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 星期一

當國王想當教會的頭:亨利八世與一場失控的宗教改革

 ⭕️當國王想當教會的頭:亨利八世與一場失控的宗教改革

--15358月底,教宗保祿三世決定對亨利八世祭出絕罰

黃春生牧師


15358月底,教宗保祿三世(Pope Paul III)針對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與羅馬教廷決裂的行動,擬定對他的絕罰處分。這項處分後來一度暫緩,直到15381217日才正式重申並付諸實行。


這場衝突表面看來,是一樁王室婚姻糾紛;然而它最後改變的,卻是英格蘭的政治、宗教與國家體制,也留下了一個至今仍值得基督徒思考的問題:當政治權力企圖決定教會的信仰與良心時,教會究竟應該服從誰?


從一場王室婚姻開始


15011114日,英格蘭王儲亞瑟.都鐸(Arthur Tudor)迎娶西班牙公主亞拉岡的凱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這樁婚姻具有強烈的國際政治目的,希望透過英格蘭與西班牙王室聯姻,建立對抗法國的政治聯盟。

然而婚後不到五個月,年僅15歲的亞瑟便於1502年去世,凱瑟琳因此成為年輕寡婦。


1509年亨利七世去世,次子亨利繼承王位,成為亨利八世。同年,18歲的亨利迎娶比他年長約六歲的凱瑟琳。


由於凱瑟琳曾經是亨利兄長的妻子,這樁婚姻涉及當時教會法上的親屬婚姻障礙,因此必須取得教宗特許。教宗儒略二世(Julius II)最後批准婚姻,使兩人的結合在教會法上取得合法地位。


凱瑟琳先後多次懷孕,但多數孩子夭折,最後只有1516年出生的女兒瑪麗順利長大,也就是後來的瑪麗一世(Mary I)。


對都鐸王朝而言,沒有男性繼承人並不只是家庭問題,而涉及王朝繼承與政治穩定。於是,婚姻逐漸變成國家問題。


▋亨利八世真正要的不是「離婚」


1520年代後期,亨利八世開始尋求解除與凱瑟琳的婚姻。


嚴格而言,這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離婚」,而是要求教會宣告原來的婚姻自始無效(annulment)。亨利主張自己娶了兄長的遺孀,違反《利未記》20:21,因此沒有男性後裔可能是上帝的審判。


但問題立即出現:如果教宗宣布這樁婚姻無效,等於承認前任教宗當初給予的特許出了問題。


事情又牽涉歐洲複雜的國際政治。凱瑟琳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的姨母,而當時教宗克勉七世(Clement VII)的政治處境又深受查理五世牽制。


婚姻、教會法、王朝繼承、外交與權力,因此全部糾纏在一起。


與此同時,亨利愛上了凱瑟琳身邊的侍女安妮.博林(Anne Boleyn)。經過多年交涉仍無法取得羅馬批准後,亨利決定繞過教宗。

1533年,亨利與安妮秘密結婚;坎特伯里大主教托馬斯.克蘭麥(Thomas Cranmer)隨後宣布亨利與凱瑟琳的婚姻無效。


一樁王室婚姻危機,就此演變成英格蘭與羅馬教廷的全面決裂。


1534年:國王成為教會最高元首


真正改變英格蘭歷史的關鍵,是1534年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英格蘭國會透過法律確認:亨利八世是英格蘭教會在世上的最高元首(Supreme Hea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從此,英格蘭教會不再承認羅馬教宗擁有最高司法權與治理權。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表示亨利八世突然接受了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神學。


恰恰相反。亨利曾經公開反駁路德,並因此獲得教宗良十世授予「信仰的捍衛者」(Defender of the Faith)稱號。即使與羅馬決裂之後,他在聖餐、教階制度以及許多傳統教義上的立場,仍然相當接近中世紀天主教。因此,英格蘭宗教改革不能簡化成「亨利八世想離婚,所以創立聖公會」。


更精確地說,亨利的婚姻危機成為導火線,但背後還包括王權集中、國家主權、反教宗司法權、教會財產、歐洲宗教改革思潮以及英格蘭既存的教會改革要求。


1534年的《至尊法案》只是將這些力量集中爆發出來。


▋更危險的問題:誰控制教會?


與羅馬決裂並沒有自動帶來宗教自由。相反地,一種教會權威被推翻之後,另一種權威迅速取而代之。


過去的問題是:教宗是否可以控制英格蘭?


如今卻變成:國王是否可以控制人的信仰?


