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23年(1684),4月14日(農曆)大清將臺灣局部納入版圖
清康熙22年(1683)6月,施琅指揮清軍水師,在澎湖海戰中大勝明鄭水師,迫使鄭克塽率臣民降清。至於是否治理臺灣,大清帝國內曾有大辯論。康熙皇帝持棄臺論,認為「臺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因為鄭氏政權常常騷擾滿清沿海,才興兵覆滅。其他官員也認為留下臺灣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如將漢人移民遷回大清,解除叛亂風險即可。
清康熙22年(1683)12月22日,施琅則上呈《恭陳台灣棄留疏》,從國防與經濟的角度提出不可放棄臺灣的幾個理由。此事延遲了8個月之久,最終施琅說服康熙將臺灣納入大清版圖(1684年農曆4月14日),成為福建省台灣府,下設臺灣、諸羅、鳳山三縣,府衙設在臺灣府(今臺南)。當時大清並未統治全島,而僅限於這三處的漢人已開發之地。
大清依施琅之議,同時公佈〈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嚴格規定規定: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無產業者,應逐回過水,交原籍管束。其有妻室、產業,情願在臺居住者,該府、縣即移知原籍,申報臺廈兵備道稽察,仍報明督、撫存案。若居住後遇有犯過,罪止杖笞以下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若犯該徒罪以上者,不論有無妻室、產業,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渡。(失察之官司亦依輕重罰俸、降級有差。其使奸宄而流寓叢集滋事者,處以革職。)
圖:《恭陳台灣棄留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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