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
一、起源
長老教會是指依據聖經教義由長老(presbyters)監督、治理教會的教會組織與模式。長老教會源自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是屬於改革宗教派之一(Reformation Theology),特別是指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在日內瓦所推行長老治理的教會模式。長老教會對教義和秩序的見解,主要依據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加爾文認為,我們若真要為教會的秩序及信仰建立原則,就一定要奠基在聖經上。因此,在《基督教要義》一開始就說明教會教義與秩序的關鍵都是奠基在聖經--上帝的話語之下,降服在上帝的主權之下,日後長老教會和改革宗都依循此原則發展。
二、信仰精神與教義
長老教會的教義早在16世紀的改革宗信條中就明白宣示出來。經過謹慎、縝密的韋斯敏斯德議會(1643-1649)所通過的信條和信仰問答更成為長老教會的信仰撮要。在長老教會的信仰告白中,都宣認上帝的榮耀是人被造的最高目標,故此一切生命都是靠祂得以存活。在罪中的人對上帝有虧欠,也與上帝為仇;救贖與創造一樣都是上帝的工作(羅11:36),上帝的救贖是來自祂揀選的愛,藉著上帝賜下祂永恆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而完成。祂的兒子是以完全的順服來為上帝揀選的人成就救恩,藉著代表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來贖罪,因而使世人得到永遠的生命。
聖靈是由主基督的寶座差派出來,把救恩給予蒙天父上帝揀選的人,使他們重生,領受白白的恩典與基督連結,並且還賜下使他們可以持守信仰的恩典。人的選擇自然會產生永恆的後果,但罪人能選擇基督,皆因基督先揀選了他們。
長老教會認為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都是藉由聖經來的教義,並且指出使徒保羅曾怎樣答辯反對此教義的人(羅9:14,19)。長老教會乃是持守使徒的教訓,在教會歷史中不斷以上帝的話語不斷來改革人心、改革教會。
長老教會秉持聖經來治理教會。耶穌基督被天父上帝提升為萬物的主,因此也是教會唯一的君王,是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中保。祂是藉著聖道與聖靈來管理祂的教會,但祂亦在教會設立治理的制度,其原則在祂的聖道中表明出來,祂應許要與教會同在,作為國度的鑰匙。
教會中一切聖職都是祂指派的,祂呼召亦裝備一切擔任聖職的人來事奉教會。教會選派聖職人員,但不能賜下權柄,只能承認基督的權柄和呼召。教會的管理制度必須符合聖經的模式。倘若有些地方是聖經沒有明言的,教會就必須遵守聖經一般的原則︰凡事都必須「端正和守規矩」,使主得榮耀,叫眾聖徒得益處,並對世界作美好的見證。教會要蒙福,她的治理就必須符合聖經的教導,藉著聖靈、聖道不斷的革新。
基督藉祂的聖道及聖靈為教會立下規矩,要求她所有的權柄,都必須用在服事人及宣揚真理上;教會聖職人員或議會,沒有權柄發出新的信仰及聖禮典規矩,只能執行主所交託的聖道。
最後審判永遠是基督的權柄,祂並沒有把審判的權柄交給這世界的掌權者(約18:36);一切教會的權柄都必須是全然依循基督的品格及屬靈的原則。教會聖職人員亦不應有民事的裁決權,因此他們不應施行民事刑罰,亦不應尋求民事權柄來執行自己的裁決。他們承認政府的權力是上帝授予的(羅13:1-7;彼前2:13-17),要支持並為之禱告,使政府能有效地保持和平。若政府違反上帝公義與和平時,教會必須成為時代的先知。
三、教制與組織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長老教會在禮儀上反映出救恩是群體性和個別性。聖禮典或是教會禮拜不是單由神職人員施行,而是上帝的兒女組成的一個立約群體,為基督所召,受聖靈的裝備,彼此服事、一同敬拜、同受造就,為主作見證。每位基督徒與聖職人員所得的恩賜,沒有種類的不同,只有呼召的分別。
為教會選派的職事有,事奉聖道、教導的長老,又稱為「牧師」;從會眾選派有治理恩賜的長老,稱為「長老」。因為聖靈所賜予使徒的、建立教會基礎的權柄,已經沒有延續下去,一切長老都只能在對等地位上執行治理權(新約中「主教」與「長老」是同義的)。長老教會認為長老有教導與管理兩種不同的恩賜(提前5:17;羅12:8;林前12:28),以及舊約中上帝交付長老的治理權(民11:16-17),延伸到新約(徒11:30;參太13:52,23:34)。
由長老共同管理堂會議會、教區議會和全國總議會,是表明教會有大公性、地區性和本地性,在台灣我們習慣將這三種議會簡稱為「小會」、「中會」、「總會」。每一議會關注的重心,應由其管轄的範圍所定規。基督賜下治理恩賜給全教會,他們可以按著眾信徒所認定的議會來行使恩賜。
執事的恩賜是服事多於屬靈的治理,如照顧聖徒當中的貧窮人,並且在教會容許下,服事整個世界。
總之,長老教會在職事的組織裡,有牧師(教導的長老)、傳道師(牧師助手)、長老(治理的長老)、執事(長老的助手)。
一、起源
