4.按月編製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明細表。

六、預算執行清況:
□是 □否 1.預算追加、更正,依財務規則辦理。
□是 □否 2.超支部分,已作說明。
□是 □否 3.預備金動用經小會核定使用。
口是 口否 4.已編列年度預算。
□是 □否 5.預算執行管理正常。
□是 □否 6.預算超支時先轉列預備金科目。

七、編製教會財產目錄:
□是 □否 1.是否編製教會財產日錄。

八、建議改進部份:

 查帳委員簽名:

牧區靈修、造就補助辦法

重新教會牧區靈修、造就補助辦法 

1.本教會屬下各牧區為鼓勵弟兄姊妹參加靈修、造就,以促進靈性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對象:各牧區所屬組員及區長認可之慕道友,全程參加該活動時,始得申請補助。 

3.適用活動: 
(1) 經所屬區長核可舉辦牧區及小組之靈修、造就。參加者必須至少十人(含)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2) 經所屬區長核可參加總會、中會主辦之靈修、造就。 
(3) 經牧區會議通過參加其他教會機構主辦之靈修、造就。 

4.補助額度: 
(1)每人補助不超過該活動報名費的二分之一。 
(2)每年每人補助新台幣壹仟伍百以內為原則,實報實銷。但該年度該牧區經費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5. 各項活動未辦有旅遊平安保險者不得申請補助。 

6.活動結束三個星期內應填具「重新教會牧區靈修、造就補助核銷單」,本核銷單報支人需由區長或小組長為之。牧區辦理之活動必須檢附旅遊保險收據辦理核銷,總會、中會及其他教會機構主辦之活動,免附旅遊保險收據。 

7.社區部門辦理靈修、造就,所屬同工及義工老師得按本辦法辦理補助。 

8.本辦法經小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0/10/8小會制訂,2011/4/24修訂)

執事提名辦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 執事提名辦法 

1.於長執改選之會員和會前一至三週之主日辦理「執事提名投票」,由會友圈選應選人數之倍數以下,並將選票投入票箱內。 

2.小會選派選務人員數名,協助投票作業,並於選後清點選票。 

3.小會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選舉規則」第13條規定,得另推薦數名。 

4.長執選舉會員和會當日,將得票最高數名和小會推薦,不超過應選人數的倍數,按姓氏筆畫排列於選票前面,以供會員參考。 

5.小會應對受提名者作書面介紹,內容包括今年度主日出席次數,曾參與服事項目,曾參加過小會認可之訓練時數,及個人專長等。 

6.每戶家庭不得有二人同時擔任長老。執事則不受限制。 

(2000/10/19小會制訂,2005/8/7修訂)

神學生助學金申請要點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 神學生助學金申請要點 

一、目的:為鼓勵本堂青年獻身傳道,並協助就學期間之學費及生活。 

二、申請資格: 
1. 經本堂小會推薦就讀本宗神學院神學研究所道學碩士班者,每學期每名助學金25,000元。 
2. 牧會者:本會出身之本宗傳道師封牧時,提供100,000元賀禮。 

三、頒發時間:每年三月及九月。 

四、延畢或超過道學碩士三年之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 

五、生活津貼每月5000元;購書津貼每月5000元,憑單據核銷。 

六、經費來源:以勒宣教基金。 

七、吳旭民長老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助學金10,000元。 
(2011/8/5小會制訂)

以勒宣教基金執行辦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重新教會 以勒宣教基金執行辦法 

一、目的:本教會謹遵傳福音的大使命(使徒行傳1:8),設置以勒宣教基金提供本會相關宣教經費所需。 

二、申請項目及內容: 
1. 個人宣教補助:由申請者以個案向小會提出申請。 
2. 國內宣教補助:本會所屬單位,按年度事工研討會通過之宣教計畫。 
(1)交通補助:宣教行程必要之交通費。 
(2)餐食費:宣教期間內,每人每天補助200元。 
(3)教材費、訓練費:視實際所需。 
3. 國外宣教補助:本會所屬單位,按年度事工研討會通過之宣教計畫。 
(1)交通補助:宣教行程必要之交通費的2/3。 
(2)餐食費:宣教期間內,每人每天補助500元。 
(3)住宿費:宣教期間內,每人每天補助500元。 
(3)教材費、訓練費:視實際所需。 
4. 對神學生之助學金之挹注。另訂「神學生助學金申請要點」。 
5. 小會同意之宣教相關事工之挹注。 

三、經費來源: 
1. 舉行宣教主日特別募款。 
2. 個人及各界奉獻。 
3. 其他。 

四、申請與核銷: 
1. 由申請之個人或單位提出書面企畫案、預算,向小會申請審核。 
2. 小會得修正申請之個人或單位所提出企畫案、預算內容。 
3. 小會通過審核後,由財務組撥付或預支。 
4. 經費核銷使用必須符合本會「財務作業準則」之規定。 
(2011/8/5小會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