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1534年11月3日英格蘭議會通過《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時期,英國國王是亨利八世(1491,在位1509-1547),當時他是忠誠天主教徒,1521年還寫「確信七聖事」來反對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 教宗 Leo X封他為「信仰的維護者」。
後來亨利八世為了和Anne Boleyn (1507- 1536) 結婚,欲與無子嗣的妻子Catherine of Aragon (1485-1536)離婚,因得不到教宗格肋孟七世(Clement VII, 1523-1534)之批准,而怪罪當時的大法官兼英國大主教托馬斯·沃爾西(Thomas Woosley, 1475-1530),沒盡力疏通,而換上托馬斯·克蘭默(Thomas Cranmer, 1489-1556)為大主教。
在克蘭默的支持下,1534年11月3日英格蘭議會通過《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宣布英國君主亨利八世為英格蘭教會的「最高元首(頭)」(Supreme Head)。該法案標誌著英格蘭宗教改革的開始,與羅馬天主教會正式分離。在此之後聖公會逐漸成形,而英格蘭教會的最高領袖一頭銜也被加給了英國君主。
伊莉莎白一世於1559年由國會再度發佈重編的《至尊法案》,伊莉莎白選擇了「最高領袖」(Supreme Governor)這個詞取代了原先其父王所通過的「最高元首」一詞,如此才不會逾越了聖經中對耶穌基督所作的「教會的頭」稱呼。「最高領袖」的頭銜便一直沿用至今。
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是英國君主的頭銜之一,代表英國君主對英格蘭聖公會的象徵性領導權。最高領袖可以用簽署英國首相轉達教會議會所提出的人選的方式任命教會的主教與大主教。但君主並不擁有執行教會禮儀的神職人員身分。
但英格蘭的《至尊法案》不及於蘇格蘭,蘇格蘭教會是長老會,只承認耶穌基督是「國王和教會的元首」。英國國王名義上仍具有蘇格蘭教會的信徒身份,還必須宣誓要「維護和保存新教和長老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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