拒絕承認亨利八世宗教至尊地位的人,可能被視為叛國者。


曾經擔任大法官的托馬斯.摩爾(Thomas More)以及羅徹斯特主教約翰.費雪(John Fisher),都因拒絕承認國王擁有教會最高權威而於1535年遭到處決。


另一方面,亨利政權也開始解散修道院,大量教會土地與財富轉移到王室及新興地主階級手中。


英格蘭確實脫離了羅馬的管轄,卻沒有因此立即得到現代意義上的宗教自由。


教宗的權力退去,並不表示權力本身消失;權力只是換了一張椅子坐。


宗教改革不能只是權力重新分配


從改革宗傳統來看,這段歷史尤其值得反省。宗教改革最深刻的意義,不應只是把權力從「教宗」轉移到「國王」,更不是讓政治領袖成為另一位不可質疑的宗教權威。


改革宗所強調的核心原則之一,正是任何人間權力都不是絕對的。教宗不是、國王不是、政府不是,甚至教會制度本身也不是。唯有上帝才是主。


因此,真正的宗教改革必然包含對權力的限制與批判。


當教會依附政治權力,以換取土地、財富、安全與特權,教會很容易失去先知性的聲音;但當政治權力要求教會把國家、民族或領袖神聖化時,基督徒同樣必須保持警醒。


亨利八世與羅馬決裂所留下的歷史遺產因此充滿矛盾。


他的個人動機帶有強烈的王朝利益、婚姻慾望與權力意志;他的統治也伴隨殘酷的政治迫害。不能因為後來英格蘭宗教改革產生深遠影響,就把亨利本人浪漫化成宗教改革英雄。


然而歷史的吊詭正在這裡:一個追求自身權力的君王所打開的裂縫,最後卻成為後來更廣泛宗教改革得以發展的空間。


歷史有時確實帶著黑色幽默——掌權者以為自己正在控制歷史,最後卻常常發現,歷史遠比他的王冠更大。


▋今日反思:教會不能成為任何政權的宗教部門


1530年代的英格蘭提醒我們,政教分離並不意味信仰退出公共領域。恰恰相反。正因為教會不能成為國家的附庸,它才有可能在公共領域保持批判權力的自由。


基督信仰可以參與公共生活,可以關心民主、自由、人權、貧窮、戰爭與和平,可以為受壓迫者發聲;但教會不能把任何國家、政黨或政治領袖神聖化。因為基督徒最終的忠誠,不屬於任何地上的君王。


宗教改革真正值得保存的精神,不只是「離開羅馬」,而是不斷追問:究竟誰才是教會的主?


若答案是耶穌基督,那麼任何企圖把自己放在基督位置上的政治權力,教會都必須勇敢地說:你不是主。


五百年前如此。五百年後,仍然如此。




2026年8月30日 星期日

1987年8月30日|政治受難者重新集結,解嚴後仍因言論入獄

 ⭕️1987830日|政治受難者重新集結,解嚴後仍因言論入獄

黃春生牧師


1987830日,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在臺北國賓飯店正式成立。曾遭國民黨黨國體制監禁的人們走出孤立與污名,彼此扶持,要求公開政治檔案、重建真相、返還沒收財產,並保存白色恐怖遺址。


這一天距離宣布解嚴僅一個半月,但威權並未隨一道命令消失。國家文化記憶庫保存的成立宣言寫下「要求社會合情合理,追求人間平等博愛」;政治檔案卻顯示,高雄市警察局其後仍持續監控聯誼會成員的言行,時間長達四年。


成立大會討論章程時,許曹德與蔡有全主張納入臺灣獨立理念,兩人不久即遭逮捕。1988年,臺灣高等法院依《懲治叛亂條例》等規定,以「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分別判處蔡有全十一年、許曹德十年徒刑,並褫奪公權五年。


這樁案件證明:解除戒嚴不等於完成民主化。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仍把和平表達國家前途主張視為叛亂,以刑罰決定人民可以想像何種臺灣。民主社會可以反對獨立、統一或維持現狀,但不能把其中任何一種和平主張變成牢獄之罪。


這段歷史也照見今日的危險。中國共產黨在20261月公開宣稱,已將26人列為所謂「臺獨頑固分子」或「打手幫凶」,不論身在何處都要懲治並「終身追責」。這是以極權政權的法律,恫嚇不受其統治的臺灣人民。


中國國民黨在2026825日仍於官方新聞稿宣稱「反對台獨可以避戰」。政治上反對臺獨本屬言論自由,但若只重複北京的政治標籤,卻不明確反對其黑名單、跨境追訴與言論定罪,就可能讓昔日黨國迫害異議者的語言再次進入臺灣民主。


