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惡法」,就是與惡同流!
黃春生牧師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律的存在本應是為了守護尊嚴、自由與公共善,而不是成為權力者自肥、壓迫人民的工具。然而,當立法權背離正義時,我們必須誠實面對一個古老卻迫切的問題:惡法,究竟是不是法?
一、從「惡法亦法」到「惡法非法」:法治的分水嶺
主張「惡法亦法」(Lex iniusta est lex.)的觀點,強調程序正義與秩序穩定:只要法律經由形式合法的程序通過,即便內容不義,仍具有拘束力。這樣的立場,表面上維繫制度運作,實際上卻可能讓不義披上合法外衣。
歷史的警鐘早已敲響。二戰時期,納粹政權正是透過「依法行政」,將種族滅絕包裝成國家義務,最終造成「依法屠殺」的人類悲劇。台灣的戒嚴年代亦然:刑法一百條、《懲治叛亂條例》等法規,皆是形式合法、實質壓迫的惡法,嚴重戕害人民的思想自由與人身安全。
與此相對,進步的法治思想主張「惡法非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這一立場可追溯至奧古斯丁、阿奎那的自然法傳統,也在近代由馬丁路德金恩牧師等公民運動者具體實踐:凡是違反公平正義、基本人權的法律,在道德與實質上不具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人民不僅沒有遵守惡法的義務,反而被賦予抵抗不義的責任。
二、副署惡法:行政權的良知試金石
在民主憲政體制中,行政首長的副署權,並非橡皮圖章,而是一道良知的防線。當立法權明顯偏離公共利益,行政權若仍選擇副署,無異於與不義同流。
當前,中國國民黨、民眾黨在立法院強推所謂「三大修法」,正是對這道防線的公然挑戰。這些修法,與國家安全、人民福祉毫無實質關聯,卻與特定政黨與個人利益高度重疊。
三、三大修法的本質:政黨利益的量身打造
第一,修《衛星廣播電視法》——為特定媒體解套。
透過刪除主管機關得以駁回換照的關鍵條文,甚至企圖溯及既往,讓已遭撤照的電視台復播。此舉不僅為中共媒體滲透、中天鋪路,更將徹底削弱媒體監理,危及公共言論空間。
第二,修《立法院組織法》——為個人除罪。
將助理費重新定義為立委的「補助」,等同於把「詐領助理費、公積金」的行為全面漂白,形同替顏寬恒等案件量身打造免責機制,踐踏「專款專用」與反貪腐的基本原則。
第三,修《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為黨國遺緒洗白。
排除「曾隸屬於國家」的組織,使救國團、婦聯會等長年依附威權體制累積的龐大資產得以合法化,恐造成國庫高達四百億元的潛在損失,重創轉型正義。從這一點來看,國民黨過去為威權時期的邪惡道歉都是假的,台灣應該要學習德國1991年通過的除垢法(Lustration),徹底清查威權遺緒、達成社會轉型正義。
四、程序的踐踏:逕付二讀的民主倒退
更令人震驚的是,這些重大修法,竟未經充分的委員會審查與社會討論,而是以「逕付二讀」的方式強行表決。這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對代議民主的公然蔑視。法律若失去審議,就只剩權力;權力若不受制衡,就只剩剝奪。
五、關鍵少數的抉擇:站在人民,還是權力?
在這樣的時刻,社會自然要追問:自稱「第三勢力」、「關鍵少數」的台灣民眾黨,究竟選擇站在哪一邊?是站在國家利益、民主法治與人民權益的一邊?還是為了短期的權力算計,默許甚至支持這些自肥的惡法?很顯然的,民眾黨擁護「惡法」,選擇與邪惡同流。
結語:守住良知,才守得住法治
歷史告訴我們,真正摧毀法治的,從來不是人民的抗議,而是權力對不義法律的順從。副署惡法,不是中立,而是共犯。
願我們記得:法治的靈魂不是條文,而是正義;民主的根基不是多數,而是對每一個人的尊重。只要還有人願意為公共良善發聲、為弱勢挺身,惡法終將失去它的偽裝。促進公義的國度,才能使我們的國家及世界走向上帝國的願景。
說到底,這不是藍或白的問題,而是人民要不要繼續做一個有良知的公民,要不要促進上帝國的公義與良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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