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直同?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遠!
黃春生牧師
自從2012年7月3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提出民法972條修正案之後,同時,有人成立「真愛聯盟」主張一個家庭必需「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與之抗衡,隨後「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以一貫道張守一為首,邀集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天帝教、統一教等不同宗教團體代表所組成)也加以反對972條修正案。
法案訴求一、一旦進入婚姻,無論同性婚、異性婚,皆需負擔婚姻的權力義務,一樣必須遵守性忠誠,但卻被造謠會導致「外遇合法化」、「性交開放」。
法案訴求二、「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只能擇一,卻被抹黑成「小三合法化」。
法案訴求三、「多人家屬」是最不容易說請清楚的,多人家屬是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這原本是「Kibbutz」的概念,卻被有心人抹黑成「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
這三項法案都各自獨立,主要的訴求摘要如下:
【沒有血緣的愛很可貴】
家庭不是只有「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模式,今日的家庭是多元家庭,有單身收養、雙親收養、單親家庭、失婚家庭、再婚家庭、共居家庭、寄養家庭、依親家庭、中繼家庭...。其中,沒有血緣的愛很可貴。當教科書強調「一夫一妻」是主流、強勢價值時,根本沒有考慮到台灣現況下,很多單親孩子,或由阿公阿嬤或其他親戚養育的孩子,甚至是被領養的孩子,當他們讀到「一夫一妻」強勢價值時,對他們內心的傷害是很大的。
關於伴侶盟的提案,越到關鍵時刻受抹黑就越多,第九誡明明就寫著「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若基督徒不察,而跟著起舞,那真的是得罪了神。因為「反多元成家」的宣傳建立在誤解上,將三套法案混為一談,聲稱法案會導致「性解放」、「小三合法化」甚至「人獸交」,事實上「婚姻平權」法案的修訂只是民法修正,根本不可能改變當前的相關刑法規定。
法案訴求一、一旦進入婚姻,無論同性婚、異性婚,皆需負擔婚姻的權力義務,一樣必須遵守性忠誠,但卻被造謠會導致「外遇合法化」、「性交開放」。
法案訴求二、「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只能擇一,卻被抹黑成「小三合法化」。
法案訴求三、「多人家屬」是最不容易說請清楚的,多人家屬是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這原本是「Kibbutz」的概念,卻被有心人抹黑成「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
這三項法案都各自獨立,主要的訴求摘要如下:
婚姻平權
(含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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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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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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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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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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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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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或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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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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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與部份旁系親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
(未修正既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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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並存,僅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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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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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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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婚姻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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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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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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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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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財產制。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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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令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
(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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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得自行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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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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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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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協商繼承權之有無,及繼承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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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定繼承權,得依遺囑、遺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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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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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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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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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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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忠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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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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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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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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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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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
有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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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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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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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單方解消。
(依現行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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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單方解消。
(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人需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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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單方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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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許多神父與修女就是登記成「多人家屬」,互相照顧老年生活。現在單身老人越來越多,以後教會可以幫助年老獨居、單身兄姊組成「家人」關係,互相扶持照顧,又有法律保障。但很可惜的,很多人根本沒有深入認識,就刻意去扭曲。
此事件牽涉議題極廣,連歐、美、加等國對此也歷經諸多的討論、衝擊與衝突,也些有定論,也有反對與觀望。2012年7月10日美國聖公會在印第安納波利斯召開的聖公會總會中,主教們同意在法典中更改婚姻定義。同意各教區主教為同性戀者民事結合舉行祝福儀式,包括目前已承認同性婚姻的州內也可施行。聖公會也是歷經神學辯論等過程而有此結果。但在台灣,此議題從來沒有被全面性討論,如今要訴諸修法當然疑慮重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2004年雖曾舉辦過研討會,但層面有限,其他教派甚至也未曾正視嚴謹討論。因為事涉宗教、文化、社會、道德、倫理、法律等等層面,也不是我所能「斷定」的,甚至我認為更不是某些團體或個人所能「斷定」的。但是,身為牧師不能規避此問題,我願就我個人的淺見與大家分享,但也不希望還沒有定見之前,就有人來論斷我、審判我。
人有幾種性別?只有男、女嗎?有沒有人天生就是雙性人?
為了避免失去焦點,因此,我不直接談「反同」或「直同」。我首先,要來談「人有幾種性別?」目的是期待我們能用更開闊的視野來面對當前的議題。
醫學上統計新生兒雙性器官(雙性人、陰陽兒,Intersex)比例約700:1。以前雙性人會被視為畸形,甚至以手術改變其生殖器,使生殖器看來像雄性或雌性的。雙性人尚年幼,未有自主決定能力前,大人便強行替雙性人幼童定了性別,而且以各式治療強壓在幼童的身上,例如多次殘忍的外科手術,強制性激素治療,都令雙性人幼童自幼便活在痛苦的治療過程中!