830日後來也成為聯合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截至今日,臺灣擬加入《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議案,自20243月交付立法院委員會後仍停留在審查階段。完成公約國內法化,保障每一名被拘捕者與家屬的知情、救濟及追責權,是所有政黨都不應拖延的民主責任。


紀念政治受難者,不只是感謝他們忍受過牢獄,更要實現他們追求的社會:沒有人因和平表達思想而被帶走;每一位被拘禁者都能被找到,每一個等待親人回家的家庭都能獲得真相與公義。

當一個人被極權「消失」——8月30日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

 ⭕️ 當一個人被極權「消失」——830日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

網頁閱讀: https://international-day-of-ved-fh72jhk.gamma.site/

黃春生牧師


威權極權統治者令人民「消失」,這比監禁更加令人恐懼。監禁至少還知道人被關在哪裡;強迫失蹤卻是讓一個人從法律、社會與家人的世界裡突然消失。


不知道他在哪裡,不知道他是否受刑求,不知道他是否還活著,甚至連政府都拒絕承認曾經拘捕這個人。


830日是聯合國訂定的「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Victims of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強迫失蹤的問題最早因拉丁美洲軍事獨裁統治下大量「被消失者」(desaparecidos)而受到國際關注。聯合國大會於2010年正式將830日訂為國際紀念日,自2011年開始紀念。2026年更適逢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通過20週年。


所謂「強迫失蹤」,並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人口失蹤。


依照聯合國的定義,它涉及國家官員,或受到國家授權、支持、默許的組織或個人,逮捕、拘禁或綁架一個人之後,拒絕承認剝奪其自由,或者拒絕交代他的命運與下落,使受害者被置於法律保障之外。


因此,強迫失蹤的本質,是威權統治者迫害異議者的手段。


強迫失蹤不是只有一名受害者


強迫失蹤最殘酷的地方,是它不只折磨被捕的人,也折磨他的家人。


死亡固然令人悲痛,但至少家屬知道死亡已經發生;強迫失蹤卻讓家人每天活在「他究竟還活著嗎?」的折磨中。


聯合國特別指出,這種暴力所製造的恐懼不只停留在家屬身上,而會擴散到整個社區與社會。因此,強迫失蹤經常被威權政府當成製造恐怖、壓制異議的方法。


它向所有人傳遞一個訊息:「如果你繼續說話,下一個消失的可能就是你。」


這正是強迫失蹤真正的政治功能。


台灣也曾經有「被消失的人」


台灣人對這種威權統治暴力不應陌生。


在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年代,許多政治受難者遭逮捕後,家人長期不知道他們被關在哪裡;有人直到收到死亡通知,甚至多年以後,才知道親人早已遭到處決。


因此,紀念國際強迫失蹤日,對台灣而言並不是遙遠的國際人權議題,而是我們自己的歷史記憶。


民主化的意義之一,就是要建立制度,使任何政府都不能再讓人民在沒有公開司法程序、沒有律師、沒有家屬知情的情況下,被威權的軍警秘密帶走。


但台灣走過威權統治,不代表我們從此可以對其他地方的「被消失者」保持沉默。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曾引述海基會資料指出,從1991年至2020年前後,已有594名台灣人在中國失蹤,而這項數字還不包括因案件遭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及其他沒有被掌握的黑數。必須說明的是,「失蹤」在統計上並不等同每一案都符合國際法上的「強迫失蹤」,但如此龐大的數字,仍凸顯台灣人在中國人身安全及司法透明度的重大風險。


李明哲:從「失聯」到五年牢獄


2017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進入中國後失聯。


中國政府最初沒有立即公開說明他的下落,使他一度處於外界無法確認人身狀況的處境。國際人權組織當時即警告,他無法正常接觸家人及律師,具有遭受不當對待的高度風險。


後來,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李明哲五年徒刑。


他的「罪行」是什麼?他關心中國公民社會、民主與人權,也透過網路與中國朋友討論民主理念。


五年刑期結束後,李明哲於2022415日返抵台灣。陸委會當時特別強調一句值得記住的話:「傳播民主理念無罪。」


李孟居:人消失了,政府卻不告訴家屬


20198月,台灣人李孟居進入深圳後失聯。


當時台灣政府三度向中國有關單位查詢,中國方面長時間沒有向台灣政府及家屬通報,也沒有說明他的關押地點及具體案情。直到失聯22天後,中國才公開承認李孟居因所謂「危害國家安全」而遭拘留。


李孟居後來被判刑,刑滿之後仍因附加刑而長時間無法離開中國,直到2023年才終於離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一個政府若能先讓人失聯,再決定何時告訴家屬發生什麼事,那麼「法律程序」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權力控制人民的工具。


