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 星期日

1979年6月22日,卡特簽署《臺灣關係法》

⭕1979年6月22日,卡特簽署《臺灣關係法》

1971年,聯合國通過第2758號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代表權席位。國民黨對內宣傳「漢賊不兩立」、「主動退出聯合國」,隱瞞蔣介石外交決策上的重大錯誤。然而,紙包不住火,中華民國失去國際地位之後,斷交潮開始湧現。

1979年2月,美國參議院邀請陳文源、王能祥、陳唐山、許富淵、張旭成參加聽證會,彭明敏教授則在衆議院的聽證會上作證。六位臺灣人促臺灣關係法納入人權條款,在美國國會殿堂上強調臺灣獨立,不屬於中國一部分。他們批判美方忽視臺灣安全及臺灣人民的人權保障,呼籲美國施壓蔣氏政權進行改革,善待臺灣人民。

最終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大幅修改卡特政府《臺灣綜合法案》草案內容,增訂包括對臺軍售、臺灣人權等關鍵條款,最終通過國會版《臺灣關係法》,送給卡特總統簽署。

1979年6月22日美國總統卡特以第12143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2143)簽署《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ublic Law 96-8, 22 U.S.C. 3301 et seq.),開始實施此法。根據《臺灣關係法》所規範與指涉的人民只包括臺灣與澎湖群島,而不包括金門、馬祖與南海諸島。此思維是戰後美國視臺澎主權未定且不隸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邏輯。

Signed:June 22, 1979
Published: June 26, 1979 
FR Citation:44 FR 3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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