※延伸閱讀:陰陽人博士生走出陰霾 丘愛芝做自己 《國際陰陽人組織》
※延伸閱讀:陰陽人博士生走出陰霾 丘愛芝做自己 《國際陰陽人組織》
但近來有呼聲認為雌雄同體現象是一種健康的「變異」,不需矯正。德國甚至通過法令,2013年11月1日起父母不用急著幫新生兒填好出生證明上的性別欄,因為新的法規,讓德國的父母可以在無法確定性別的狀態下,可以選擇保持寶寶性別欄為空白狀態;對於雙性人,在性別欄位則為「X」。就我所知,德國的教會很慎重歷經多年的研討,目前德國法律,「婚姻」只保留由一男一女所締結,仍在市政廳登記。但所謂的「伴侶」制度,德國也有一套嚴謹制度,不是誰主張誰是伴侶就可以,伴侶不是婚姻,需要由法院確認。根據德國法,婚姻只保留由一男一女所締結。
反觀我們的教育,只教育男和女的二元性別,沒有正確教育社會大眾認識,除了男女性別,尚有雙性人存在,沒有教育社會大眾去理解雙性人只是一群生理發育特別的人群,沒有讓社會大眾認知到,我們沒有歧視雙性人的理由!我們的社會及法律沒有給予雙性人選擇保留中性身份的權利,以致雙性人必須從男或女的性別中選擇,這些做法對雙性人都是集體的暴力與野蠻的傷害!
神愛世人,還是神愛「正常人」?
雙性人中,有人天生是男;有人天生是女;有人後天是男;有人後天是女;有人一生中都搞不清楚...。但無論結局如何,我想說:「神愛世人」。(註:天生是性傾向,後天是性別認同)
醫學證實,基因性別並不等於生物性別。有人體內可能先天擁有多種染色體,例如部分細胞為XY,部分細胞為XX。基因性別甚至也不等於心理性別,甚至心理價值應該高於身體價值,心理比身體更須被看重。總之,這事情太複雜了,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無知、仇恨違背上帝的愛。寧可我們承認自己所知的有限,也不自我為義去定罪,而尋求更開闊的視域,更多元的對話。
過去被認為有「缺陷」的人,被視為「前世業障」,唐氏症的孩子被視為「罪果」。人的無知,使人受到二度傷害。門徒問耶穌說:「拉比,這人生來是瞎眼的,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父母呢?」耶穌回答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我們潛意識或許認為神愛「正常人」,但是在聖經的教導裡,祂告訴我們「神愛世人」。
只要世界持續出現「自然」的雙性人,我就相信雙性人也是上帝奇妙的創造,是「正常的」、是「自然的」,他們應當和我們一樣值得被愛與被尊重。當我認知到雙性人是自然的,我就不會去質疑為何有人是天生同性戀傾向是不正常的,上帝的創造豈是我們眼光窄小的人類所能測度的呢?如果連雙性人都是自然且常態性的出生在我們的世界中,我們憑什麼確定上帝不會創造出喜歡男人的男人,和喜歡女人的女人?
我不直接討論同性戀的問題,而從雙性人的處境先來尋求理解。因為,我就曾遇見有這樣困擾的雙性人。我總不能說他是「業障」、「不正常」...。我需要牧養他(她),使其知道上帝愛他(她),上帝不會與他(她)開玩笑。我知道,許多人類似雙性人一樣,他們「天生的性傾向是無法改變的」。雙性人、先天性同性戀或天生雙性戀者,有可能是先天擁有多種基因性別;也有可能胎兒在母腹中,受到過度的荷爾蒙刺激;也有可能是腦細胞特異等。
自從1973年起,美國精神醫學會(APA)認為同性戀不是病,並將同性戀從精神障礙診斷表中剔除。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ICD)中刪除的日子,聯合國更將這一日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T)。
同性戀的天生性
談完雙性人,再來談同性戀者。2001年德國洪堡大學Dörner教授的研究顯示:如果母體內賀爾蒙的濃度異常,將會改變胎兒成長後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Dörner教授指出同性戀的遺傳機制有可能跟多基因病遺傳機制類似,既跟細胞核內外的多種 DNA、mtDNA 有關,還跟環境有關。
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基因研究主任Dean Hamer 的研究受到普遍的重視。從多基因病遺傳機制的角度去詮釋,可發現同性戀者跟遺傳的關係相當密切,先天的遺傳因素所佔的重要性遠超過後天的文化因素。自從1973年起,美國精神醫學會(APA)認為同性戀不是病,並將同性戀從精神障礙診斷表中剔除。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ICD)中刪除的日子,聯合國更將這一日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T)。
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2007年在英國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說明同性戀是天生的,並建議教會將同性戀除罪化。直到2012年12月,英國國教會最高權力機構主教院(House of Bishops),終止民事同性伴侶關係中的同性戀者擔任主教的禁令。
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在網站上介紹「精神醫學與LGB歷史」的前言,說:
Opposition to homosexuality in Europe reached a crescendo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hat had earlier been regarded as a vice, evolved into a perversion or psychological illness. Official sanction of homosexuality both as illness and (for men) a crime led to discrimination, inhumane treatments and shame, guilt and fear for gay men and lesbians (King and Bartlett, 1999). In 1973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removed homosexuality from its diagnostic glossary of mental disorders.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followed suit in 1992.
