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1901年4月2日:從「妾身未明」到女性權利——臺灣社會走向現代婚姻制度的一步

190142日:從「妾身未明」到女性權利——臺灣社會走向現代婚姻制度的一步

黃春生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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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42日(明治34年),《臺灣日日新報》刊出一篇題為〈同居妾弊〉的投書。這篇文章討論的,看似只是戶籍登記中的一個技術問題——「妾身未明」,但其實觸及的是近代臺灣社會在法律制度、女性地位與家庭倫理上的深層轉變。

在傳統漢人社會中,納妾是一種被接受的家庭制度。男子可以在正妻之外再納妾,妾雖地位低於正妻,卻仍被視為家庭的一員,與夫家存在某種依附與保障。然而,1895年日本開始統治臺灣後,新的法律制度帶來不同的婚姻觀。日本近代法並不承認「妾」這一身分,因此在戶籍登記上,許多臺灣家庭中的妾被迫以「同居者」、「養女」等名目記載。

表面上,這只是行政上的折衷;實際上,卻讓許多女性陷入更不穩定的處境。當妾被登記為「同居者」時,她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正式家庭成員。一旦丈夫去世或家庭發生變故,她往往沒有財產繼承權,也缺乏生活保障。正如當時投書所描述的那樣:有丈夫卻像沒有丈夫,有孩子卻像沒有孩子。這種法律上的模糊身分,使許多女性陷入「有家而無名」的困境。

這篇「同居妾弊」的文章之所以重要,正因為它揭露了制度轉型中的矛盾。當近代法律制度試圖推動一夫一妻制時,如果只是消除「妾」的名義,卻沒有同時保障女性的權利,那麼所造成的並不是進步,而可能是新的不公。

輿論的力量很快浮現。當時地方紳士甚至前往臺北縣廳詢問政策,要求釐清戶籍制度。日本官員回應指出,政府並未禁止使用「妾」字樣,部分地方行政人員將其改為「同居」或「養女」,其實是誤解政策。隨後,總督府逐步釐清制度。在1905年的臨時戶口調查中,官方在統計上仍承認臺灣社會存在妾的關係,但不准人民新增納妾。

日本時代,隨著法律制度的建立與社會觀念的變化,納妾制度在臺灣逐漸式微。戰後的民法體系也在確立日本時代的一夫一妻制,納妾制度最終被正式廢除。這不只是家庭制度的改變,更是女性權利與人格尊嚴逐漸被承認的重要過程。

回望1901年的「同居妾弊」,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日本初期的一段社會爭議,而是一個社會在邁向現代化過程中的掙扎與反思。制度的改變往往不會一步到位,它常常從矛盾與問題中逐漸修正。而這篇投書,正是那個時代人民為制度公平發聲的例子。

歷史提醒我們:真正的進步,不只是制度表面的改革,而是對人的尊嚴與權利的重視。當社會願意正視弱勢者的處境,法律才可能成為保障公義的工具。

這段歷史也給今日社會一個啟示——任何制度改革,都不能忽視最脆弱的人。如果改革只是改變名目,卻沒有真正保障人的權利,那麼制度再現代化,也可能只是另一種形式的不公。

一百二十多年後再讀這篇「同居妾弊」,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歷史的片段,而是一個社會逐步走向公平與尊嚴的腳步。


🎞圖:有關戶籍上對妾之處理事宜之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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