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0年2月8日,戒嚴時期泰源事件
1970年2月8日,台東泰源監獄六名政治犯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及鄭正成發動起義,計畫奪取武器、釋放獄中同伴,並向外界宣示台灣獨立與民主自由的理念。行動很快遭到鎮壓,主要參與者被捕後,以「叛亂罪」起訴。
當時參謀總長高魁元向蔣介石簽報的「泰源監獄叛亂犯劫械逃獄案處理經過」,1970年關押在泰源人犯有335名。蔣介石看完高魁元的簽報報告,在4月27日批示,「如此重大叛亂案豈可以集中綠島管訓了事,應將此六名皆判刑槍決。而賴在、張金隆、李加生等三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其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 中正」。
最終五人遭判死刑並迅速處決。此案在戒嚴時期被官方定調為「暴動逃獄」,相關訊息遭到嚴密封鎖,長期被扭曲與消音,直到解嚴與民主化之後,社會才逐步還原事件的政治性質。
監察院於2019年提出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當年審判程序嚴重違反法治與人權原則。報告指出,涉案者多為一般平民,並非現役軍人,卻被移送軍法審判;全案採不公開審理,從起訴到執行死刑僅約兩個月,覆判核准死刑甚至只花六天,顯示當局急於處決政治異議者。調查亦發現,偵訊過程疑有刑求與強迫自白情形,法院仍採納非任意自白作為定罪依據,明顯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人權保障。
監察院因此認定,泰源事件並非單純暴力犯罪,而是具有台灣獨立政治理念的反抗行動;戒嚴體制下,黨國政權濫用軍法、壓制異議、迅速處決政治犯,構成對生命權與審判權的嚴重侵害。這起事件揭露威權統治的制度性暴力,也成為轉型正義中必須面對與反省的重要歷史傷痕,提醒今日社會珍惜民主與人權,持續追求公義與和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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