十九世紀是歐洲反同性戀的最高潮。此前,同性戀被當作一項罪惡;至此,它則被視為變態或心理疾病。同性戀被視為疾病和犯罪(男性)而導致的歧視,他們必須接受不人道的治療和羞恥,造成同性戀和女同性戀者的內疚和恐懼。直到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將同性戀從精神障礙診斷表中剔除。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加以剔除。
在這段不幸的歷史中,這群人擁有此特定性特徵被社會邊緣化,導致醫療和社會上的歧視。
以前,精神醫學還將先天性傾向與後天性別認同都是為精神疾病,想要透過治療來矯正;但是當代精神醫學已經將性傾向、性別認同剃除在精神疾病之外。這部分我們所知的仍有限,但我覺得作為一位基督徒,我們應該用「神的形像」去愛他們,而非「神的角色」去審判他們。
LGBT是社會中的少數族群,他們沒有選擇性別的權利,他們是天然的,是上帝賦予的,是為了讓超過九成以上的人學習耶穌的愛,「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約翰福音9:3)。
(台灣2012年底,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比率為4.8%。2007年成大醫學院研究生鄭聖樺的研究中發現台灣大學生中有4.5%屬於少數性傾向的人。美國蓋洛普Gallup與UCLA在2013年進行全美最大規模的LGBT調查,參與人數高達20.6萬人,發現全美3.5%的人自認為是LGBT。)
LGBT是社會中的少數族群,他們沒有選擇性別的權利,他們是天然的,是上帝賦予的,是為了讓超過九成以上的人學習耶穌的愛,「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約翰福音9:3)。
(台灣2012年底,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比率為4.8%。2007年成大醫學院研究生鄭聖樺的研究中發現台灣大學生中有4.5%屬於少數性傾向的人。美國蓋洛普Gallup與UCLA在2013年進行全美最大規模的LGBT調查,參與人數高達20.6萬人,發現全美3.5%的人自認為是LGBT。)
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泰斗史匹茲醫生( Dr. Robert Spitzer)向同志道歉,2012年5月19日(六)紐約時報頭版(A1)大篇幅報導史匹茲醫生的道歉"Psychiatry Giant Sorry for Backing Gay ‘Cure’"
史匹茲醫生在紐約時報的專訪中,承認同性戀者無法經由修復治療(reparative therapy)而變成異性戀者,並公開向同志道歉。因為,1970年代美國精神醫學會認定同性戀是病態的精神錯亂(mental disorder),可以藉由修復治療而改變。換言之,當時認為同性戀是精神問題。
史匹茲醫生將他的研究,發表在2003年在《性行為文檔》(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認為對有些動機強烈想改變自己性傾向的同性戀者,修復治療是有效的。這結論,使人有一種解讀「同性戀是選擇的問題,而非與生俱來的性傾向問題」。在十年後的今天,史匹茲醫生認為他當年的研究有極大瑕疵,他忽略研究對象的可信度。因此導致錯誤的結論,被有心人士扭曲來攻擊同志,甚至造成同志在性傾向掙扎的痛苦,也造成社會上認為同性戀是精神錯亂,可以矯正。對此,史匹茲醫生深感內疚,因而決定公開承認他過去的錯誤,並向同志們道歉。
史匹茲醫生的道歉應該對醫學、倫理、神學有一定的震撼,藉由他真誠的道歉,我們也需要加以正視同志議題與人權,現今社會上的恐同反應或是法利賽人式的定罪,應先適可而止,才能在彼此尊重的環境下,進行對話、認識與理解。
太針對性的定罪,無法展開對話
雖然,「護家盟」剪接10/26同志大遊行充滿情色的畫面與訴求,指稱「同志運動就是性解放運動」,我也看過此影片,但我覺得不能因此以偏蓋全。(性解放不等同性放縱)試想,異性戀者包二奶、小三、雞姦、多P雜交...,但這些少數人,不能說所有的異性戀都是變態吧。上帝到底是愛哪一種人?祂的愛到底有無超越性?我們對此議題,真的需要更多層面的對話與理解。對話的目的,不是為了爭到你死我活,而是如何讓基督的愛得到彰顯。對此,台灣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針對近來「多元成家法案爭議所引發之恐同言論」發表公開聲明。
歷史告訴我們「聖戰」排山倒海的敵對「他人」,只會為世界帶來仇恨與傷害,完全無法彰顯「上帝就是愛」。聖戰策動人丟出第一顆石頭;而基督呼召人自省是否心中有愛。