長老教會是指依據聖經教義由長老(presbyters)監督、治理教會的教會組織與模式。長老教會源自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是屬於改革宗教派之一(Reformation Theology),特別是指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在日內瓦所推行長老治理的教會模式。長老教會對教義和秩序的見解,主要依據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加爾文認為,我們若真要為教會的秩序及信仰建立原則,就一定要奠基在聖經上。因此,在《基督教要義》一開始就說明教會教義與秩序的關鍵都是奠基在聖經--上帝的話語之下,降服在上帝的主權之下,日後長老教會和改革宗都依循此原則發展。
二、信仰精神與教義
長老教會的教義早在16世紀的改革宗信條中就明白宣示出來。經過謹慎、縝密的韋斯敏斯德議會(1643-1649)所通過的信條和信仰問答更成為長老教會的信仰撮要。在長老教會的信仰告白中,都宣認上帝的榮耀是人被造的最高目標,故此一切生命都是靠祂得以存活。在罪中的人對上帝有虧欠,也與上帝為仇;救贖與創造一樣都是上帝的工作(羅11:36),上帝的救贖是來自祂揀選的愛,藉著上帝賜下祂永恆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而完成。祂的兒子是以完全的順服來為上帝揀選的人成就救恩,藉著代表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來贖罪,因而使世人得到永遠的生命。
聖靈是由主基督的寶座差派出來,把救恩給予蒙天父上帝揀選的人,使他們重生,領受白白的恩典與基督連結,並且還賜下使他們可以持守信仰的恩典。人的選擇自然會產生永恆的後果,但罪人能選擇基督,皆因基督先揀選了他們。
長老教會認為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都是藉由聖經來的教義,並且指出使徒保羅曾怎樣答辯反對此教義的人(羅9:14,19)。長老教會乃是持守使徒的教訓,在教會歷史中不斷以上帝的話語不斷來改革人心、改革教會。
長老教會秉持聖經來治理教會。耶穌基督被天父上帝提升為萬物的主,因此也是教會唯一的君王,是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中保。祂是藉著聖道與聖靈來管理祂的教會,但祂亦在教會設立治理的制度,其原則在祂的聖道中表明出來,祂應許要與教會同在,作為國度的鑰匙。
教會中一切聖職都是祂指派的,祂呼召亦裝備一切擔任聖職的人來事奉教會。教會選派聖職人員,但不能賜下權柄,只能承認基督的權柄和呼召。教會的管理制度必須符合聖經的模式。倘若有些地方是聖經沒有明言的,教會就必須遵守聖經一般的原則︰凡事都必須「端正和守規矩」,使主得榮耀,叫眾聖徒得益處,並對世界作美好的見證。教會要蒙福,她的治理就必須符合聖經的教導,藉著聖靈、聖道不斷的革新。
基督藉祂的聖道及聖靈為教會立下規矩,要求她所有的權柄,都必須用在服事人及宣揚真理上;教會聖職人員或議會,沒有權柄發出新的信仰及聖禮典規矩,只能執行主所交託的聖道。
最後審判永遠是基督的權柄,祂並沒有把審判的權柄交給這世界的掌權者(約18:36);一切教會的權柄都必須是全然依循基督的品格及屬靈的原則。教會聖職人員亦不應有民事的裁決權,因此他們不應施行民事刑罰,亦不應尋求民事權柄來執行自己的裁決。他們承認政府的權力是上帝授予的(羅13:1-7;彼前2:13-17),要支持並為之禱告,使政府能有效地保持和平。若政府違反上帝公義與和平時,教會必須成為時代的先知。
三、教制與組織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長老教會在禮儀上反映出救恩是群體性和個別性。聖禮典或是教會禮拜不是單由神職人員施行,而是上帝的兒女組成的一個立約群體,為基督所召,受聖靈的裝備,彼此服事、一同敬拜、同受造就,為主作見證。每位基督徒與聖職人員所得的恩賜,沒有種類的不同,只有呼召的分別。
為教會選派的職事有,事奉聖道、教導的長老,又稱為「牧師」;從會眾選派有治理恩賜的長老,稱為「長老」。因為聖靈所賜予使徒的、建立教會基礎的權柄,已經沒有延續下去,一切長老都只能在對等地位上執行治理權(新約中「主教」與「長老」是同義的)。長老教會認為長老有教導與管理兩種不同的恩賜(提前5:17;羅12:8;林前12:28),以及舊約中上帝交付長老的治理權(民11:16-17),延伸到新約(徒11:30;參太13:52,23:34)。
由長老共同管理堂會議會、教區議會和全國總議會,是表明教會有大公性、地區性和本地性,在台灣我們習慣將這三種議會簡稱為「小會」、「中會」、「總會」。每一議會關注的重心,應由其管轄的範圍所定規。基督賜下治理恩賜給全教會,他們可以按著眾信徒所認定的議會來行使恩賜。
執事的恩賜是服事多於屬靈的治理,如照顧聖徒當中的貧窮人,並且在教會容許下,服事整個世界。
總之,長老教會在職事的組織裡,有牧師(教導的長老)、傳道師(牧師助手)、長老(治理的長老)、執事(長老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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