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來立遺囑
黃春生牧師
在台灣或中國的文化傳統裡,是非常忌諱談「死」,甚至與此字相關連的話題。上主日我在講台上報告,希望帶大家一起來預立遺囑,禮拜後,就有好幾位松年的兄姐向我表示「牧師!這樣很好,讓我們到時候也不用煩惱,可以準備心」。葉大妹姐說:「牧師!我禮拜二要去美國和孩子住二個月,回台灣時已經錯過如何立遺囑的教導…」我告訴她放心,回台灣之後隨時可以和我討論。
早在一年多前,牧師在收集和準備講傳道書的信息時,就希望配合傳道書的主題和大家談談生命的意義,也因此計畫呼籲大家來面對此議題。
羅馬書6:5說「如果我們跟基督同死,我們信,我們也要跟基督同活。」生命最大的喜悅,就是沒有死亡,且是復活的生命,因此,一個基督徒可以表現出與非基督徒最大的差異,就是對死亡沒有恐懼感。基督教信仰談及生命的問題時,上帝保證一個明確的應許:生命是永恆的,沒有死亡。但這是在耶穌基督裏才有的恩典,會使生命完整的連結起來,不會斷掉。
基督教信仰是充滿永生的確信,基督徒比起任何人都不忌諱談論死的議題。最好就是在遺囑中也表達出這樣的信仰深度,甚至我們可在基督的盼望中,先行與家人、子女討論遺囑內容,免得「大事情發生了」才措手不及。
作為基督徒的我們,就像我平時提醒大家的,我們都需要時時刻刻準備好,因為我們不知道耶穌基督甚麼時候會再臨來到我們當中。我們唯一可以努力的,就是盡心、盡力,準備好我們的心靈,讓我們有聖潔的心思意念,以備時刻一到,可以無愧地被耶穌基督接納。
牧師曾經協助許多告別禮拜等事宜,也體會到許多人遇到親人死亡的傷痛,在無頭緒中還需要處理相關問題的棘手。如長輩為他人擔保或負債,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遺產稅的問題;遺產分配的問題。要土葬或火葬的問題;告別禮拜的安排問題。甚至許多人,都是來不及做最後的交代,或留下信仰的遺訓給子女,這是很可惜的。
基督徒的遺囑交代事項,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因為那是你的價值順序。首先,看重與神的關係的人,會述說自己與神的關係,並立下信仰的庭訓,勸勉子孫與神同行的必要;接著,述說家人之間彼此的愛與赦免;第三,交代自己告別禮拜的安排,喜愛的經文、聖詩,甚至表達安葬方式及喪禮莊嚴樸實等安排;最後才是交代身外之物的遺產,而這些遺產又可以分成奉獻給神的,以及分享給子孫的。
有時我們對法令常識稍嫌不足,例如:壽險有指定受益人時,壽險是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也是常被用來作為遺產節稅之規劃。在台灣法律認可的遺囑有五種:
(1)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牧師規劃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二款供大家使用和參考。這兩款遺囑大致的內容是:遺囑前言、委託遺囑執行人、財產遺贈和處置、告別禮拜安排、交代遺訓等。
※重新教會預立遺囑表單
若兄姐想知道如何寫作或預立遺囑,歡迎參加(2005年)7/17預立遺囑座談會。屆時將有遺囑的範例提供給大家參考。
黃春生牧師
在台灣或中國的文化傳統裡,是非常忌諱談「死」,甚至與此字相關連的話題。上主日我在講台上報告,希望帶大家一起來預立遺囑,禮拜後,就有好幾位松年的兄姐向我表示「牧師!這樣很好,讓我們到時候也不用煩惱,可以準備心」。葉大妹姐說:「牧師!我禮拜二要去美國和孩子住二個月,回台灣時已經錯過如何立遺囑的教導…」我告訴她放心,回台灣之後隨時可以和我討論。
早在一年多前,牧師在收集和準備講傳道書的信息時,就希望配合傳道書的主題和大家談談生命的意義,也因此計畫呼籲大家來面對此議題。
羅馬書6:5說「如果我們跟基督同死,我們信,我們也要跟基督同活。」生命最大的喜悅,就是沒有死亡,且是復活的生命,因此,一個基督徒可以表現出與非基督徒最大的差異,就是對死亡沒有恐懼感。基督教信仰談及生命的問題時,上帝保證一個明確的應許:生命是永恆的,沒有死亡。但這是在耶穌基督裏才有的恩典,會使生命完整的連結起來,不會斷掉。
基督教信仰是充滿永生的確信,基督徒比起任何人都不忌諱談論死的議題。最好就是在遺囑中也表達出這樣的信仰深度,甚至我們可在基督的盼望中,先行與家人、子女討論遺囑內容,免得「大事情發生了」才措手不及。
作為基督徒的我們,就像我平時提醒大家的,我們都需要時時刻刻準備好,因為我們不知道耶穌基督甚麼時候會再臨來到我們當中。我們唯一可以努力的,就是盡心、盡力,準備好我們的心靈,讓我們有聖潔的心思意念,以備時刻一到,可以無愧地被耶穌基督接納。
牧師曾經協助許多告別禮拜等事宜,也體會到許多人遇到親人死亡的傷痛,在無頭緒中還需要處理相關問題的棘手。如長輩為他人擔保或負債,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遺產稅的問題;遺產分配的問題。要土葬或火葬的問題;告別禮拜的安排問題。甚至許多人,都是來不及做最後的交代,或留下信仰的遺訓給子女,這是很可惜的。
基督徒的遺囑交代事項,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因為那是你的價值順序。首先,看重與神的關係的人,會述說自己與神的關係,並立下信仰的庭訓,勸勉子孫與神同行的必要;接著,述說家人之間彼此的愛與赦免;第三,交代自己告別禮拜的安排,喜愛的經文、聖詩,甚至表達安葬方式及喪禮莊嚴樸實等安排;最後才是交代身外之物的遺產,而這些遺產又可以分成奉獻給神的,以及分享給子孫的。
有時我們對法令常識稍嫌不足,例如:壽險有指定受益人時,壽險是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也是常被用來作為遺產節稅之規劃。在台灣法律認可的遺囑有五種:
(1)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牧師規劃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二款供大家使用和參考。這兩款遺囑大致的內容是:遺囑前言、委託遺囑執行人、財產遺贈和處置、告別禮拜安排、交代遺訓等。
※重新教會預立遺囑表單
若兄姐想知道如何寫作或預立遺囑,歡迎參加(2005年)7/17預立遺囑座談會。屆時將有遺囑的範例提供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