但很可惜的,近期將有萬人上街。他們不是為了弱勢的人被欺辱而抗議,不是為保留乾淨的環境而請命,不是為了關切食用油的安全,不是為了國家主權,也不是為了威脅數百萬人生命的危險核電,他們甚至也不是呼籲杜絕年輕人集體燒炭的社會悲劇(2013.11.26台北神旺燒炭事件)。他們上街,是為了他們自己的「既得信念」,而不許他們素不相識的一對對相愛的人組成家庭,因為他們認為,這只是他們的權利,另一群人不配享有。這樣的遊行,看得到「既得信念」,看不到愛;這樣的遊行,不是為了未來,而是為了過去。
男女、性別平權:教會儼然落後
教會歷史學者、女性主義神學家Mimi Haddad教授說,歷史上每次教會更新和改變自己的神學觀念時,都帶來重要的社會變革。例如,哥白尼關於行星軌道的發現迫使教會改變了地球中心的教義,從此認定科學帶來的挑戰不會影響信徒的基本信仰,使得科學大大發展;宗教改革針對當時的販售贖罪券大聲抨擊,要求信徒回到聖經,重新檢視基督的救贖;最初提倡廢除奴隸制的信徒重新用新的眼光看待聖經中的信息,挑戰教會內所秉持的不平等責任賦予論(Ascriptivism),而強調人人受造平等;主張男女平權的信徒再次從聖經的信息全面挑戰了女人比男人次等的傳統價值。長老教會來台85年之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才封立第一位女牧師曾秀鳳牧師(日本橫濱共立女子神學院畢業),1950年5月(45歲)在屏東中會南州教會封牧就任。45年後,1995年台灣浸信會首次按立女牧師,1996年台灣的信義會首次按立女牧師。接納女性的地位,這一路走來是很不簡單的。
1986年,人權大師Bayard Rustin在去世的前一年,在一次演說中講了一句推動同志平等權利運動的話,迄今仍饒富意義:「今天,黑人的處境不再是社會變革的試金石。黑人已經進入社會每一環節,並且有法律保障他們的權益。同志已經成為今日的地底泥、niggers。在這個意義上,同志取代了黑人,成為社會變革的風向標。當我們以後思考社會改良的時候,要把同志這個最弱勢社群放在心裏。」今天,我們的世代正面對這一場同志運動、性別平權所引發的新觀念與神學反省時,已有許多神學家從聖經重新詮釋。雖然如此,我們仍需要更多的對話來取代對立。
附錄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多元成家法案爭議所引發之恐同言論」公開聲明
【附錄】
【附錄】
2014.1.19「多元成家與天主教婚姻家庭觀」座談會
(值得你完整細看的一場座談會)
2014.1.19「多元成家與天主教婚姻家庭觀」座談會 Q&A
新型態的多元成家 日本新家人關係:老了就和別人住在一起
新聞連結:肚皮沒動靜 健檢…老公竟是陰陽人新聞連結:染色體是XY「男人」長子宮生雙胞胎 (2015.1.31)
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
根據Pew Research Center(皮爾研究中心)2015.6月的統計,目前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有23個。
荷蘭,2001 (2000年通過,2001年1月實施)
比利時,2003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南非,2006
挪威,2009
瑞典,2009
葡萄牙,2010
阿根廷,2010
冰島,2010
丹麥,2012
巴西,2013
英格蘭,2013 (2013年英國通過,但蘇格蘭、愛爾蘭有自主權)
法國,2013
紐西蘭,2013
烏拉圭,2013
盧森堡,2014
蘇格蘭,2014
芬蘭,2015
斯洛維尼亞,2015
愛爾蘭,2015
比利時,2003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南非,2006
挪威,2009
瑞典,2009
葡萄牙,2010
阿根廷,2010
冰島,2010
丹麥,2012
巴西,2013
英格蘭,2013 (2013年英國通過,但蘇格蘭、愛爾蘭有自主權)
法國,2013
紐西蘭,2013
烏拉圭,2013
盧森堡,2014
蘇格蘭,2014
芬蘭,2015
斯洛維尼亞,2015
愛爾蘭,2015
墨西哥,2015 (墨西哥高等法院裁決,規定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為歧視行為,違反憲法)
美國,2015.6.26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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