▋高智晟:一位至今仍沒有回家的基督徒維權律師


更令人不能遺忘的是中國基督徒維權律師高智晟


高智晟出身清寒,成為律師後長期協助弱勢者及人權受害者,包括宗教與信仰受迫害者。他因此遭到中國當局長期監視、拘禁及打壓。


2006年後,他多次遭到秘密拘押,並曾陳述自己遭受嚴重酷刑。2017813日,高智晟再次失蹤。


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曾就他的案件向中國政府提出關切;國際特赦組織也指出,由於他過去曾在拘押期間遭受虐待,在無法接觸律師的情況下,面臨極高的酷刑及其他不人道待遇風險。


直到2026年,國際特赦組織仍將高智晟列為失蹤的人權捍衛者,他的妻子耿和仍在等待丈夫回家。


一個人失蹤九年,是九年的黑暗;對他的家人而言,也是九年沒有答案的等待。


▋桂民海:從泰國「消失」的香港書商


另一個震撼國際社會的案例,是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瑞典籍出版人桂民海。


2015年,他人在泰國,卻突然失蹤,後來竟出現在中國。隨後他在中國官方電視畫面中「認罪」。


2020年,中國法院再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桂民海10年徒刑。直到2025年,瑞典政府仍公開要求中國釋放桂民海,而中國則堅稱他是中國公民。


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國際人權問題:如果一個威權國家的國家機器可以跨越國境,使批評者突然失蹤,那麼受到威脅的就不再只是該國人民,而是整個國際人權秩序。


從柬埔寨詐騙園區,看見另一種「人間煉獄」


除了政府直接製造的強迫失蹤,近年東南亞跨國詐騙園區也出現另一種值得高度警戒的現象:人被誘騙出境、扣留證件、限制自由、刑求,再被迫從事網路詐騙。


這些案件在法律分類上主要屬於人口販運、強迫勞動與強迫犯罪,不能全部直接稱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強迫失蹤」;然而,一旦政府官員對犯罪集團提供保護、協助或默許,國家責任問題就不能被忽略。


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曾將柬埔寨列為最低的第三級(Tier 3),指出當地人口販運案件存在廣泛且根深蒂固的官員共謀與貪腐問題。報告更指出,部分高階官員或與權力核心關係密切者,被指與詐騙園區使用的產業有所關聯,而一些園區甚至會在執法行動前獲得消息。


這已經不只是「詐騙」。當一個人被騙到異國,護照遭沒收、身體被拘禁、遭受毆打甚至酷刑,還被迫繼續欺騙下一個受害者時,我們看見的是一條從人口販運、奴役、酷刑到跨國犯罪的完整剝削鏈。


更令人警惕的是:當犯罪集團與政治權力、地方官員、警察或經濟利益形成共生關係,人民就可能同時失去市場秩序與國家法律的雙重保護。


「使人消失」,是極權最赤裸的語言


聯合國指出,如果強迫失蹤是針對平民人口所進行的廣泛或系統性攻擊之一部分,依國際法可以構成危害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


因為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承認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具有權利、尊嚴與法律人格的「人」。


而極權政治最可怕的地方,恰恰相反:它可以把一個公民變成囚犯,把囚犯變成編號,最後連編號都沒有,讓一個人從世界上「消失」。


因此,830日不只是紀念那些已經失蹤的人,更是在提醒仍然自由的我們:

不要讓任何政府擁有使人民消失的權力。

不要因為受害者與我們政治立場不同,就對非法拘禁保持沉默。

不要因為對方被冠上「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就放棄追問最基本的問題:人在哪裡?為什麼被捕?能不能見律師?家人為什麼不能知道?政府願不願意接受公開、公正的司法檢驗?


真正的國家安全,不是讓人民害怕國家;而是讓人民即使面對國家,也仍然受到法律保障。對曾經經歷二二八、白色恐怖與威權統治的台灣而言,我們尤其應該明白:民主不只是讓我們自己不再被消失,也要求我們為仍然被迫沉默、被拘禁、被失蹤的人發聲。


今天,我們記得李明哲曾經失聯的日子,記得李孟居家屬不知道他身在何處的焦急,記得桂民海,也記得至今仍未回家的高智晟;更記得世界上無數連名字都沒有機會被國際媒體報導的失蹤者。


因為每一個「被消失的人」,都有名字、有家人、有故事,也有不可被國家權力抹除的尊嚴。


記住他們的名字,就是抵抗遺忘。

追問他們的下落,就是抵抗恐懼。

要求真相、自由與司法正義,就是拒絕讓權力決定誰有資格存在。


830日,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願有一天,世界上不再有人必須問:「我的家人到底在哪裡?」