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畢業典禮
黃春生牧師
(2023.3.17臺北濟南教會松年團契)
在臺灣及受中國文化影響的地方,是非常忌諱談「死」,甚至與此字相關連的話題。
推薦:邁克.默瑟 (Michael Mercer) 《優雅走向回家的路:在那天來臨前從容準備/Walking Home Together: Spiritual Guidance and Practical Advice for the End of Life》
坦然面對生老病死,讓活著的每一天充滿意義!
好好準備死亡是一種療癒;
不是為醫治身體,而是治癒靈魂。
透過這種情感與心靈的療癒,
我們的餘生會活得更有意義,也更有放下的勇氣。
生命的最後一程,我們不必踽踽獨行,
那些在愛與恩寵中早一步返回天家的親友,
就是我們最好的嚮導。
人生也有四季更迭,每個季節所走的路、面對的挑戰及獲得的成長各不相同;生命最後的季節也不例外。
這段時期是上主的祝福和禮物,祂賜下美善與慈愛,希望我們從容地準備、明智地抉擇,依靠祂的恩寵助佑和親友的關懷協助,懷著希望與信心迎向人生旅途的終點。
2005年我在教會教導如何預立遺囑,重點不在於「有形遺產」,而在於「無形遺產」、靈性資產、信仰傳承。禮拜後,就有好幾位松年的兄姐向我表示「牧師!這樣很好,讓我們到時候也不用煩惱,可以準備心」。有一位年長姐妹安息後,我召開治喪會議,她二個孩子都近七十歲,青少年之前都有來教會,出了社會忙於工作就幾乎沒來教會,退休之後偶爾陪母親來教會。在治喪會議中,我拿出他們母親所寫的「遺囑」,上面寫著給親愛家人的話與期待「一定要回到教會、信靠耶穌」。那次告別禮拜後,兄弟二人就從中永和地區來到三重聚會。
死就像人完成了神給人的責任,像保羅說:「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提後四7)人生終結並不是壯志未酬,而是像一首歌有它結束的時候。
榮格學派的心理學家詹姆斯.希爾曼(James Hillman)的說法,一個人如果要成熟,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要學習與生命中各樣負面東西交朋友,當中包括了死亡,而死亡應該是人類潛意識中最可怕的未知數。希爾曼指跟死亡「交朋友」,不等如催促對方早日來臨,而是如果人能將死亡視為朋友,而不是具威嚇性的陌生人,人的生命可以不再一樣。
三善四道可以幫助臨終者和其家人。
三善:可以幫助臨終者,即善生、善別和善終。
善生就是在生時好好生活,活得良善;
善別就是知道自己患病時,與人好好話別;
善終就是對過去的生命,能有好的總結。
四道:則可以幫助臨終者的家人,即道愛、道謝、道歉和道別。道愛就是家人說出自己對臨終者的愛,以及讓對方知道,自己領受了他的愛。
基督教信仰是充滿永生的確信,基督徒比起任何人都不忌諱談論死的議題。最好就是在遺囑中也表達出這樣的信仰深度,甚至我們可在基督的盼望中,先行與家人、子女討論遺囑內容,免得「大事情發生了」才措手不及。
作為基督徒的我們,就像我平時提醒大家的,我們都需要時時刻刻準備好,因為我們不知道耶穌基督甚麼時候會再臨來到我們當中。我們唯一可以努力的,就是盡心、盡力,準備好我們的心靈,讓我們有聖潔的心思意念,以備時刻一到,可以無愧地被耶穌基督接納。
牧師曾經協助許多告別禮拜等事宜,也體會到許多人遇到親人死亡的傷痛,在無頭緒中還需要處理相關問題的棘手。如長輩為他人擔保或負債,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遺產稅的問題;遺產分配的問題。要土葬或火葬的問題;告別禮拜的安排問題。甚至許多人,都是來不及做最後的交代,或留下信仰的遺訓給子女,這是很可惜的。
基督徒的遺囑交代事項,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因為那是你的價值順序。首先,看重與神的關係的人,會述說自己與神的關係,並立下信仰的庭訓,勸勉子孫與神同行的必要;接著,述說家人之間彼此的愛與赦免;第三,交代自己告別禮拜的安排,喜愛的經文、聖詩,甚至表達安葬方式及喪禮莊嚴樸實等安排;最後才是交代身外之物的遺產,而這些遺產又可以分成奉獻給神的,以及分享給子孫的。
有時我們對法令常識稍嫌不足,例如:壽險有指定受益人時,壽險是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也是常被用來作為遺產節稅之規劃。在臺灣法律認可的遺囑有五種:
(1)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目前律師界實務的作法,是由律師依照當事人的規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例如,不能侵害特留份),為當事人擬定遺囑內容,然後,陪同當事人前往民間公證人處進行遺囑公證。
年長的老人家,公證人為了避免以後當事人有無失智的爭議,都會要求當事人先到醫院鑑定心智狀況良好,提出診斷證明,然後公證人才會進行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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